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婆婆为了给怀孕的女儿补身子,将儿媳的宠物狗烹了。儿媳发现后伤心不已,便将肚子里的孩子打掉。婆婆气急,状告儿媳故意杀人。儿媳也还以颜色,状告婆婆盗窃。最后儿媳赢了。儿媳打掉孩子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婆婆却因为盗窃罪,被判拘役三个月。
(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张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而后又步入婚姻殿堂。两人非常恩爱,彼此也比较尊重各自的爱好和兴趣。
可是张女士与婆婆关系不融洽,双方的习惯有很大的不同,婆婆非常看不惯张女士养宠物狗,认为这是浪费粮食。
而张女士也非常看不顺眼婆婆,因为她总是将剩饭剩菜放在冰箱里,搞得冰箱乌烟瘴气的。
虽然两人不对付,但有赵先生在中间调和平衡,日子倒也过得下去。
很快他们便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张女士怀孕了,赵先生喜极而泣,婆婆也暂时放下了成见。
婆婆悉心照顾张女士,并且建议张女士将所养的宠物狗送人,因为现在怀孕了,怕会细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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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当然不愿意,将多年饲养的宠物狗送人,双方又开始有矛盾了。
赵先生只好说宠物狗跟我睡,我与妻子分房睡,这样大家各得其所,大家各退一步,婆婆和张女士只好答应。
就这样相安无事了三个月,张女士的肚子也越来越大,张女士和赵先生都沉浸在喜悦当中。
恰好此时婆婆的女儿来家中做客,她也怀孕了,便说打算在婆婆家里住几天,赵先生当然答应,毕竟是自己的妹妹。
正所谓,无巧不成书,赵先生公司又刚好派其出差,赵先生推脱不了,只好答应,临走前叮嘱母亲,一定要照顾好张女士。
婆婆和她的女儿睡一个房间,两人真的是无话不谈,而此时宠物狗无人照看,张女士便将其抱入房间。
婆婆非常不满,认为会妨碍张女士,不干净,有细菌。可张女士满不在乎,两人又开始有了小摩擦,只是这个时候少了赵先生这个润滑剂。
第二天张女士去上班,婆婆和她的女儿两人在家。怀孕的女儿贪吃,婆婆为了帮女儿补身体,便想方设法做好吃的。
活该倒霉,天注定,此时张女士的宠物狗突然窜出来,将婆婆的碗碟打碎了,婆婆非常生气,又联想到张女士将其抱入房间,会影响肚子里孩子的健康。
婆婆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宠物狗烹了,给其女儿补身子。

等张女士下班回来后,发现自己的宠物狗不见了,左找右找都不见踪影,看到桌上残余的骨头,张女士的眼泪往下掉。
张女士觉得与婆婆的关系已经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以后不可能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了。
第二天张女士便瞒着赵先生来到医院,将胎儿打掉。
当张女士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家,婆婆看见之后一切都明白了,怒极,说要告张女士故意杀人,而且果真报警了。
民警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觉得张女士打掉孩子,是她个人的权利,不涉及犯罪,便散去了。
张女士也恨极了婆婆,便反手告婆婆偷了自己的宠物狗,而自己的宠物狗买来时花了好几千元。
婆婆因为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最后被法院判处盗窃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而张女士故意杀人不成立。
事已至此,无可挽回,张女士向赵先生提出了离婚。赵先生左右为难,与张女士还有感情,可自己的母亲,又被张女士亲自送入监狱。赵先生不知道如何抉择。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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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婆婆将狗烹了,属于盗窃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是指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合法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
宠物狗是张女士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婆婆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狗偷走,然后又烹了,那就属于盗窃。
宠物狗的价值达到了几千元,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金额立案标准,所以应当追究张女士婆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婆婆盗窃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2.张女士将肚中的胎儿打掉,属于故意杀人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拒绝生育的自由。
张女士肚中的胎儿,还没有分娩出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也就不构成故意杀人。
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具有生育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孩子,可以决定是否将胎儿打掉。
张女士只是在行使自己自主生育权。而且张女士认为与婆婆的关系闹僵了,无法再共同生活,想要离开赵先生一家,不想留下累赘才做出如此痛苦决定。
只是这个决定对于赵先生来说太痛苦了,赵先生才是真正无辜受害之人呀。

3.张女士提出离婚,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只要赵先生答应,双方就财产及债务签订协议,那么双方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那么赵先生何去何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