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偶然发现某航空公司推出一款促销活动,只要乘坐他们的航班去贵州,就可以凭着机票平价购买6瓶茅台。男子经过计算,发现这是一笔赚钱的买卖,于是,买了机票去尝试。谁知,成功了多次以后,航空公司竟然拒绝提供茅台:该男子没有购买资格。
(案例来源:网易新闻,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明某是个白酒爱好者,对名贵的白酒特别喜欢收藏。明某经济条件不错,认为购买白酒是最好的资产保值增值手段,所以,一有这样的机会就会牢牢抓住。
这天,明某在某航空公司的软件上,看到了一款机票促销活动:只要购买飞贵州的机票,乘客就可以凭着机票登机牌,以1499元/瓶的低价购买6瓶500毫升的茅台,而且还明确告知是飞天茅台。
明某经常买好酒,知道飞天茅台的市价,明某计算了一下,如果活动是真实的,把机票钱平摊到酒上,每瓶酒的价格也就是1800多,这个价格太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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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明某果断购买了第二天的机票,想着尝试一下,看看这个发财的路子是否可以行的通。这一次,航空公司很利索,直接向明某按照1499的价格提供了茅台酒,明某知道,这些酒都是货真价实的飞天茅台,这次小赚一笔。
随后,明某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天天往返于贵州和上海之间,一直往返了60多次。看得出,明某为了薅这个羊毛也是很拼的,来回在机场奔波也确实辛苦。
然而,就在明某觉得这个赚钱的路子不错的时候,遭遇了意外。
明某拿着自己的登机牌预约购买了306瓶的飞天茅台之后,剩下的13个登机牌却遭到了航空公司的拒绝。航空公司表示:明某没有资格购买。
明某不服气,为啥之前买的好好的,现在突然不给自己了呢?现在飞机坐了,钱也花了,该预约买酒了,怎么就没资格了呢?明某找航空公司讨要说法。

航空公司表示:公司刚开始确实是购买机票就可以买酒,但是发现乘客太多,茅台酒供不应求,公司最近对规则进行了修改,约定乘客可以预约买酒,先到先得,数量有限。也就是不一定每个机票都能成功,预约失败就没有购买资格。
对于这个说法,明某不认可,啥时候修改的也没告诉自己。而且到底能不能预约成功,也没个标准,全凭航空公司一句话,这可信度不高。明某希望航空公司能按要求给自己销售茅台,但是航空公司始终不给。
航空公司认为,明某一个多月时间,往返贵州60多次,这肯定是有目的的专门买酒,而不是乘坐航班,明某不具备购买资格。
无奈之下,明某把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给自己按照1499的价格销售78瓶飞天茅台。
法庭庭审中,航空公司提出反驳,明某的13个登机牌都是新规则出台以后的,其中有2个发生退票了,还有 2个已经成功预约购买了。有效的登机牌只有9个。
至于这9个登机牌,一方面是因为酒的数量有限,一方面是明某故意以买机票为由买酒,航空公司认定明某没有资格,所以预约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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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呢?
首先,航空公司修改规则合理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单从实际情况来看,航空公司推出促销活动以后,发现乘客数量增多,导致茅台酒供不应求,修改促销规则,也是合适的。但是对于该原则的修改,航空公司应该在乘客买票的时候做到提醒,明确告知该规则修改,茅台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但是,航空公司并没有告知明某规则修改,这一行为侵害了明某的知情权,损害了明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航空公司只说数量有限,并没有告知多少数量,到底有没有先到先得,怎么发放都是航空公司单方面说了算,也没有合理的证据表明这是公平发放的。
所以,航空公司单方面变更的规则,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无条件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限制了乘客的主要权利,该规则其实是无效的。
最后,航空公司认为明某多次购买,是专门买酒而不是乘坐航班,认为明某不具备购买资格,但是之前51个登机牌又都给明某兑换了,现在前后明显不一致,所以,认定明某不具备资格的理由也不充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航空公司不给明某兑换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航空公司按照规定的价格给明某提供54瓶飞天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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