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请朋友吃大雁,朋友带来了女朋友赴宴,这位女子吃得比谁也多,但事后反手将男子举报,原因竟然是怕男子带坏其男友。男子自证清白,大雁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是养殖的,不是非法的,不是野生保护动物。男子后怕,决定与朋友绝交。网友说:谁娶这位女子,谁倒霉。
(案例来源:浙江电视台)
白先生为了招待朋友,便从网上正规渠道购买了大雁,然后辛辛苦苦的烹制了几个小时,置办了一顿丰盛的食物。
白先生邀请了众多的亲朋好友,其中一位朋友带了女朋友小汪来参加宴会。
面对着丰盛的美味佳肴,小汪食欲大增,尤其是对一盘从未见过的肉更是赞不绝口。
小汪问白先生这是什么肉?以前怎么没有吃过呀?怎么这么美味呀?白先生欲言又止,表现很神秘,这令小汪有所怀疑。
趁白先生他们不注意,小汪便用手机将他们聚会的过程偷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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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这些,小汪又继续享用桌上的美味佳肴,对着那盘从未吃过的肉更是频频夹筷子。
白先生和朋友们吃得很尽兴,觥筹交错,他们之间的感情得到了升华和巩固。
美好的聚会时间总是短暂的。白先生在送走他们之后便呼呼大睡,因为喝多了酒。
想不到,过了没多久,白先生便陷入了舆论的漩涡当中,原来白先生被人举报了,被人举报吃野生保护动物大雁。
但令白先生吃惊的是,举报之人竟然是朋友的女朋友小汪。白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与小汪只有一面之缘,往日无仇怨,她为何要如此置人于死地呢?
原来当日聚餐结束后,小汪便死缠烂打询问男朋友,餐桌上的那盘肉到底是什么?白先生的朋友禁不住女朋友的软磨硬泡,告诉了小汪那是大雁。
小汪反手就将白先生举报了,并附上了当日宴会拍摄的视频,理由是白先生吃了野生保护动物。
面对记者的采访,小汪说出了举报的原因。小汪说自己与罪恶不共戴天,他们吃保护动物就是违法的,所以要举报他。

然后小汪又补充道,自己的男朋友是个老实人,白先生他们经常叫自己的男朋友去外面聚餐,自己怕男朋友被他们带坏,所以就举报。
白先生得知了被小汪举报的原因后,无语极了,对记者苦笑说,自己好心好意招待他们,想不到他们却忘恩负义,反手将自己举报。当时吃得有多香,翻脸就有多不认人,这样的朋友不可交,以后不会与他们联系了。
面对质疑,白先生说吃的大雁不是野生的,是养殖的,自己是通过正规的网络渠道购买的,并且拿出了购买的消费支付订单。
记者咨询了有关专家,大雁是否可以养殖出售?专家说,可以养殖出售,但需要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记者通过多方的渠道,证实了出售给白先生大雁的这家店铺,办理了相关的资质,具有相关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所以白先生购买的大雁是正规的,是合法的,可以食用。
幸好,白先生保留了相关购买证据,可以自证清白,否则很有可能有牢狱之灾。
从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又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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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野生保护动物,违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大雁是野生保护动物,是禁止食用的,但是如果办理了经营利用许可证,大雁可以人工养殖,有了相关的资质证明,大雁是可以出售和食用的。
假设当时白先生食用的大雁是野生保护动物,有关部门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制品,并处2-10倍的罚款。
只不过白先生食用的大雁,是人工养殖的,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所以白先生不构成违法犯罪。
有些网友指责小汪恩将仇报,那么小汪的举报行为对吗?

2.小汪有举报的义务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小汪得知他们食用的是大雁,小汪便认为大雁是野生保护动物,如果食用肯定是违法行为。
既然有食用,那么肯定有捕杀,有出售,有运输,这些都是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公民就有义务举报。
所以小汪举报白先生他们食用大雁,是小汪在履行自己公民的义务。虽然从道德上,从情感上,白先生他们难以接受,但从法律上来说,小汪的举报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事后,白先生通过自证清白,证明了大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人工养殖的,解除了双方的误会。
有的网友说,小汪这样的女人很可怕,经常打小报告,其实只要守法就无所畏惧了。

3.白先生遵守了法律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白先生在与朋友的交往当中,遵守了相关的法律,遵守了公序良俗,即便有人举报,白先生也能安然无恙。
所以,遵纪守法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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