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大妈多次去男子家菜地偷菜,被发现后跑进了一家工厂,结果不慎掉进池塘,不幸溺亡。大妈儿子要求男子赔偿18万元,表示:谁让你追,你不追她就不会跑!男子委屈:谁让她偷,她不偷我就不会追!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长沙政法)
二奎家祖祖辈辈都是农民,一年四季都在地里忙碌着。他家有一大片菜地,在二奎的用心照顾下,这些菜长势喜人。
二奎心里喜滋滋的,因为他的菜没打农药,绿色健康,准能卖个好价钱,他准备卖完菜后,给老母亲和孩子们买过冬的棉袄。
一天,二奎去菜园拔菜时,忽然看到一串脚印,跟着脚印过去,就发现一片菜被拔走了,还把地里踩得乱七八糟。
很明显,地里进贼了,二奎很生气,他想不通,现在怎么还有这么没素质的人。
二奎并没有采取措施,但他低估了小偷的战斗力,等他再去菜园的时候,发现更大一片菜被薅走了。
看着菜园子七零八落的景象,二奎气愤到了极点,他发誓一定要把小偷抓住,看看究竟是谁脸皮这么厚。
接下来的几天,二奎都在菜园旁边蹲守,第三天的下午,终于发现了端倪。
远远的,二奎就听到一阵摩托车的声音,二奎站起来一看,是一个陌生的大妈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朝二奎家菜地的方向驶了过来。
二奎没有惊动,悄悄地观察着。只见她把车子停在地畔,左右环顾了一下,发现没有人,便麻利的跑进菜地,开始弯腰拔菜了。
原来她就是那个偷菜贼。二奎赶紧从不远处跑了过来,大喝一声:“谁啊,在我家地里干嘛?”
这一声把大妈吓了一跳,大妈撇下手里的菜撒腿就跑到车旁,发动车子火速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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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地畔都是沟沟壑壑很不平整,没走多远三轮摩托的车轮就陷进沟里,走不动了。
大妈见二奎越来越近,她干脆撇下车子,一个人往前跑,一直跑到了一个工厂。
二奎也紧随其后,不过大妈进去的时候速度很快,工厂门卫并没看见,但将二奎拦了下来。二奎见追不上,当场报了警,想让警察帮他把大妈抓住,赔偿损失。
民警很快赶到,他们在工厂里面和周围找了好大一圈,都没有见着大妈的踪影,大家都以为大妈已经溜回家了。
二奎也不担心,因为她的三轮车还在他家地畔放着,只要她来,肯定能逮着。
其实,大妈并没有回家,天已经完全黑了,大妈的家里人还不见她回来,心急如焚,赶紧发动村里的人四处寻找,最终,在工厂后门旁的一个池塘里找到了,但早都没了呼吸。
原来,大妈跑进工厂,准备从后门逃走的,不料天色已晚,她眼神又不好,一个没看清竟掉进了池塘里。
大妈的家人得知事情缘由后,认为大妈的死跟二奎脱不了干系,要是二奎不追,她就不会跑进工厂,就不会丧命了,所以,向二奎索赔18万元。
二奎委屈极了,自己的菜被偷了,他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就要背这个大一个锅,她要是不来偷菜,能有这档子事吗?
双方协商不成,大妈儿子将二奎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大妈偷二奎家的菜被发现追赶,整个过程中,二奎都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武力,而且追到工厂门口时,他能选择报警,所以二奎并无过错。
大妈的偷盗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被发现后不但不认错,还试图逃跑,不慎导致了悲剧发生。
所以,大妈的溺亡是自己造成的,和二奎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大妈儿子的全部诉求。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大妈偷多次偷菜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按照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额1000至3000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两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等情节会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大妈盗窃金额和次数都没有达到刑事标准,那也要承担行政拘留的处罚。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如果大妈的行为达到刑事标准,那可就要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不管什么处罚,大妈已经发生不幸,无法承担这些处罚责任。
2、二奎不需要承担大妈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奎发现大妈偷菜后,追赶大妈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二奎也无法预料到追赶行为会造成大妈的死亡。
找不到大妈后,二奎还报警求助,大家都没能找到大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奎没有过错,对于大妈的意外身亡,二奎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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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妈的亲属反而要承担二奎的菜地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大妈偷菜的行为损害了二奎的合法权益,虽然大妈身亡,但大妈的亲属应该承担起赔偿责任。(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