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地,两个男子在深夜时分到隔壁村子偷鹅,偷盗过程当中惊醒了主人,在追赶过程当中,其中一人掉到了井里面,随后死亡,死者家属将主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唐明和周亮居住在同一个村子里面,两人是发小,平时总喜欢聚在一起,干完地里的活之后,他们也经常和其他朋友小聚,打打麻将或者喝喝小酒。
这一天,有一位朋友从远方来,中午时三个人一起吃饭,吃着吃着,一位朋友说,如果有鹅肉的话,那么这顿饭便非常完美。
朋友既然这样说了,那么两个人作为东道主,自然不能怠慢了,因此朋友既然想吃鹅,必须要让朋友吃上鹅肉。
因此,他们便决定这一天晚上会请朋友吃鹅肉,然而这俩人都不富裕,鹅肉也比较贵,买只鹅最少也得几百块,因此,他们便有了主意要去隔壁村子找鹅。
午饭之后,朋友休息,周亮便带着唐明到了隔壁村子,在村中转悠了半天,却没有发现鹅,正打算离开,眼前出现了一只肥胖的鹅。
简直是得来全不费工夫,于是两个人骑着车慢慢靠近,等靠近了大鹅之后,周亮便直接朝大鹅猛扑过去,而大鹅也发现危险,因此发出喊叫。
鹅的叫声引来了主人李风的注意,知道有人偷鹅,李风也不敢贸然出来,因此就给自己的大哥李海打了电话。
李风先是骑车跟着两个人,与此同时,还安排了自己的大哥从另外一条小路来截住他们,而偷了鹅的两个人,此时并没有察觉到已经被围追堵截。
正在两个人盘算着如何回去做鹅肉的时候,突然看到前面有摩托车出现在视线当中,拦住了前进的道路,于是两人立即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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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没料到,刚要掉头的时候发现后面也围过来一辆车,唐明发现不好,因此立马把鹅丢下就开始跑,而周亮的却是个反应迟钝的人,被李海逮住了,并且按到了地上。
李风则报了警,并且骑着车子去追赶另一个人,任凭唐明跑的再快,也不可能是摩托车的对手,加上当天已经喝过酒,所以也有点迷迷糊糊。
不想被对方追到,因此唐明直接往田地里面跑去,当时天黑,视线也弱,因此唐明掉到了一口井里面,这口井里面没有水,在里面堆积着很多落叶。
而李风发现小偷掉进了井里,也没有办法,只能坐以待毙,等警察来了之后,对其进行救援,然而却为时已晚,唐明已经丧命了。
而经过对唐明的鉴定,发现其没有外伤,因此不是暴力致死,而是由于掉井之后缺氧而死,唐明一家人肝肠寸断。
家属认为,唐明之所以死亡和李风脱不了干系,李风对其穷追不放,因此才会坠井,而且唐明坠井之后也没有人施救,所以李风必须要赔偿。
家属让李风来赔偿40万块钱,然而,李风却非常明确的拒绝了这个请求,双方经过一系列的协调,最终也没有结果。
唐明的家属也没有其他办法,只能一纸诉状,将李风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庭能够给出公正的判决,并且给予相应的赔偿。

1、在本起事件当中,唐明和周亮是否已经构成盗窃罪呢?假如意外没有发生,而李风报了警之后,两人将面临怎样处罚呢?
《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的拘留,并处500块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重,可处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1千块以下罚款。
在这次偷鹅事件当中,唐明和周亮已经将鹅偷走,因此犯罪行为已经产生,但由于鹅的价值也就几百块钱,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被抓住,可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2、那么,在这个案子里面,李风需不需要为唐明的死承担责任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避免其他人的权利受到不法的侵害,采取了制止行为,若对不法的侵害者造成损害,则属于是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当时李风追赶唐明是为了追回自己被偷盗的财产,并且并没有殴打偷盗者,而是追赶对方,而唐明掉到井里也属于是意外,并不是李风有意为之,因此李风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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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唐明的意外死亡事件当中,唐明本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唐明和朋友去偷到李风家的大鹅,而被主人得知之后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当中,是由于唐明逃跑,并且天黑视线受阻,才掉入了井中,唐明应当负主要的责任,因此李风以及大哥可以不负责任。
为了一只鹅,竟然搭上了自己的性命,想想真是令人遗憾!在平时生活当中,千万不要为了占一些小便宜,而做出违法违心之事,免得自讨恶果。(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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