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闺女出嫁,速去酒店订婚宴,订了50多桌,价格为899元。万万没想到,前脚刚走后脚涨价,店家叫嚣每桌上涨400元。男子告酒店赔付2倍罚金,酒店嚣张表示:订金不同定金,你告不倒我的。
(案例来源:平邑融媒)
王贵的闺女到了适婚年龄,终于有男人脱下了袈裟,给她披上了婚纱。未婚夫老实可靠守本分,还是个潜力股,一家人对这桩婚姻十分满意。
作为闺女的父亲,王贵对这段婚姻更是上心。他知道闺女和未婚夫为人低调,所以在选择酒店方面,既要简单大方不奢华,又要新颖浪漫,选了好久,才找到了郊区的一家。
这家酒店邻近山区,风景秀美可观,山花开遍山野,最是浪漫不过了。更重要的是,王贵的亲戚好友众多,来这里举办婚礼地方足够宽大,再也不用担心停车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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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闺女听说父亲给定了个好酒店,拉上了未婚夫,特意跑去酒店看。来到酒店后,感觉方方面面还挺满意的,王贵当场说明了婚宴的日期,决定将婚宴定下来。
服务员热情地拿来了菜单,王贵几人开始商量,选择订哪个套餐比较好?最终一家人决定,就定个中等档次899元的吧。
毕竟大家聚在一起,热热闹闹的就行了,没有必要订太过奢华的套餐。王贵与酒店说要订50桌,并提前预付了订金。店家则给开了一张票,上面写明收到订金2000元。
本以为婚宴定下来后,就可以操办其他事宜了。万万没想到,王贵抬脚离开酒店,后脚服务员的电话打过来了。
服务员为难地表示:我们商量了一下,感觉899元套餐不合适,每桌给您涨400块钱吧,否则我们都赔钱了。
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王贵一脸疑惑问道:我都已经付定金了,你们怎么还变卦了呢。做生意讲究的是诚信,哪里有我刚走,你们又要加钱的道理。
然而,服务员却说:不好意思,你女儿的婚宴刚好赶上了节假日,菜品进价会有所上调,无法按照平时价格进行销售。所以算来算去,我们是亏本的,您加400块钱就好了。

不过,王贵却不想轻易妥协。明明订婚宴时不提前说,订完后又反悔了。王贵告知服务员,就得按照899元套餐定价,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谁都不可以违约。
可是,服务员却十分诚恳地道歉,表示:如果按照899元做酒席,饭店是要亏本的。我们签订的是订金协议,如果您不愿意加400元,我们就把这2000元退给你吧。
王贵是懂法律的,他直言告诉服务员,想取消定金,就得按照定金罚则赔偿2倍。可服务员比他还懂,淡定表示:定金与订金自然不同,我们写的是订金,直接退你就好了。
与此同时,王贵拿出来酒店开的收据,上面清清楚楚写明:收到订金2000元。他不敢相信自己眼睛,又在网上搜了个遍,订金确实只退不赔偿,没有定金罚则这一说。
这下王贵陷入纠结中,明明闺女婚礼即将举办,好不容易挑选了个满意的地方,对方却又要让价钱,50桌要多花2万多。他心中也明白,节假日举行婚礼的小年轻肯定多,酒店自然供不应求。
权衡利弊之下,王贵主动给店家打电话,表示加400块钱就加吧,最终王贵以1299元的价格,为女儿举行了婚宴。
事后,王贵还是觉得怪怪的,他感觉上了一个套。节假日婚宴多能理解,店家临时加价却无法理解。如果真是亏本的话,店家为何当初又接待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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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与金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旨在督促债权人履行债务,适用于定金罚则。如一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可按照定金罚则赔付惩罚性违约金。
而订金只是一种预付款,属于一种提前支付的行为,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后违反合同约定的,订金应当予以归还。
2、店家突然上涨400元,应当视为违反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店家同王贵已经商议,酒宴的价格为899元,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这份口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王贵前脚刚走,店家就要涨价,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适用于违约金的惩罚性特征,王贵可向店家索要30%的违约金。

3、王贵同意加价是形势所逼,消费后同样可以索要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其实,王贵当时同意加价,并非出自本人意愿,而是迫于形势所逼。王贵消费完成后知后觉,感觉自己受到欺骗,可经由消费者保护协会,向店家提起赔偿,以此来保障公平交易的权利。(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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