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网易号

关注
1.3万粉丝
10关注
1.6万被推荐
IP属地:河南

中国法学会会员

15枚勋章

法律不复杂,人性更可怕!

  • 河南,一大妈没钱收拾庄稼,进城去找儿子要800元。没想到去到儿子家,儿子的一番话,大妈伤心走出儿子家。不巧在楼下遇到儿媳,而儿媳的一番做法让大妈感动,丈夫感到羞愧。
    (案例来源:王哥说正能量) 王大妈住在乡下,周围是一片丰收的景象,但她心里却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农忙时节到了,她一个人干不了那么多活。看着别人家的稻谷都已经收好,自己家的稻谷再不收就会被鸟儿吃光了。 年纪大了,腿脚不利索的王大妈,想到了在城里工作的儿子。她想向儿子借800元,雇个人帮她干农活。 没想到,当她来到儿子家,儿子却没有给她好脸色。他一脸为难的样子,跟王大妈抱怨自己在城里的生活多么不容易,水电费都付不起,孩子读书的费用也是一大笔开支。 听到这些,王大妈心里更加难过。她觉得来找儿子是指望不上了。儿子也没有替她想个办法,还在那里数落她,说她不应该种那么多稻谷,一个人在家又吃不了那么多,每次还要出钱买化肥。 王大妈忍着内心的酸楚,找了个借口离开了儿子家,连饭都没有吃。她一脸落寞地走到楼下,想着回去还是自己慢慢干吧。 但是,在楼下的转角处,她遇到了儿媳妇。 儿媳妇主动问王大妈,现在农忙时节,怎么有空来了?先吃饭再回去。看着婆婆眼圈红红的,儿媳妇知道婆婆肯定是遇到什么难处了。 王大妈被儿媳妇的热情打动,又被带进了家门。 儿媳妇一进门就责备丈夫,母亲一个人从老家过来,你怎么不留她吃口饭再叫她回去。然后,不等丈夫接话,她就主动让王大妈坐下,等会就开饭了。 儿媳妇又是倒水,又是从包里拿出800元给王大妈。她说他们小辈也忙得顾不上,这800元,让王大妈收着,让她找个人帮干活,别把自己给累着了。 王大妈心里升起一股暖流。虽然指望不上儿子,但还是遇到了一个好儿媳,她心里也好受了一些。 而王大妈的儿子则是一脸羞愧,也意识到自己不该对母亲那样说话。他向王大妈赔不是。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若儿子实际上具备经济能力而故意不提供帮助,他可能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王大妈因农活繁重,自身年老体弱而无法完成庄稼收割工作,向儿子请求经济帮助是合理的期待。儿子如果拒绝提供帮助,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 如果王大妈的儿子在经济上有能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则他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2、王大妈的儿媳妇对公婆的尊重和照顾被视为美德,是家教和家风的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主要指的是直系血亲之间的责任。然而,儿媳妇作为家庭的一部分,其自愿援助的行为虽不是法律义务,但在道德上是值得肯定的。 儿媳妇对公婆的尊重和照顾被视为美德,是家教和家风的体现。良好的家庭伦理和道德责任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是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爱和支持的表现。 3、王大妈可以起诉儿子要求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父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 王大妈完全有权利依法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儿子拒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河南,一大妈几颗蒜苗被大奔压到了,没想到,大妈用了极端的方式地解决了这件事,她也不找车主赔偿,而是把电动车拦截在大奔前,一手拿着砖头疯狂砸车,女主后面报警。
    (案例来源:洪观新闻 头条热榜) 据目击者称,在河南的一条宁静农村小路上,一位大妈精心培育的几颗蒜苗被一辆奔驰车不慎压到。 大妈情绪失控,她没有选择和车主理论或寻求赔偿,而是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她把电动车横在了奔驰车的前方,阻断了车辆的去路。大妈一手紧握着砖头,愤怒地对着奔驰车疯狂砸击。 似乎还不解气,嘴里一直在说大奔车主的不是。 车主被李大妈的行为震惊,同时也为这突发的暴力行为感到担忧。在犹豫了片刻后,她决定拨打报警电话,希望能够及时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车主报警后,才知道原来是开车压倒几颗蒜苗,所以大妈才会这样做。 车窗碎裂的声音和砖头撞击金属的响声在静谧的街道上回荡,惊扰了周围的居民。 不管怎么说,这位大妈暴力解决问题,是不可取的。有事好好商量,而不是采取极端的方式。 双方应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求助于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车主若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损坏了他人财产,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车主而言,尽管是不小心压到了蒜苗,但应第一时间与大妈沟通并主动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 2、对于李大妈,虽然感到愤怒和不满是人之常情,但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是不恰当的。不仅自身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而且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李大妈用砖头砸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如果个人故意毁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李大妈的案例中,她因为愤怒而用砖头砸车的行为,就涉嫌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如果她的行为导致了车辆的损毁程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她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同时教育公民以理性和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不是采取自行的极端行动。 3、大妈涉嫌非法拦截车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四)规定,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首要分子,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李大妈的案例中,她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拦截机动车,并且影响了车辆正常行驶,那么她可能会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几颗蒜苗的价值肯定比不上大奔几万元的维修费,大妈付出的代价够大。 对此,你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太气愤了,这个月嫂!”辽宁沈阳,一月嫂在给9天的婴儿喂奶,没想到,她却趁着宝妈上厕所,做出了疯狂的举动,导致宝宝咳嗽。宝妈感觉不对劲,立马看监控,这下宝妈慌了,想要带宝宝去医院检查。但月嫂却说:每个人带孩子的方式不一样,气得宝妈立马辞退了她。
    (案例来源:济南新闻综合广播) 在辽宁沈阳的一处温馨房间里,一位新晋妈妈正忙于照顾自己刚出生9天的小宝宝。 为了确保宝宝能得到最好的照料,她特意请了一个月嫂来帮忙。 然而,一次意外的事件让这位妈妈的心情从平静转为惊慌。 那天,月嫂像往常一样在喂奶给小宝宝。由于宝宝还小,喝奶时需要特别的照看和耐心。 但就在宝妈短暂离开上厕所的间隙,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一幕。 监控画面显示,月嫂竟然趁着宝妈上厕所,开始做出一些不寻常的举动。 月嫂偷偷看着厕所门口,拔下奶嘴直接给刚出生的9天的宝宝灌奶,宝宝被呛得直咳嗽。满脸通红。 当宝妈在上厕所时,立刻感觉到了不对劲。宝宝不仅咳嗽,而且显得异常烦躁。宝妈的直觉告诉她,一定发生了什么事。 她心急如焚。孩子的咳嗽声让她心痛。 她迅速查看了家中的监控录像,这才发现了月嫂的疯狂行为。 宝妈立马赶紧把孩子带上医院去检查。不过,医生却说宝宝太小了,建议回去观察。 为了维护自己和宝宝的权益,宝妈一家决定保留对月嫂的法律起诉权。同时他们决定辞退这个月嫂。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月嫂强行给9天大宝宝灌奶的行为不仅不专业,而且涉嫌违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儿童身体健康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生儿的身体非常脆弱,不正确的喂养方式会对宝宝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月嫂的这种行为反映出对儿童安全的漠视,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月嫂作为专业的育婴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育婴知识和技能,对待婴儿应当有耐心和爱心。强行给仅有9天大的宝宝灌奶,显示出月嫂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2、月嫂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月嫂的行为导致婴儿受到的伤害达到法律规定的轻伤或重伤的程度,那么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月嫂而言,其职业行为不仅关系到婴儿的健康和安全,还涉及到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月嫂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以避免对婴儿造成伤害,同时也保护自己免受法律追责。雇主在选择月嫂时也应当谨慎,确保月嫂具有合格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3、月嫂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该法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月嫂的行为导致婴儿受到的伤害达到法律规定的轻伤或重伤的程度,月嫂可能会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的处罚会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程度和后果来确定。如果伤害情节较轻,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如罚金或拘役;如果伤害情节严重,可能会导致更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湖北武汉,一女子外公外婆相继去世,女子为两个老人办了合葬。但是,开具合葬证明后,女子却发现,合葬证书上将外婆的名字错写成了母亲的。70多岁的母亲因为此事,急火攻心,直接晕倒,并且患上抑郁。女子非常气愤,要求陵园方求公开道歉,并承担2000元的医药费。陵园负责人却表示:赔钱需要证明和鉴定!
    (案例来源:湖北经视) 一大早,栾女士简单洗漱了一番,就匆匆忙忙,她没有惊动70多岁的母亲,因为外婆的离世,母亲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睡过好觉了。 今年3月份,外婆因病去世,这对一家人打击很大,尤其是母亲。 母亲本来身体就不好,听到外婆去世的消息,当时就晕了过去,后来半个多月,她每天都以泪洗面,彻夜不眠。 不管栾女士怎么开解,她都不听,终于,熬出病来,卧床不起了。 母亲这一病,让栾女士很忙乱,到底外婆安葬手续都没有及时办完。 因为外公早些年就过世了,这次外婆过世,他们给外公和外婆办了合葬。 这天早上,栾女士就是要去纪念公园,给老人办安葬手续,开合葬的证明。 办证过程非常顺利,工作人员动作麻利,很快就把证办好递给了栾女士。 她接过证没有打开检查,直接就装到了包里匆匆离开了,一来是怕看到上面的名字伤心,二来也是担心家里的母亲。 万万没想到,就少看了一眼,竟带来了一个大麻烦。 回家后,母亲已经起来了,她又坐在沙发上,抱着以前的相册翻看,这相册,她每天都要看好几遍。 她把包随手放在沙发上,便去厨房准备午饭,没过一会儿,她就听见母亲“哇”的哭了一声,然后便没动静了。 她转过头去一看,母亲竟晕倒在了沙发上。 栾女士扔下手里的菜刀,赶紧查看母亲,只见母亲手里拿着她早上刚办好的合葬证。 栾女士本以为母亲是看见这个证又伤心了,所以才会情绪激动,但是,等她仔细一看,这才发现了大问题。 安葬证上面,本来应该写外公和外婆的名字,但是,工作人员竟把外婆的名字,写成了母亲的名字。 把一个活人的名字,写在一个死人的户头上面,直接导致夫妻合葬变成了父女合葬,不管是哪一方面,都是非常不吉利的。 怪不得栾女士的母亲会急火攻心,一下子晕倒,这事搁谁身上,谁不气愤呢! 栾女士母亲本就身体不好,再加上这次刺激,精神状态明显不正常,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中度抑郁。 对于这件事,栾女士非常愤怒,母亲和外婆的名字,字字不同,工作人员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于是,她马上向纪念公园讨要说法。 栾女士提出,这件事对她母亲影响非常大,母亲本来就年纪大,而且特别传统,这件事不管从哪个方面,她都万万不能接受。 所以,她希望纪念公园向母亲赔礼道歉,母亲生病和检查所花的近2000元医药费,也应该由他们承担,还有后期的治疗费,他们也要承担一些。 工作人员回应称,合葬证上的名字确实是他们工作人员疏忽搞错了,他们已经重新制作了新证书。 至于赔偿问题,究竟赔多钱,怎么赔付,需要证明她母亲抑郁确实是这件事引起。此外,他们还要做专业鉴定。 多次协商无果后,栾女士准备走司法程序。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合葬证上的名字打错,纪念公园存在相应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纪念公园作为专门的殡葬业务管理单位,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确保合葬证书名字正确无误。 出现名字错误的情况,已经证明纪念公园存在过错,应该为此承担过错责任。 2、纪念公园对于他们的过错,应该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呢?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 纪念公园重新制作了合葬证,已经是承担过错责任的一种方式。 当然,这还远远不够,还至少应该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赔礼道歉没问题,这一点双方都没有疑问。 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纪念园认为这些医药费和合葬证没有关系。要想获得赔偿,这就需要栾女士来证明这一切。 3、如果合葬证的过错和栾女士母亲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那纪念公园的赔偿义务责无旁贷。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旦有因果关系,那栾女士就可以主张她母亲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恐怕至少也是2000元以上。 大家认为,纪念公园应该赔偿栾女士母亲的医疗费用吗? (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怪你长得太漂亮了!”河南新郑,女子去诊所做针灸,万万没想到,50多岁的医生以按眼睛为由,让女子闭眼,然后竟强吻了她。女子顿感恶心,当场报警。当被质问为何要这样做时,男医生竟表示:你长得太漂亮了,没忍住!目前,男子已被行政拘留6天,女子向诊所索赔5万。
    (案例来源:头条热榜) 何娟经常熬夜操劳,作息又不规律,她感觉整个人都没有精神,气色也不好,生理期都不太规律。 去大医院也看过,上各种仪器,也吃了不少药,但一点起色都没有,这让她更加苦恼。 她想着,西医行不通,不妨试试中医,要不行喝点中药调理调理。 于是,她来到了当地比较有名的一家大诊所,这家诊所以中医、理疗和针灸出名,每天前来看病的患者络绎不绝。 医生是个50来岁的男子,戴个眼镜,看起来很专业。 医生先给她把了脉,再仔细看看脸色,表示她就是长期的劳累,休息不好导致的气血不足,这病是很多女人的通病,没有办法快速根除,只能喝中药,慢慢内调。 于是,何娟拿了几副中药,回家之后按时按点喝,一次不漏,但是,中药见效确实很慢,连喝了两个疗程,效果不明显。 她是个急性子,便又问医生,有没有什办法,能加快治疗效果。 医生便给她推荐针灸,表示针灸可以快速打通穴位,和中医内调搭配起来,效果更好。 何娟相信医生的话,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第一次针灸时,医生仔仔细细给她扎了腿、肚子和胳膊,医生的妻子也在旁边,帮忙打下手,整个过程很快就结束了。 扎完针后,何娟果然觉得自己浑身轻松了不少。 过了几天,她又去第二次扎针,万万没想到,这次经历给她心理带来了极大的阴影。 当天,诊所的人并不多,针灸时,只有医生和何娟在。 医生像第一次一样,给他扎完腿、胳膊和肚子后,转身出去了,结果没过两分钟,又折返回来,表示给她按按眼睛。 何娟非常信任医生,没有多想,把眼睛闭上了,万万没想到,医生刚给她按了两下,竟突然把脸凑上来,在她嘴上亲了一口。 何娟意识到不对,马上从床上弹起来,她看到眼前这个50多岁的男子,顿觉恶心。 何娟非常的气愤,她怎么都想不通,救死扶伤的医生会干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没有医德,更没有道德,纯粹就是披着白大褂的恶狼,是医疗界的败类。 于是,她当场和对方开始理论,两个人的争吵声引来了男医生的妻子,妻子赶到后,二话不说就指责何娟是污蔑,还说他们是多少年的老店,要是被她败坏了名声,要她好看。 何娟不怕她,也不惯着她,直接报了警。 很快警方赶到现场,调查询问后,查看了当时的监控,很快水落石出了。 50多岁的男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趁何娟闭上眼睛之际,确确实实强吻了她,这一点毋庸置疑。 而且,何娟生气愤质问他时,他竟表示:你长得太漂亮了,没忍住。 真让人震惊,也让人无语。 事发之后,何娟向诊所讨要说法,但诊所表示,这名男医生是外聘的,目前已被他们辞退,诊所也闭店整顿。 何娟提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等费用5万元,诊所只愿意出2.5万,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 目前,该男医生已因为猥亵被做出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男医生看见何娟太漂亮,偷偷亲吻她,有违医师职业道德。 《医师法》第23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医师是个神圣的职业,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更是患者解除病痛的希望。 男医生看到何娟太漂亮,就偷偷亲吻,已经侵害了何娟的隐私权,违背了应有的职业道德。 2、男医生被行政拘留6天也是罪有应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看到何娟太漂亮,就趁着何娟不备,偷偷亲吻,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 对于猥亵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所以,男医生的处罚还算轻的。 3、行政处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 男医生虽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他猥亵何娟的行为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一般包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男医生侵害的是何娟的人格权,何娟有权要求诊所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要求有法可依。 但是,精神损害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呢?根据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也就是几千元到上万元,一次性主张5万元恐怕很难得到支持。 大家认为这一吻,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合适呢? (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河南驻马店,一女子的丈夫刚买了新房,女子却跟情人在新房发生关系,后面,女子不小心怀孕,害怕丈夫知道,她选择去医院打胎,没想到,在医院大出血了,情人却说跟他没关系,愤怒的女子直接把他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3万元。
    (案例来源: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唐春桃看着丈夫程志南刚买的新房,丈夫说装修的风格就按照她喜欢的来。 她心里总是莫名的开心。 所以唐春桃最近可忙了。一直线上线下地找装修攻略,既要省钱,又要好看,为此做了不少功课。她总算敲定了一家能做出自己的风格的。 现在丈夫外出打工挣钱了。只有唐春桃一个人时不时来看新房的装修进度。 她发现装修的老板李浩冉装修队很专业,提出的建议都很中肯,做出的风格很高大上,深得唐春桃对李浩冉刮目相看。 她觉得有些细节,李浩冉能给她说得头头是道,不知怎么的,唐春桃发现这个男人越来越有魅力。 三番五次地找他问一些装修的建议和问题,每次李浩冉都很耐心地回答。随着两个人接触多了,唐春桃竟然小鹿乱撞。 她对认真做事的男人毫无抗拒。 李浩冉也察觉到了唐春桃的小女人心思,索性毫不掩饰地对她表白了。两人就此在新房里勾肩搭背。 两人竟然在新房有了夫妻之实,唐春桃刚开始根本不在乎这件事。她甚至都忘记了丈夫的存在。 但最近,她发现身体不对劲,偷偷去医院检查,原来她怀孕了。 唐春桃此刻终于慌了起来,她想起丈夫还在外面累死累活地挣钱给自己花。自己竟然做了如此对不起他的事。 此刻,她心里放不下丈夫,也许是出于愧疚,她一个人去医院打胎。 惊险的是,她竟然大出血了,经过医护人员救护,她度过了危险期。 唐春桃经历这场风险,心悸有余,自己吃了那么苦,都是李浩冉勾引自己的。 她把所有的责任都怪到了李浩冉的头上,想到自己一个人孤零零地躺在病床上,直接一个电话打过去。 她跟李浩冉说了这件事,让他来医院看望自己。 没想到,李浩冉翻脸无情,因为他嗅到了唐春桃的算计。直接告诉他,她住院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自己没有必要去看望她。 唐春桃内心如翻江倒海,没想到自己看错了人,心里不平衡的她越想越气。 出院后,唐春桃第一件事就是找李浩冉秋后算账。让李浩冉为她买单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3万元。 李浩冉却说自己没有叫她去打胎,她自己一个人干得的事,凭什么叫他承担。 愤怒的唐春桃已经不顾一切。她直接把李浩冉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自己住院的费用29896.5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唐春桃主张,李浩冉损害自己的利益,导致自己打胎,大出血,他有义务赔偿自己的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如果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唐春桃可能认为,由于李浩冉的行为,她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根据该法律条款,她可以要求李浩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唐春桃认为,就是李浩冉勾搭自己,让自己怀孕,导致被迫不要孩子。所以他遭受身心的损害,请求法院判决李浩冉赔偿自己的损失。 2、李浩冉却表示,他和唐春桃的行为是你情我愿的事。但是唐春桃自己选择不要孩子,这是她个人的选择,她的损害是在自行决定进行医疗操作的过程中发生的。李浩冉并未直接参与其中,没有直接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仅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浩冉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唐春桃的选择中,即他没有实施任何导致唐春桃怀孕并选择打胎的行为。唐春桃的损害与他本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为她是在自己的选择下进行手术的。要求法院驳回唐春桃的诉求。 3、法院驳回了唐春桃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唐春桃与李浩冉的婚外性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应由法律强制他人承担责任。 唐春桃自行决定进行终止妊娠的医疗操作,这是她个人的选择,李浩冉并未直接参与其中,难以确立直接的因果关系。 唐春桃的身体损害发生在非法堕胎过程中,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她的损失不能要求他人赔偿。 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由于双方行为的不合法性,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此类赔偿请求。 综上,法院驳回了唐春桃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杭州,一女子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某平台租下了一套月租金7000元的公寓,并按照“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了房租,另外还支付了2800元的中介费,女子交了3万多元。然而,由于房东临时有事回了老家,导致房屋的交付延迟了两天。当女士子终于入住时,她却床太大,影响使用开关为由,要求全部退租。房东却不同意。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李红是一家医美公司的咨询,工资收入客观,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她决定不将就。 为此,她在某个平台上租高质量的房子。经过多方比较。 她看中了一间房子。虽然每月7000元的月租费。李红觉得这房子不错,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这家。她打算先租一年时间。 当时合同上写着3月16号房东要将房屋按照约定条件交付给李红。但是房东因为有事回了老家。 过了3月18号,中介才把房子的钥匙给了她。 没想到,李红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问题。 她发现主卧的房间,那个床太大了,遮挡了灯的开关,给她体验感一点都不好。 当时看房的时候没有看到这个,因为被挡住了。 当她交完钱,看房才留意到这个问题。 她立马找到房东商量可不可以换床,但是房东不同意。 李红觉得自己要是自己出钱买床,房东或许会同意,可她太想当然了。房东还是不同意动家具。因为她觉得她的床质量都挺好。 以前其他租客租房,都没有觉得这是个大问题。因为都不影响使用。 李红立马要求退全部钱,不租了。 但房东不同意。她自己的房子本身没有问题,交了房子后,房东交了3500元中介费。 现在李红要求全部退钱,那中介费要房东倒贴。房东肯东不乐意。她房子都没有租出去,就要承担中介费。哪有这样的事。 本身房东和中介都没有责任,是李红单方面要求退租。 房东是个好说话的人,她说可以退3个月的房租,扣下个月的押金。 可是,李红还是难以接受。 房东再一次退让,如果中介可以退她中介费,那她可以在房租租之前全部退给她。或者李红愿意承担房东的中介费,那租金全部退,还有押金退李红一半。 但是李红两个选择都不选。直接选择起诉房东,要求房东全部退她所有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红以床太大影响开关,要求退租,构成单方面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合同,包括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况。如果李红的情况不符合这些规定,她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能就会构成违约。 合同的解除应当基于合法的理由和适当的程序,任何一方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租房过程中,双方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合同内容要严格遵守。李红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房屋状况,包括家具摆设等细节,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东若有事情耽搁交房,应及时通知李红并说明情况。至于床的问题,若确实影响使用,应协商解决,不能简单以退租处理。 李红的做法 2、房东和中介没有责任,李红刚签合同,就退租,存在单方面违约,她要承担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要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在李红的案例中,如果她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房东和中介没有违反合同约定,那么李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和违约金的规定,那么她可能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她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补偿房东和中介因此遭受的损失。 3、中介不存在任何过错,不会退李红中介费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可能包括退还中介费用的情况。 在李红的案例中,如果中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不存在违约或未促成交易的情况,那么中介费用通常是不予退还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河南郑州,一女子只要跟丈夫争吵,就回娘家。丈夫千求万求才把她接回家。公公去世,女子又和丈夫争吵,又去了娘家,丈夫去求她回来,女子都不理。甚至还提出了一个过分的要求。丈夫气得提出离婚。女子这才后悔了。
    (案例来源:河南都市报道) 李松的父亲刚去世,作为儿子和儿媳,都要打理这次的丧事。可妻子马有静却并没有现身。 李松不希望在父亲的葬礼上,因为这件事情成为亲朋好友议论的焦点。 他这次就是死也要把妻子从她娘家叫回来。 妻子三天两头跑娘家,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因为这事和李松有点关系。 马有静这个女人,她总爱跟李松拌嘴,刚开始,还是小打小闹。后面是愈演愈烈。 不管有理没理,马有静都觉得李松不对,竟然不哄着自己。女人不都是要哄着吗!竟然如此,不给他哥下马威,他都不知道怎么讨好她。 所以,马有静只要和丈夫争吵,就是二话不说往娘家跑。现在她是吃定了李松会过来找她,向她低头认错,还要哄着自己。 马有静就喜欢这种感觉。 这样的马戏隔三差五就会出现。 但是马有静很享受这个过程,但却忽略了李松的自尊心。 他堂堂一个大男人,每次都要伏低做小去岳母家找马有静,不仅提着一大堆礼物上门,还要对岳母陪着笑脸,搞得人家还以为他这个男人是多么的失败。 每一次去岳父母的家,李松都要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但马有静浑然不知。 现在,家里隔三差五就吵架。父母也为他们的感情长吁短叹。父亲本来身体就不好,因为这事忧愁发闷。 最后,郁郁去世。 眼下,父亲去世,李松不得不硬着头皮去请妻子回来。但是马有静还拿乔起来了。 简直比诸葛亮还难请。 马有静不正经地说,除非李松满足给她17000万元。否则她是不会回去。 李松和他母亲气得发抖,但是在这个节骨眼上,也只能听话照做。 李松在心里发誓,要是妻子再有一次,他可是要跟她一刀两断。 没想到,马有静还不收敛,直接在娘家住了大半年。都没有等到丈夫去接她。 慢慢地,她也感觉不对劲了。这才慌了,想着试探打个电话问一下丈夫。 却意外得知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丈夫拉黑了。 她坐不住了,赶紧跑回家打听什么情况。不过,情况是丈夫要跟她离婚的消息。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马有静提出给17000元才跟丈夫回家,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夫妻之间的地位平等原则,即不论经济状况、收入高低、外貌美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马有静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马有静提出要求丈夫李松支付17000万元作为条件才回家,这是不合理的要求。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关心,而不是通过金钱或其他物质条件来要挟对方。 2、夫妻之间的互相爱护和维护家庭和谐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马有静一言不合就跑回娘家,甚至还让丈夫低声下气去求自己。显然是不尊重丈夫,也不关爱他。也难怪捂热不了丈夫的心。夫妻应该彼此包容,而不是吵架,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马有静的做法犯了很大的错误。 3、不管丈夫有没有请马有静回来,马有静作为儿媳,都要放弃小情绪,要顾全大局出席公公的葬礼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马有静的公公去世,马有静从公序良俗方面来说,都要主动回去跟丈夫一起处理相关事宜才是得体。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广东深圳,女子从小生活在重男轻女的家庭,童年很不幸。外出打工时,认识了体贴的男友,两人结婚生子,但没过几年,女子竟意外离世。万万没想到,女子尸骨未寒,其父母竟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女子遗产,还包括女子公婆留下的一套房子。丈夫气愤极了,他质问岳父母:你们还有脸来要钱,配为父母吗?
    (案例来源:上游新闻) 田明独自坐在昏暗的房间里,一脸憔悴,眼窝深陷,他手中紧紧握着一张法院传票,心中涌起无尽的苦涩和愤怒。 妻子刘婷离世还没几天,尸骨未寒,岳父岳母竟把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妻子的遗产。 按理来说,女儿走了,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分割遗产是很正常的事,但他一想起妻子生前所受的苦难,他就一肚子的火气。 岳父岳母是典型的重男轻女,刘婷因为是个女孩,从一出生就被嫌弃,尤其是弟弟出生之后,那个家更没有刘婷的容身之地。 刘婷明明是姐姐,但她连一件新衣服都没穿过,小时候是捡亲戚剩下的,稍微大一点,父母就让她穿弟弟淘汰的。 以至于她上小学甚至到初中,一直在班里抬不起头,破旧的衣服,加上乱糟糟的头发,她经常被别人叫没人要的孩子。 好吃的,好玩具那就更不用想了,根本没她的份。 她像是一个被遗忘的影子,父母的眼中根本没有她,只有那个被宠爱的弟弟。 也正因为如此,她高中一毕业,就被父母逼着,出来打工了。 长期不公平的对待让刘婷变得自卑、敏感,同时,也让她更独立、更努力。 她在餐馆打过工,给人家当过保姆,这些都没干长,最终在一家工厂做起了流水线。 她年纪轻,手脚麻利,肯吃苦,干活出色,心地又善良,没过多久就被提拔为小组长。 那时,刘婷第一次感受到被夸奖,被公平对待,她高兴的大哭了一场。 就在她收获事业的同时,爱情也悄悄降临了。 一次和同事聚餐,她认识了田明,田明是本地人,他一眼就被这刘婷吸引。当他得知刘婷的身世后,更对这女子充满了怜爱,处处照顾她。 刘婷从小没有得到过爱,她第一次从田明身上感受到这种温暖,渐渐的,她敏感的心终于敞开,两人结婚了。 婚后,两人的感情非常好,很快有了儿子,丈夫的体贴和儿子的可爱,很快治愈了她不幸的童年,她的好日子终于要来了。 但是,老天爷是不公平的,这样幸福的生活没过多久,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就夺走了刘婷年轻的生命。 田明悲痛欲绝,他强撑着处理妻子的后事。妻子的葬礼上,岳父岳母就闪现了一面,而且表现得异常平静,仿佛躺在那里的人和他们根本没有关系一样。 万万没想到,妻子的事刚处理完,岳父岳母就上门了,他们没有看一眼可怜的外孙,直接开口,就是要钱,还包括他父母留给他的那套房子。 田明本就对岳父母充满恨意,平时是碍于妻子的面子,现在他不想忍了,果断拒绝。 没想到,岳父母恶狠狠地说:“田明,你不要太过分了!我们可是刘婷的亲生父母,她留下的东西,我们当然有份!” 田明感到一阵愤怒,他努力压抑住情绪:“你们还好意思说是她的父母,婷婷在世时,你们怎么对她的,除了伸手要钱,关心过她吗?你们有资格要她的钱吗?” 岳母一点也不感到羞愧,冷笑一声:“不管好不好,她都是我生的,她的一切都是我给的!再说,我们还有个儿子要养,不拿她的钱,我儿的房子和媳妇从哪来?” 田明彻底被激怒了,直接把两人撵出了家门。 万万没想到,岳父母竟一纸诉状将田明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刘婷的遗产,包括他们从公婆那里继承得来的一套房子。 法庭上,岳父母表示,刘婷没有留遗嘱,他们是女儿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她的财产,亲家留给田明的房子,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那女儿的那一半,也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面对岳父母的说辞,田明非常气愤,他表示,那房子是父母给他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刘婷生前,岳父母根本不关心他,只会要钱,去世时,也没有承担丧葬事宜,加上孩子还小,所以田明请求多分遗产。 法院认为: 首先,刘婷走的突然,没有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从法定继承角度而言,刘婷的父母,丈夫和儿子全部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该由他们四个人平均分配遗产。 其次,刘婷公婆留下的那套房产,有刘婷的一半份额。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婷公婆留下的房子,继承人虽然是田明,但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刘婷有一半的份额。 对于这一半的份额,应该拿出来分配。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刘婷的遗产,包含田明从其父母处继承的那套房产,都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考虑到刘婷生前事宜,酌情田明可以多分。 最终判定,田明继承28%份额,岳父母和儿子各继承24%份额。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要点脸吧!”为了给丈夫过生日,女子精心准备了一大桌饭菜,可谁知,大家还没开始,丈夫的前妻竟腆着脸来家里蹭饭,还毫不客气的坐下吃了起来。更为可恨的是,春节期间,前妻一到饭点就来他们家吃饭,而且一吃就是半个月。对此,丈夫却两手一摊,装作无可奈何的样子。
    (案例来源:金牌调解) 前妻如同一道魔障,笼罩在王颖家庭的周围,挥之不去。 王颖不知道,前妻张悦哪来的这样厚的脸皮,三天两头跑到她家来蹭饭,每次来了还正好赶上饭点,一屁股坐下就吃。 不知道的人,还以为张悦是原配,王颖是保姆呢。 每次遇到这样的情况,王颖都只能悄悄的躲在厨房里吃点饭,她看不惯前妻这样的嘴脸。 都说拴住丈夫的胃就能拴住丈夫的心,这天,正好是丈夫张震的生日,王颖早早起来去菜市场采购,打算给丈夫做一大桌可口的饭菜,让她和丈夫的感情能更进一步。 经过一天的忙碌,王颖终于做好了满满一桌饭菜,还摆上一个生日蛋糕,期待着丈夫张震的笑脸。 晚饭时分,丈夫刚进门没两分钟,张悦就敲门进来了。进门口,她直接坐到沙发上,拿起筷子就开始吃饭,丝毫没把自己当外人。 看到这一幕,王颖的气就不打一处来,简单吃了几口就扔下饭碗,躲进了卧室。 晚饭后,王颖质问丈夫:“是不是你把她(前妻)叫来的?” 张震表示,他也不知道,大概是儿子叫来的吧。 这样的解释王颖听到很多次了,每次前妻来,丈夫张震都把自己推得干干净净,都是儿子叫来的。 张震也问过前妻,前妻每次的理由只有一个,她是来看儿子的,顺便帮忙带带孙女,这是她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样的说辞,张震也不好再说什么。 原来,张震和前妻张悦有一个儿子,儿子结婚以后,没有婚房,小两口就和张震、王颖一起生活。 张震和王颖再婚后,考虑到年纪大了,也就没有再生育子女,和儿子他们一起生活着。 正是因为有儿子和孙女在,所以,前妻张悦每次都是打着看孩子的幌子来他们家,每次来了还蹭饭,让王颖对此非常反感。 其实,吃一两次饭也可以理解,但是,前段时间过年的时候,张悦竟然在他们家直接来了半个月。因为两家住的不远,张悦每天都是早上过来,晚上才回家。 所以,张悦已经成为横在王颖心中的一根刺。 没过多久,张震下班带着孙女出去逛超市,王颖担心他借着溜娃的机会和张悦悄悄约会,于是打电话让张震赶紧回来。 可谁知,张震说什么也不回来。 等了一个多小时,还不见张震回来,王颖非常严厉的告诉丈夫:“你要再不回来就见不到我了!” 听到这话,张震才终于慢慢悠悠的赶回来。 没想到,王颖竟然喝了酒,还吃了几粒头孢,发泄着她对丈夫的不满。 张震看到这一幕,只能赶紧把妻子王颖送医治疗,所幸,问题并不严重。 王颖的遭遇我们能够理解,任谁也无法接受一个前妻天天跑过来蹭饭吃。吃饭是小,这其中是不是还有其他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王颖心中的困惑实在无法解决,只能求助于媒体,希望能找到一个解脱,能让她的家庭回归宁静与和谐。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前妻来家里吃饭,并不违法,但不符合情理。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悦作为前妻,三天两头往张震家里跑,来了还非常不客气的吃饭,这样的情况,任何一个妻子都会接受不了。 但是这样的行为没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算违背公序良俗,无法从法律层面来具体处理。 2、张悦有看望孩子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子女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谁也无法剥夺。 张悦作为孩子的母亲,用探望子女这个理由来张震家,还真的是挺聪明的。只是,前妻老往家里跑,完全没考虑王颖的感受。 对此,王颖完全可以和张震搬出去住,不要和儿子儿媳住一起,也就能避免这个麻烦了。 3、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丈夫张震。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纠纷很难单纯的用法律来解决,更重要的是家人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关爱。 张震如果能够站在王颖的角度思考一下,就不会这么放纵前妻来家里。儿子如果能够替继母考虑一下,也会劝说一下张悦,这个家就会和谐很多。 看的出来,王颖和张震还是有感情的,只是却少关爱和理解。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在10万面前,人性不堪一击!”江苏苏州,男子把别墅卖给朋友,他和朋友商量,把价值10几万的红木家具暂放别墅几天,没想到,等他去拉家具时,朋友却不让他拉走,说当初家具连同别墅一起卖给他了。6年后,男子和朋友对簿公堂,朋友以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归还,法院的判决却让他打错了算盘。
    (案例来源: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 张怀礼第8次被李轶拒之门外,他内心的愤怒无以复加。 他忍了这么久,不愿意撕破脸,就是看在朋友之谊上。 可李轶见利忘义,挑战了他的底线,他决定既然忍无可忍,那就无需再忍,那就法庭上见吧。 而张怀礼的这个决定,是在事发6年后做出的。 这足以看出,他这个人是多么重情重义,他给了李轶幡然醒悟,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他却一意孤行,在背信弃义的路上越走越远。 2018年,张怀礼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决定低于市场价卖掉别墅。 当朋友李轶联系到他,表达了想买别墅的想法后,他出于朋友义气,又在原有的低价基础上,便宜了一部分。 很快,两人达成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然,亲兄弟还明算账呢,丑话还是要说在前头的。 别墅里有一套价值10几万的红木家具,是张怀礼的心爱之物,当年买这套家具,他花费了时间,精力和重金,买来后一直视做珍宝。 所以,房屋买卖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了,除了这套家具张怀礼不卖,其他一切家具家电都连同别墅,属于李轶了。 但是因为没找到合适的地方,安置这套珍贵的家具,所以,张怀礼和李轶商量,先暂放别墅几天。 李轶满口答应,还承诺一定好好保存,到时候张怀礼来拉家具时,保证完好无损。 到此为止,张怀礼卖了别墅解了燃眉之急,而李轶买了别墅,开始安居乐业,看似完美无瑕的交易,却因为这套红木家具,而埋下了隐患。 一段时间后,张怀礼找了辆货车,来拉自己的红木家具,万万没想到,李轶嘴巴一歪,矢口否认家具是张怀礼的。 李轶坚称,当初张怀礼把家具连同别墅一起卖给了他,何来拉走一说? 张怀礼傻眼了,他没想到,李轶竟然罔顾朋友情义,翻脸不认账。 即使他拿出协议,上面写的清清楚楚,红木家具不再售卖之列,李轶竟然还是拒绝归还,一副无赖嘴脸。 张怀礼心里一片寒凉,他有生之年,第一次遇到这样无耻之徒,轻诺寡信,自食其言。 他还一直把这样的人当朋友,真是遇人不淑,眼不识人。 可对方不仁,张怀礼做不到不义,彻底撕破脸,对他这个把脸面,把信用看的很重的人来说,一时半会做不出来。 于是,他三番五次去找李轶理论无果,这件事一拖就是6年,但红木家具,就像陈年老酒一样,越放越值钱,也成为张怀礼内心无法割舍的痛。 于是,时隔6年后,在第8次协商无果,报警没用,找中间人也无效的情况下,张怀礼一纸诉状,把李轶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张怀礼拿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上面白纸黑字,确定了红木家具的归属。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怀礼认为,协议上约定好了,红木家具的归属问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无需质疑。 但是,李轶竟然不履行合同约定,拒绝归还红木家具,他应该按照约定,责无旁贷把家具归还自己。 2、没想到,李轶一看合同无可抵赖,竟然嘴巴一歪,又拿过了追诉期说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强攻不行那就智取,李轶认为,从2018年到2024年,6年的时间,已经过了追诉期。 而张怀礼在买完别墅没多久,就知道他的权益受到损害,现在才来起诉,为时已晚。 也就是说,李轶已经交接承认了,这套家具是张怀礼的不假,可他就是不想还,还拿追诉期当理由。 3、机关算尽,不过是一场空,还让自己名誉扫地。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红木家具是暂放在别墅里,而当张怀礼准备拉回家具时。却遭遇李轶的背信弃义。 他心怀不轨,一拖再拖,故意让这件事过了追诉期,想名正言顺捡个大便宜,他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让人深恶痛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李轶主张的过了追诉期是无效的,张怀礼这种排除妨碍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 所以,法院判决李轶归还红木家具。张怀礼胜诉。 李轶丢了官司,失去人品,在朋友圈无立足之地,到头来,机关算尽,不过是得不偿失,所以,做人要坦荡荡,不要常嘁嘁,算计别人,你得到的比失去的多。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浙江宁波,一女子从小父母离异,她跟母亲改嫁,后随养父姓。没想到,不曾见面的亲生父亲竟然把找到她,要求每个月给他1000元赡养费,女子拒绝,亲生父亲把她告上法庭,法院却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宁波中院) 张春怡这天阔别多年未见的亲生父亲胡华国,要不是他手里拿出证据,张春怡恐怕很难认出眼前年过7旬的父亲。 见到眼前这个白发苍苍,骨瘦嶙峋的父亲,张春怡一点都不觉得他可怜。直接问他来找她目的是什么! 听母亲说,在自己出生没几个月,母亲就发现父亲在她怀孕的时候出轨。 母亲为了肚子的孩子,一直恳求父亲回归到家庭。 但父亲根本不把母亲的话当一回事,还经常对母亲家暴,更过分的事,才几岁的张春怡也不放过。 母亲后来忍无可忍,直接要求离婚,但是父亲根本不想放过母亲,一直耗着母亲,百般折磨。 最后,绝望的母亲直接把父亲起诉法庭,她 唯一要求就是孩子给她,其他什么都不要,法院最后判决同意双方离婚。 后来,母亲经人介绍,嫁给了张贵诚。就是张春怡的养父。随后,母亲为了彻底忘掉父亲的阴影,让张春怡随了养父的姓。 张贵诚把张春怡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看待,她在新家庭健康成长,很快就忘了童年的阴影,很顺利地结婚生子。 原本以为再也不会跟亲生父亲有任何瓜葛。 没想到他竟然找上门来。 原来,胡华国自从与母亲离婚后,他以为出轨对象也能如约离婚,但却没有。 他们选择保持情人关系。多年来胡华国挣的钱全部给了情人,他也没有钱结婚。就这样一辈子为情人打工挣钱,直到没有劳动能力被抛弃 。 胡华国表示他已经七十多,现在有多种疾病,没有生活来源,作为子女张春怡应该赡养他。 不管张春怡同不同意,他就要在她家住下张春怡不同意。 胡华国说不让住也行,必须每月给他1000元赡养费,张春怡也不同意。 胡华国直接就把张春怡起诉至法院,要求她对其尽赡养义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胡华国表示,无论女儿是否随母改嫁或随养父姓,她都有义务赡养父亲,直到其不再需要赡养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胡华国表示,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也得赡养父母,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解除。 2、张春怡辩称,胡华国只是生了自己,从来没有养过她,如果不是继父养她,她很可能会饿死。现在她只想对养父尽赡养义务,而不是胡华国。 即使她负有赡养义务,胡华国本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重大疾病,而她既需要赡养继父、抚养子女,还需负担其他各项生活支出,胡某要求每月支付1000元已经超过她的负担能力。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因此,赡养老年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张春怡以胡华国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为由提出不应承担赡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站不住脚的。 3、最后法院判决,张春怡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张春怡不服,提出上诉,可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作为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作为父母,要努力做到勤劳、智慧、善良,在儿女们年幼时关心照顾、呵护成长,做称职的家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这男的罪有应得!”湖南长沙,一男子把车随意停在别人家店铺门前,堵了5天5夜,期间,老板打了100多个电话让男子挪车,但男子就是不挪车,随后更是电话都不接了,没想到取车时却发现车被砸面目全非。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王金盛从外地出差回来,他直奔自己红色又拉风的车。 他难以置信自己的车,竟然被人砸了个稀巴烂,想开上路肯定是不行了。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王金盛怒火中烧,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但在愤怒的同时,他心中也充满了疑惑:究竟是谁如此大胆,竟然敢对他的车下此毒手? 经过短暂的思考,王金盛几乎可以肯定,这一切的始作俑者非他人,正是他同一条街上的沙发店老板。 他三番五次给自己打电话,说店门口被车堵住了,就给王金达打电话,让他过来挪车,不然等下我碰到或者撞到了别怪我。 王金盛和朋友在街上开了一家五金店,5天前,他突然接到通知,要去外地出差。这次出差最长都需要一个星期左右。 但是这段时间,他的车又没有地方停。要是停在自己店门口,肯定会影响自家生意。 他奉行宁愿妨碍被人,也不能妨碍自家店铺赚钱的心理。 王金盛这个人,嫉妒心很强,只要看到附近谁家生意好,他就像得了红眼病一样,故意把车停在人家店门口,一停就是十天半个月。 周围的商户苦不堪言,所以王金盛在这条街上口碑不是很好。 现在,他出差了,就把车停在沙发店老板门口。 而沙发店经常有人来送货,又是大件物品,现在王金达把车停在这里,不仅妨碍他们搬运沙发。还不把沙发店老板要求挪车的警告放在心上。 只是漫不经心回了一句,自己在出差,不能来挪车,等自己出差回来挪,说完就挂了电话。 王金盛认为,马路两边,都有停车位,别人都停在那里,也没有事。 但是,当时有100个电话打进来,都是要求挪车的,后面他索性看到号码就直接秒挂。 令他万万没想到,等他回来看到车,却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车子轮胎被扎钉子,反光镜被掰断了,引擎盖多处凹陷,车门已经关不上了。现在车成了这个鬼样子。 王金盛怒不可赦,发誓一定要把罪归祸首找出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所以第一个要找的就是沙发店的老板。因为他觉得车胎的钉子就是沙发店老板的,还有他不断给自己打电话,威胁自己。 王金达又想到自己原先挂了沙发店老板的电话,又没有脸面找沙发店老板要说法,于是找来记者壮胆。 但是,沙发店老板要他拿出证据,否则就是污蔑。 王金盛就说他车胎上的钉子就是证据。 显然,王金盛被狠狠打脸,因为沙发店老板门口都是大把钉子,没来及及清扫,不代表他扎的。 王金盛提出,查看沙发店老板的监控,可是老板说沙发店的监控坏了,只是个摆设。 王金盛又去找附近所有的店,给他做个证人,但是老板们都说,他们都不知道这件事。但有老板也怒斥王金盛就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 王金盛不肯吃哑巴亏,最后还报警了。 有人说,王金盛就是给自己造孽。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砸车的方式绝对不可取。如果车损未超过5000元,砸车者涉嫌民事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车损未超过5000元,砸车者涉嫌民事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砸车需要面临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这一条款,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如果车损超过5000元,砸车者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3、王金盛违规把车停在人家店铺门口,已经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对于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具体条文如下: “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驾驶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类似情况下,门店可以将情况反馈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联系不上车主,门店也可以联系拖车公司,拖车费用由车主支付。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河南平顶山,大妈把打工赚来的血汗钱存进银行,多年下来一共存了66万。大妈准备取点钱翻新老房子时,却发现自己的存单早已挂失销户。大妈又急又气,去找银行理论,银行一工作人员竟然表示可以私了,愿意给他66万元。
    (案例来源:都市接到办) 李大妈抱着存折,黯淡无光的双眼,望着窗外的天空发呆。她心里五味杂陈,她最信任的银行竟然欺骗了她。 她不明白,自己一生辛苦攒下的钱,怎么会就这样不翼而飞。她更不明白,为什么法治社会,银行竟会如此冷漠无情地对待他们这些普通的老百姓。 这件事,还得从几年前说起。 李大妈当了一辈子农民,勤俭节约已经成为刻在骨子里的品质,她从不舍得乱花一分钱。 为了给儿女留下一份家产,让儿女们过得好一点,李大妈农忙之余,经常和丈夫到城里去打工。 那些别人看不上的体力活,成为李大妈的最爱,在黄土地劳作了一辈子的她,这点苦并不算什么。 一辈子的艰辛,一点一滴汗水的凝聚,李大妈家慢慢积攒下来66万元。 这些钱是她辛勤劳作的成果,更是她对未来的期许和寄托。只有存入银行,看着存折,李大妈的心里才是最踏实的。 几年后,李大妈看着四面漏风的房子实在住不下去,她和丈夫一商量,决定取点钱,翻新一下他的房子。 她满心欢喜地拿着存折来到银行,仿佛已经看到了家里的新房,看到了未来生活的美好。 然而,当她把存折递给工作人员时,却被告知了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她的钱,已经被全部取走了。 李大妈愣住了,她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她赶紧要求银行柜员帮她查清楚,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时候被取走的。 一阵查询过后,银行柜员打印了她的存折流水,上面显示着令人难以置信的信息。 原来,她把66万元存入银行的那天,就被人挂失销户,里面的钱也被人全部取走。 李大妈赶紧想着几年前存钱的场景,那天,只有她和丈夫来存钱,办好存折就走了。 之后很长时间,她的身份证和存折都没丢失过,存折也一直藏在箱子里,不可能是家人取走的。 李大妈的心乱如麻,她感到一阵天旋地转。她再次要求工作人员帮忙查找取钱的人,可是时间太长,无从查起。 钱放在银行里丢了,银行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管怎么说,她要找银行要个说法。 李大妈抹开面子,在银行大厅大吵大闹起来,她要拿回属于她的钱。 就在这时,一个自称是银行员工的人悄悄走到李大妈面前,号称可以私了。 他拉了拉李大妈的袖子,低声说道,只要李大妈不闹,现在就可以将那66万元存款私下还给她,至于利息,他可以打个欠条,事后给她补上。 李大妈听了这话,心里一阵犹豫。她虽然急需这笔钱,但是也知道这样并不妥当,万一是个圈套呢? 于是,李大妈没有接受私了,她还是要求银行来解决这件事,给她的66万元存款一个说法。 第二天,李大妈再次找到银行索要66万时,银行的态度却非常冷淡,并承认他们有私了一说,也拒绝给李大妈赔偿。 无奈之下,李大妈只能求助媒体。她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能够揭露事情的真相,讨回公道。 可谁知,银行工作人员却拦着不让李大妈和记者进入,连沟通的机会都没有。 一辈子的血汗钱不能这样凭空消失,李大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李大妈存进银行的钱,银行就有一定的保障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李大妈存了66万血汗钱,结果却不知道被谁给取走了,还完成了销户,这到底是怎么做到的呢?这过程中,银行肯定是没有保障好李大妈的存款。 注销账户一般都要求很严格,至少是本人亲自到场才能办理,结果,李大妈不知情的情况下,账户平白无故注销,这恐怕需要银行的违规操作才能完成。 2、有人找李大妈私了,说明这事肯定有猫腻。 《刑法》第2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银行人员无缘无故为什么愿意给李大妈66万元呢?还主动提出私了,这些足以说明,银行工作人员侵吞了这笔66万的存款。 如果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话,那相关工作人员将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必须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所以,这也就是他们为什么要私了的原因。但是,只要李大妈报警求助,私了以后还是免不了刑事处罚。 3、李大妈真的是人间清醒,一旦私了,恐怕就真的说不清了。 《刑法》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李大妈接受私了,银行工作人员再反咬一口,讹诈李大妈在银行闹事,他们出于害怕才给的这些钱,那后果就严重了。 李大妈一旦涉嫌敲诈勒索罪,那这些钱还是要被追缴,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反而要身陷囹圄。 那么,李大妈的钱到底哪去了呢? (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山东青岛,一男子来城里工作,因为市区房租太贵,所以在偏远的郊区租了一套房,环境好且租金便宜。但是,男子刚搬过去,就发现隔壁三家都把阳台用红砖封死了,男子很疑惑。很快,男子得知了真相,真相令他毛骨悚然。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李云离开老家,孤身一人来到青岛打工,他想赶紧挣点钱,回去买房子结婚。 然而,现实却给了李云一个沉重的打击。 他在市区内奔波了许久,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每个月可以挣几千块钱。 工作找到了,但公司不提供住宿,所以他还面临一个大问题,那就租房。 他在各个网站上看了好几天,周围的房租都高得离谱,最低的也要占他工资的一小半,再出去吃喝拉撒,那一个月所剩无几,他干到猴年马月才能买上房子。 于是,他不得不在偏僻一些的地方寻找房源。 他花了不少时间,在网上浏览了无数房源信息,终于看中了一套房子。 虽然离市区较远,但价格却仅仅是周边小区的一半。从网上发布的图片来看,小区的绿化和环境都相当不错。 李云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便毫不犹豫地付了定金,满怀欣喜地等待着搬家的日子。 然而,当他真正搬过去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些不对劲的地方。 他注意到,对面的三户人家,窗户竟然全用红砖水泥封死了。李云心中不禁疑惑,这操作太奇葩了,难道这几家人不需要通风和采光吗? 一天下班,李云在电梯上碰到一个人,他试着打听情况,但对方支支吾吾,都避而不谈,让李云更加好奇。 但没过多久,他就在小区的保洁阿姨那里得知了真相。 原来,他隔壁的那几间房子竟然是骨灰房!根据当地的习俗,这些房子不能见光,所以窗户都被封死了。 也因为这些骨灰房的存在,小区的房价和租金才比周边便宜不少。 保洁阿姨还告诉李云,这些房子平时一般都没人来,只有清明期间才有人来祭奠。 听到这个消息,李云顿时感到一阵毛骨悚然。他无法想象自己竟然和这些骨灰房为邻,心中充满了恐惧和不安。 他的第一想法是马上搬走,但搬到哪里去呢?一想到自己找工作时的艰辛和不易,他又陷入了纠结。 此事一出,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他们小区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楼里放的骨灰盒可能比活人都多。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中介没有告诉李云,他租的房子周围有很多是骨灰房,已经属于重大误解。 《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如果李云确实接受不了这样的房子,那就可以按照重大误解来解除租房合同,还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相反,中介没有告诉他房子的实情,让李云现在后怕不已,李云反而可以向中介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2、用房子放骨灰,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我们尊重死者为大。 但是殡葬活动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骨灰房看起来方便了自己,但是对李云这样的住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李云的相邻权。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没有严格要求,主要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是,民法典的兜底条款就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用房子来放骨灰,不合法更不合理。 3、最后,这样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骨灰放在这里,往往长时间无人管理,加上在,房间里集中烧纸,也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不小心造成失火,不仅会烧坏了骨灰,还会因此造成危害公共的事实,那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四川巴中,一女子婚前和丈夫说好,头胎无论男女,都随母姓,丈夫也答应了,但是,丈夫却反悔了,两人因为孩子跟谁姓,吵了9次架,闹到要离婚!结局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头条热点) 向嘉辛苦怀胎十月,一朝分娩,孩子呱呱坠地。 是个男孩。向嘉很高兴,更高兴的是当时她婚前跟丈夫说生了头胎,孩子跟她姓。 丈夫也同意了,所以向嘉很开心。 一般孩子出生都随父姓,但向嘉为何要这么做呢? 原来,向嘉的父亲意外去世,留下她们母女三个。 母亲自小把向嘉当成儿子来养大成人。她希望女儿能继承父亲的姓氏。 向嘉在上大学的时候,有个男生追了她整整三年,但是听说他只能当向嘉的上门女婿后,就再也没有联系她了。 这也是向嘉的母亲要求这样的,后面觉得上门女婿难找,索性以后不管跟谁结婚,头胎孩子一定跟母姓。 后面向嘉遇到了现在的丈夫方明,虽然大她6岁,可是方明追向嘉任劳任怨,对向她听计从。 两人在成都买的房子首付160万,其中140万是方明出的,20万是向嘉的母亲出。 房本上也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向嘉也随之提出孩子出生随她姓,对此方明也同意。 向嘉因为生产,加重了她的血液病,出了月子后,进行了骨髓移植。 30万的治疗费,都是方明掏的。 眼下,方明却反悔了,他觉得他付出了这么多,孩子应该跟他姓才对。 他跟向嘉开始为孩子的姓随父还是随母吵了起来。 双方谁都不肯让步,孩子才出生九个月,他们就吵了九次架。 孩子的姓名是岳母取的,方明从来都没有叫过。 方明每次听到岳母叫孩子的名字,他的心就像被针扎了一样,痛得难以忍受。 现在方明跟向嘉为了孩子的姓吵得身心俱疲,最后两人闹到离婚的地步。 岳母听到消息,她觉得要是自己的执念,害死了女儿的婚姻,那她可是千古罪人了。 加上方明真的是难得的好女婿,她也不想因为她的自私,导致家庭支离破碎。 最后,她决定,孩子还是随父姓。 方明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他决定等孩子周岁,就去改姓。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孩子跟着谁姓,法律有规定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2、孩子由母亲姓可以改成父亲姓吗?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小孩由母亲的姓可以改成随父姓。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户籍上的名字可以改几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只能更改一次或者两次姓名,想更改姓名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孩子随父姓还是母姓,其实都是可以商量的,最重要的是一家人要和和气气,千万不要因为这个事影响夫妻感情。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无法无天!”四川内江,两个女子坐在烧烤店吃烧烤,两人正吃得开心,没想到,邻桌一男子突然来到她们身边,直接坐了下来,男子竟然语出惊人,死不休,两个女子连忙拒绝男子的过分要求,但却遭到男子疯狂的殴打。看着就让人触目惊心。
    (案例来源:后浪视频) 在一个普通的夜晚,两个女性顾客正在四川内江的一家烧烤店内享受晚餐。她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品尝美食,她们都没想到人在店里做,祸从身上来。 就在她们正沉浸在美食带来的快乐时,邻桌的一名男子突然起身走到她们身边,并未经邀请直接坐下。 男子的行为已经足够令人感到不适,但接下来的情况更是让人无法接受。 该男子开始对两位女士进行言语上的骚扰,其言辞之露骨和无礼,完全超出了正常的社交礼仪范畴。 两位女子立即对男子的不当行为表示拒绝,并尝试让他离开。 然而,这一合理的要求却引发了男子的暴力行为。男子不仅没有离开,反而开始对两位女士进行疯狂的殴打,场面一度失控。 更可怕的是,那个男子还尊卑拿凳子和刀去砍两位女子。 这起事件很快引起了店内其他顾客和工作人员的注意。有人试图上前制止这场暴力行为,同时也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尽管如此,两位女子还是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施暴的男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男子在两位女士拒绝后不仅没有停止其行为,反而对她们进行了疯狂的殴打,造成了人身伤害,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男子构成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男子在公共场合随意骚扰并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的安全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性别,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此类性骚扰和暴力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 3、店家有义务阻止施暴男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这一条款规定了公共场所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损害是由第三方行为造成的,则该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履行了补充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提高从业人员对此类事件的应对能力,同时加大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升个人防范意识,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3、女子在未受到任何挑衅的情况下被邻桌男子殴打,这种行为侵犯了女子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属于侵权行为。 《人损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包括因伤害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以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受害女子完全有权要求施暴者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治疗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误工费:因治疗伤势而无法工作所失去的收入。 精神损害赔偿:非物质损失的补偿,用以慰藉受害者的精神创伤。 受害女子应当尽快收集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目击者证言等,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黑龙江,一女子坐月子期间,娘家妈心疼她,给她送来几十斤排骨补身体。没想到,婆婆一声不吭,就把排骨送给了大姑姐。女子气不过说了几句,婆婆骂了一下午,还把女子家砸了个稀巴烂,而丈夫就在旁边和稀泥。女子心寒:想离婚,但又舍不得孩子!
    (案例来源:爱兰州视频) 小芸独自坐在床边,眼泪无声地滑落。 她正在坐月子,身体虚弱,本应得到家里人最细心的呵护,但现实却让她心如刀绞。 娘家妈心疼女儿,特地买了几十斤排骨送过来,希望小芸能好好补补身子。 然而,娘家妈前脚刚走,婆婆一声不吭,转身就把一大袋排骨全都送给了大姑姐。 小芸得知后,感到非常的委屈和愤怒。 她并不是心疼这些排骨,而是觉得,自己在这个家里就像个透明人一样,连最基本的尊重和关心都得不到。 给大姑姐拿她不反对,但是,那时母亲专门给她拿的,再怎么样,也应该给她打声招呼。 于是,她跟婆婆说道了几句。 “妈,这是我妈特点给我拿的,你不给我吃就罢了,一声不吭就给我姐,起码给我说一声。”小芸的声音中带着颤抖和愤怒。 婆婆却冷笑一声,不屑地说:“你以为你是谁?这个家是我儿子说了算,东西到我家了就是我的,我给我女儿怎么了?” “你想给你女儿,那你就花钱去买,没必要用我妈的东西,你心疼你女儿,我妈也心疼我!” 婆婆的话像针一样刺痛了小芸的心,她鼻子一酸,眼泪马上就下来了。 丈夫听到妻子和母亲吵架,赶紧跑来劝,但婆婆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开始疯狂地砸东西,将家里的东西摔得七零八落,把冰箱门都卸了。 小芸看着自己用心经营的家满地狼藉,绝望又无助。 丈夫一边劝阻,一边把母亲往外拉,始终没有指责他妈一句。婆婆一边走,还一边转过头来骂小芸,骂她冷漠,没教养。 小芸在里屋静静的听着,她真的,特别想离婚,想逃离这个让她窒息的家。 然而,当她看到躺在身边的孩子,那懵懂的眼神,那甜甜的笑容,她的心又软了下来。 她舍不得孩子,舍不得孩子一生下来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家。 这场争吵终于平息了,事后,丈夫将婆婆送回了老家,希望能给这个家带来一丝宁静。 但是,她人走了,但给小芸心中的创伤却难以愈合。 不得不说,这个婆婆真是拎不清。她心疼自己的女儿没错,但儿媳也是人家的女儿,娘家妈疼她,给女儿送来排骨,她倒好,一转脸送给自己女儿。 且不说儿媳正在坐月子,需要营养,就是平时,她往外拿东西,也应该给家里人说一声,结婚后,儿媳才是家里的女主人。 婆婆没个婆婆样,大姑姐也真不懂事,明知弟妹坐月子,她还收下,生活难道这么困难,连个排骨都买不起吗? 婆媳婆媳,有好婆婆才会有好媳妇,爱和尊重是相互的,婆婆不能倚老卖老。 小芸的丈夫也有问题,一般婆婆对儿媳的态度,取决于儿子对妻子的态度,如果他能强硬一点,对妻子更好一些,婆婆怕不敢如此嚣张吧!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小芸母亲送来的排骨,属于小芸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婆婆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芸母亲为了小芸的健康,给她买了排骨补身体。在法律角度而言,这是小芸母亲给小芸的赠与,没有明确说明,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些排骨,小芸和丈夫可以处理,但是婆婆无权把排骨直接送人。 既然送人了,从侵权责任角度而言,婆婆应该赔偿小芸排骨的损失。 2、小芸可以选择离婚,但她不愿意。 《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是自由的,如果确实生活的不舒服,没有家庭感,那小芸完全可以选择离婚。 但是出于对孩子的考虑,出于对家庭的考虑,小芸没有选择离婚,这也是她的自愿。 母亲的心理就是这么为难,一边是自己的幸福,一边是孩子,小芸为了孩子只能委屈自己。 3、婆媳矛盾重在丈夫调解,互相理解、互相关爱,家庭才能和谐和睦。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需要用爱经营,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一个人的努力,最终只是支离破碎。 小芸的让步更需要婆婆的理解和关爱,也需要丈夫的支持和调解。没有明事理丈夫,没有宽容的丈夫,家庭和睦就无从谈起。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广西阳朔,一男子去金水岩景区旅游时,凑热闹去观看某民俗表演,期间被邀请上台配合表演。男子高高兴兴的上台,结果被拖进了洞房。万万没想到,体验了三分钟后,竟被要求支付168元。男子:我就喝了一杯茶!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男子是一名博主,喜欢去各地旅游,把祖国的美好展现给分析们。 事发当天,男子去桂林阳朔的金水岩景区旅游,主要是感受不一样的民俗风情,把这奇特的体验分享给广大粉丝朋友们。 来到旅游景点,男子观看了当地特有的民俗表演,和少数民族居民一起体验不同的民族婚俗。 观看过程中,表演来到互动环节,随机邀请观众上台配合表演。男子一看有这么好的机会,二话不说,主动上台配合表演。 男子上台以后,扮演新郎的角色。 不一会,男子竟与女演员进展到入洞房的环节,一起进入到一个小房间。来到小房间以后,女演员还为男子倒了一杯茶,前后也就三分钟左右的时间。 原本很好的体验感,谁知,下一秒,男子就觉得自己被套路了。 女演员直接拿出一个二维码,要求男子支付168元。 面对这一幕,男子傻眼了,他没想到,帮忙客串一下情节,竟然还有收费,而且收费还不低。 男子果断把这一个大坑发布出来,让网友们避避坑。 原来,男子这不是第一个被坑的人。 看到男子的吐槽,很多网友也吐露他们曾经在该景区的不好体验。 该景区不仅有男子遇到的喝茶收费项目,还有类似的抛绣球互动,一旦被幸运的选中,那就会被戴婚帽或者系大红花,有的甚至喝交杯酒,也有像男子一样被送入洞房的体验,最后,进入洞房就被要求支付费用,一般是39元的彩礼钱。 对于男子的遭遇,景区负责人赶紧出来解释,表示这是少数民族结婚的互动演出,都是自愿参与的,不会强制让人进洞房。 至于收费,都是明码标价,主持人一般都会告诉观众,而且景区也有明确的提醒,都是自愿收费39元。 而且,这39元不白收,节目结束以后会有礼物相赠,一般是价值30元的民俗包,和一个价值10元的绣球,都是自己绣的。节目主要是图个喜庆,给游客带来好运气。 收费39元都是自愿的,而且并没有168元的收费项目,要是男子自愿给女演员小费168元,那是他的个人行为,这个是不会强制的。 据了解,目前景区和有关部门都在针对演出在进行整改。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如果真的如同男子所说,稀里糊涂就被要求支付168元,那景区就是强买强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从男子的表述来看,他对这个入洞房收费的事实并不清楚,而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完成了交易,还被要求支付168元,已经属于强买强卖,侵害了男子的公平交易权。 强买强卖属于违法行为,轻则会被责令改正,重则会受到处罚,甚至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 2、即使如景区负责人所言,收费39元,那也是没有明码标价。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明码标价就是为了避免冲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明码标价,但男子观看表演,互动的过程中,并没有人给他提示这些是收费项目,更没有人告诉他这是39元,168元属于自愿支付项目。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已经是没有做到明码标价,表演是故意诱骗消费者消费。 3、如果有证据证明景区存在欺诈消费的行为,那么,男子将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三,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很明确,只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都会面临退一赔三的赔偿,所以,男子如果用直播清晰的记录下这次经历的全过程,那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 金杯银杯不如顾客的口碑,景区不应该这样诱骗消费者,而是构建一个良好的、诚信的环境,让顾客在感受民俗文化过程中,自愿的消费,合理的消费。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女子和丈夫结婚后,一直和公婆一起生活。后来村里拆迁,两套拆迁房全部登记在公婆名下。女子想要过户一套房子给她,公婆始终不同意。因为此事,女子和公婆闹的不可开交。眼看这个家不成家,调解员仅用一招,就让她们和好如初。
    (案例来源:小酒杂谈) 大老远就能听见吵架的声音,李梅呵斥着丈夫王三强,三令五申不让他出门。 这不是李梅的本意,但她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就想和公公婆婆较劲,非要斗出个高低来。 最难受的就是丈夫王三强了,家里如同硝烟一样的战场,充满了火药味,他不敢吭声。一旦张嘴,结果必然是要大吵一架,这样划不来。 可是王三强又急着想出门,他的母亲,妻子的婆婆住院了。昨天下午,母亲周芸晚饭后遛弯的时候,不小心踩到了一个坑里,脚骨折了。 周芸年近古稀,骨折一下疼痛不说,而且康复起来也非常缓慢,不像小年轻一样。想到这,王三强就为自己的不孝深深自责,他只能眼睁睁看着母亲受罪,却又无能为力。 都说养儿防老,王三强也想侍奉床前,围绕在母亲的病床周围,但是妻子和母亲正在闹矛盾,不让他们去看母亲,而且下了“死命令”:这个家有我没她,有她没我。 一边是妻子,一边是母亲,两个生命中最爱的女人闹矛盾,王三强太难受了。 妻子和母亲的矛盾,归咎于房子的产权登记。 王三强有两个哥哥,哥哥都非常有出息,大学毕业以后在城里工作,也把家安到了城里,和父母也分了家。 作为家里的小儿子,也是最没出息的儿子,只能留在父母身边,留在村里。 王三强结婚以后,也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分家,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 本以为就这样平平淡淡的度过一生,没想到,过了半辈子,村里突然迎来了拆迁,还给他们一家分了两套新房。 从此以后,王三强和妻子住一套新房,公婆住一套新房,还有一笔可观的拆迁款,原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却因为房屋产权登记,让这个家面临重大危机。 不动产登记是房屋产权的重要标志,李梅深知这一规定。但可惜的是,拆迁房全部登记在公公婆婆名下,他们虽然名正言顺的住着一套,但始终没有产权,心里总感觉不踏实。 为此,李梅多次让丈夫王三强给公公婆婆说,但丈夫总是碍于情面,简单提一下,也不强烈要求,也就一直没有过户。 李梅为了房屋过户,多次找公公婆婆讨要说法,可谁知,公公婆婆一口咬定:等他们百年以后,这些房屋直接过户给小孙子(李梅唯一的儿子)。 周芸认为,他的两个儿子都分家了,他们一直和三强在一起生活,以后他们的财产肯定都是留给三强的,也都是留给这个小孙子的。不知道儿媳妇着急过户,到底是有什么意图? 一次次的争吵,让原本和睦的婆媳关系越来越僵,以致于两家人就住在楼上楼下,结果却不相往来。 于是,就有了开头这一幕,婆婆周芸骨折住院了,儿媳李梅却拦着不让儿子和丈夫去看望。 其实,周芸两口子对这个小孙子一直很疼爱,他们把这个小孙子从小带到大,经常给小孙子买好吃的、好玩的,祖孙关系也非常好。 但是因为房屋过户的事,在李梅的闹腾下,小孙子也很少去周芸家,丈夫王三强也不敢光明正大的去父母家。 眼看两家人越来越僵,三强找来调解员,希望能够缓和一下这对婆媳关系。 母亲和媳妇,他都不想失去,但他确实没有办法,让这个坚强的男人左右为难。 调解员了解事情的始末以后,发现事情还是有转机的。 李梅是急于办理房屋过户,而公婆是因为看不到亲情所以闹到如此地步。 家庭事务,很难用对错评判,而应该用感情来化解。 在调解员的极力调解下,李梅一家人主动找了台阶,带着礼物来到公婆家,诚恳的进行道歉。 看到儿媳妇不再逼迫着过户,周芸也承认儿媳妇李梅平时也很孝顺,能够勤俭持家,一家人的矛盾终于化解开来。 从法律角度而言,李梅的担忧有一定的道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公婆只是嘴上说百年以后房子要过户给小孙子,但是,如果没有遗嘱的话,三强的两个哥哥都是有继承权的,谁也不敢保证不会发生遗产纠纷。 所以,周芸应该早立遗嘱,让儿媳妇没有后顾之忧,家才能更加温暖。 其次,不论房子过户与否,李梅都应该赡养老人。 《宪法》第49条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条件限制,而且孝道也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我们更应该好好孝顺父母。 最后,家不是讲理的地方,而是讲爱的地方。 《民法典》第1043条提倡: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调解员的高明之处在于,找到了用爱化解矛盾的思路。一家人看似闹的不可开交吗,其实还是有爱的,只要彼此理解,互相给个台阶,用爱和理解浇筑,这个家才会更加温暖。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社会话题讨论圈
正在载入...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