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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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枚勋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真坑人!安徽,男子花了20多万彩礼和三金,新婚之夜,妻子却不和他同房,没过几天,妻子竟跑去闺蜜家住,还问男子要了几万块零花,男子苦不堪言,怒提离婚,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妻子同意离婚,却不愿退彩礼,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2024年1月,石浩和李倩在老家举办了婚礼。 石浩西装革履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他和李倩终于举行了婚礼,正式步入了婚姻殿堂。 亲朋好友们纷纷送上祝福,都夸这小子有福气娶了个漂亮媳妇。 一天的喧闹结束后,石浩等来了他的新婚之夜,他已经期盼很久了。 李倩坐在梳妆台边卸妆,拆下发饰后长长的头发散落下来。 石浩看着她美丽的身影,情不自禁的凑上前去,刚要亲她。 却被李倩一手推开,她说:我太累了,早点歇着吧。 石浩有些失落,但考虑到妻子的感受,他就去洗漱了一番,然后睡觉了。 第二天,李倩说要去闺蜜家,去了后就住在那了。 石浩只好自己回到市区的房子里住。 石浩也弄不懂李倩到底是怎么想的,谁家媳妇结完婚跑闺蜜家去住啊,而且,她闺蜜家还住在郊区。 更让石浩痛苦的是,李倩好不容易回家一趟,她的闺蜜也跟着一起回来了。 石浩想和李倩单独再一起相处的机会几乎很少,要么李倩不在家,要么她闺蜜在旁边像个大电灯泡。 有时,李倩还会跑回贵阳,平时联系他也是问他要钱花。 石浩算了一下,短短两个月已经给她转了几万块了。 石浩很痛苦,这婚结的跟自己单身的时候有什么区别。 他的朋友都笑他:你小子都快成“望妻石”了,天天盼着妻子回家。 石浩只能以苦笑回应,不然又能说些什么呢! 其实,石浩也有些后悔了,他后悔当初就不应该闪婚。 原来,石浩也老大不小了,看着身边的伙伴都成家了,他也着急,便去了婚姻介绍所,想找个心仪的女孩。 2023年9月,婚姻介绍所给石浩介绍了一个女孩,名叫李倩。 石浩见到她后,觉得挺有眼缘的,还比较谈的来。 两人聊了一下,大致了解了一下彼此的兴趣爱好,还有一些过往。 李倩跟石浩说,她喜欢那种先婚后爱的感情,那种爱情很浪漫。 她还问石浩敢不敢和他闪婚? 石浩也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他太想有个媳妇了,也想每天出双入对。 相亲后的第4天,石浩就和李倩去领了结婚证。 结婚当天,李倩和石浩说:“我和你结婚了,连彩礼都没有,这也说不过去啊,你让我怎么和娘家交代。” 石浩本就老实巴交,想着李倩都和自己领了结婚证了,她就是自己的媳妇了,彩礼多少也得给一些。 石浩有些不好意思地说:“那你想要多少彩礼呀?” 李倩思考片刻说:“怎么也得20万左右吧,还得有三金。” 石浩点点头说:“行,我一会儿给你转过去,三金我带你去买。” 李倩听到后笑的十分开心,挽着石浩的胳膊说,那还等什么,去金店呀。 这就样,结婚当天,石浩给李倩转了20多万彩礼,还给她买了三金。 石浩提出要带李倩回安徽老家看一看父母。 然后,两人在安徽短暂的生活了3个月,这期间,李倩还回了贵阳两次。 石浩算了一下,从结婚后,他和李倩再一起生活也就40天,剩下的50天都是分开生活。 更让他痛苦的是,妻子李倩总是和他分房睡,从未履行过夫妻义务。 李倩我行我素的行为,让石浩苦不堪言,他不想再过这种生活了,他想离婚。 于是,石浩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李倩离婚,并要求李倩返还彩礼、三金和各种转账支出。 1、石浩提出离婚,李倩也同意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石浩和李倩相亲认识4天后闪婚,由于在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在婚后产生了各种矛盾,最后,又闹到离婚。 石浩认为两人婚后长期不住在一起,在李倩的要求下,两人一直分房睡,未履行过夫妻义务,所以,请求离婚。 另外,石浩表示,婚后李倩花钱大手大脚,经常问他要钱,自己两个月就给她转了几万元,而这些钱李倩应该返还。 李倩表示,她同意离婚,但不愿意返还彩礼等财物。 2、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中第二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认为,石浩和李倩领证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在补办婚礼后,又分开生活,一起生活时间较短。 另外,二人在一起没有生育子女,双方感情不深。 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酌情返还彩礼及三金等费用。 经过法院的调解,李倩同意离婚,自愿返还彩礼、三金以及各种转账支出一共29万余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 “太离谱了!”北京海淀,男子的爱车油箱只有44升,而加油站却加出了56升,直接超了12升,男子勃然大怒,认为加油站的油枪动了手脚,可站长却说,他们的设备没问题,不服可以去告,男子气的报了警,可万万没想到,结果让他彻底懵圈。
    (案例来源:帮女郎) “你个奸商,明明是你的油枪做了手脚,还说是我的车的问题,亏你说的出口,你坑了多少司机?心里没点数吗?” 卢广平气的浑身发抖,他的车买了4年了,自己爱车的油箱只有44升。 可他却在这家加油站加出56升的油,一下子多出12升。 要是差个一星半点,他也不去计较,可这加油站胆子也太大了吧,竟然在油枪上做手脚,明目张胆的坑蒙拐骗。 加油站负责人一听不愿意了,说他加油站的设备绝对没问题,是卢广平车的问题。 不诚信经营,然后还死不认账,把责任推到自己头上,事到临头了,他没见过这样嘴硬的。 这彻底激怒了卢广平,他决定报警,让法律严惩这家无良的加油站。 原来,2023年6月16日,卢广平下班开着车往家走,这时,油表发出了警报,他一看油箱只有一格油了。 正好,他回家的路上,路过一家加油站,就直接开了进去,告诉加油工把油箱加满。 他看见加油站显示屏归零了,车子则开始加油了,正好妻子打来了电话,问他晚饭吃啥? 他告诉妻子,晚上不在家做了,他早晨上班时,发现家附近开了一家川菜馆,妻子最爱吃川菜,带她去尝一下。 夫妻俩你一句我一句正说着时,突然,卢广平不经意瞥了一晚加油站的油表,瞬间不淡定了。 只见油表显示,自己的油箱已经加了56升油,而且还没有停下来的意思。 事实上,卢广平的爱车油箱只有44升,而且,他邮箱里还有一格油,这油加哪里去了? 卢广平赶紧挂断电话,叫停了加油工,质问他这是咋回事? 在卢广平看来,加油站真是坑人不要脸了,任何一个司机都知道自己油箱的容量,即使他是个马大哈。 加油站竟然在这上面坑人,这也太没底线了,这不是砸自己的生意吗? 没想到,加油工短暂的愣怔后,却瞪着眼睛说瞎话,说他们加油站油枪没问题,只要没跳表,就能一直加。 卢广平气的呀,也不和加油工废话,直接拍照,决定找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天,还没等卢广平去找有关部门,竟然接到了加油站站长电话。 他还以为对方是来承认错误,请求原谅的。 卢广平还想着,如果加油站是设备故障,站长跟他道个歉,他就不计较了。 没想到,站长和加油工一个鼻孔出气,死不认账,一口咬定自己的设备没问题,问题出在卢广平这款车身上。 卢广平真是忍不下去了,他在电话里直接跟站长吵了起来。他最受不了人家把他当傻子。 然后,卢广平直接给12315打了电话,可让他难以置信的是,工作人员对加油站的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没有任何异常。 卢广平彻底懵圈了,工作人员让他去4S店检查一下自己的车子,或者,下次加油,注意一下,车子是否还能加这么多油?如果还可以,那就要考虑换油箱或者显示的设备了。 那一刻,卢广平迷茫了,但他坚信,不是自己车的问题,他说啥都要把这件事搞清楚,自己才不想做冤大头。 有明白人说,加油站玩漏手了,我干过加油站知道里面的猫咪,过两分钟谁也检查不出来加油站有什么问题,加油站玩的是高科技,这是坏良心的事,车油箱出厂时说明书上明明白白,加油站心里明竟似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卢广平有权要求加油站对多出来的12升油进行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卢广平作为消费者,在加油过程中发现加油量远超车辆油箱标注容量,有权要求加油站提供合理解释。 加油站应确保加油服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若加油站无法合理解释加油量超出的问题,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2、加油机应定期依法接受强制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加油站的加油机,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依法接受强制检定。 如果加油站的加油机存在计量不准确的问题,且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仍在使用,则违反了《计量法》的规定。 卢广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对加油机进行检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计量问题。 3、加油站如果油枪确实做了手脚,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卢广平与加油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加油服务合同关系。 加油站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准确、真实的加油服务。 如果加油站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加油量超出车辆油箱容量,且未能及时告知卢广平,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 甘肃东乡,男子和4个朋友承包了一个金矿,产出了58公斤黄金,谁知在拿黄金去卖的路上,被民警认定黄金是走私品,就扣押了黄金,事后他们没有找到走私的相关证据, 可18年了,他们都没有将扣押的黄金归还给男子,男子做出了一个决定,要挽回损失。
    (来源: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马有福可听说了,淘金大有前途,他也向亲朋好友了解一下,有人投身淘金热潮中,挣得盆满钵满的,特别是有一个朋友,可真是闷声发大财。 他坐不住了,马上找到自己的老乡,也是他的好朋友马有才,两人从相识之后就一直志同道合。 马有福激动地跟马有才说起淘金这件事情,说只要再找几个人,他们就可以成立一个淘金队,再承包一个金矿,就可以发大财了。 正好马有才也愁着没出路,一听这是个好点子,那时正好是淘金热潮,只要找到人手,有钱承包金矿,那他们的前途,就一片大好。 他们马上又找了3位有经济实力的朋友,5个人一商量,都觉得这是一条好路子,他们说干就干,马上承包了一个金矿。 为了能够早点淘出金子,他们成立的淘金队,可真是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努力挖矿。 很快,他们的金矿就出金子了,短短的半年时间,他们就产出58公斤的黄金。 马有福这5个人,看到手里的那一大堆黄金,非常兴奋,大家举起美酒就庆贺一番。 可他们很快遇到了难题,由于当地挖黄金的人太多了,收黄金的地方已经不收黄金了,这可让他们烦恼了。 他们好不容易挖出金子,他们不收黄金,也就意味着他们的辛苦和投入都白费了。 他们愁眉苦脸了一段时间,后来才知道有另外一个地方愿意收黄金,并且给出的价钱很不错。 听到这个好消息,马有福他们马上派人出发,他们就想着赶紧卖了黄金,把钱收入口袋中。 一路上,想着车上那5袋黄金就要变成钱了,他们很是兴奋,结果半路上,被民警拦住了车,他们发现了车上的那5袋黄金。 他们查看询问了一番,发现他们缺少备案手续,他们认为这些黄金是走私品,所以就将黄金给扣押了,甚至还拘留了收黄金的人。 当时送黄金的人并不是马有福,他和另外三个人听说黄金被扣押了,着急得直跺脚,他们还听说,将会有人来调查他们是否涉嫌走私。 当时马有福和另外4个人听了这个消息,也不知道自己承包金矿,卖黄金到底是不是走私,他们也慌了,就赶紧躲了起来。 后来马有福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们可是办了淘金相关资质手续的,他们在金矿产出黄金,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他不再躲起来了,准备要回黄金。 此时,民警也没有找到马有福他们走私黄金的相关证据,也就没有拘留马有福和他的4个朋友。 但是由于这一次,马有福跨地区卖黄金,是没有备案的,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所以他们没有将扣押的黄金归还给马有福他们。 而这黄金一扣押就被扣押了18年,马有福和4个朋友实在想不通了,他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产出58公斤的黄金。 而到头来,他们亏得一塌糊涂,黄金也不见踪影了。 马有福和4个朋友始终觉得,既然他们淘金队相关资质齐全,那么民警就应当归还黄金。 所以在这18年期间,马有福和4个朋友也多次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民警返还扣押的黄金,但是都没有结果,黄金也不知道去哪了。 这18年来,马有福一想起这件事情就经常吃不好,睡不着,要知道18年前,如果把58公斤的黄金卖了,他和4个朋友早就富裕起来了。 可因为这58公斤黄金被扣押,他们的生活越过越不好。 后来马有福看到了相关的案例,他们申请国家赔偿获得了胜诉,于是马有福和4个朋友便向高级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 那么马有福和4个朋友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马有福他们的黄金被认定为走私品而被扣押,但实际上,他们的淘金队是有相关资质的,也就是他们扣押黄金的行为是不对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一开始他们就以走私品来扣押黄金,在确认黄金不是走私品的情况下,就应当返还黄金。 2、18年过去了,黄金依然没有归还给马永福他们,那么马永福他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该进行赔偿。 58公斤黄金是马有福和4个朋友的个人合法财产马有福和4个朋友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要不回黄金是可以申请国家补偿的。 3、18年过去了,马有福遇到的问题是,证据可能会缺失,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马有福和4个朋友要将当年的证据拿出来。 而因为时间久远,赔偿金额也很难确定,所以马有福和朋友还会面临一些问题。 对此,你有何看法?
  •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乱管!”内蒙古,男子和一群人正高兴地采着野生沙葱,韭菜花,蘑菇,突然来了执法的人,竟然说他们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还和牧民制造矛盾,将他们拘留了。网友:牛羊吃了不违法,人采摘就违法了。
    (来源:翼时) 草原上,已经秋风习习,在草原上长大的刘辉,十分想念小时候的时光,他已经迫不及待地想到草原上。 他想起小时候,每当秋天到了,他就会和小伙伴们在草原上,采韭菜花,割野生沙葱,采蘑菇,他们在草原上嬉戏奔跑,收获着大自然的馈赠。 这些大自然给他们带来的舌尖美味,刘辉很想念,小时候采一筐蘑菇回来,妈妈给他做了一锅鲜美的蘑菇汤。 韭菜花采摘回来,他的父母就会把它们制作成韭菜花酱,家里煮上一锅牛肉和羊肉,沾着韭菜花酱吃,那叫一个美味。 以至于长大后外出工作的刘辉,在外面吃牛肉羊肉,他再也吃不到沾韭菜花酱的那个美味了。 说起那野生沙葱,更是好吃了,可以腌酱菜,可以做调料,还可以制作汁子,沾着白猪肉片吃都很香,腌酱菜更是下饭。 他一想起这些美味,就再也坐不住了,就赶紧呼朋唤友,叫了几个朋友,大家一起开车奔向美丽的大草原。 又来到了风吹草地现牛羊的地方,儿时的欢乐又浮现在眼前。 韭菜花的香味也扑鼻而来,野生沙葱也开始扭动着他们的身躯,招呼着刘辉他们。 刘辉一群人,一下车就特别兴奋,他们在草原里寻宝,看到一朵蘑菇,也能让他们惊讶地叫起来。 没过多久,装韭菜花的袋子满载了,装野生沙葱的袋子也满满的了。 他们又寻起蘑菇来,他们扒开草丛,眼睛横扫八方,只要看到白色的小点点,他们都很激动。 这些野生的美味逃不过他们厉害的眼睛,他们没过多久就可以满载而归了。 这一趟亲近大自然的旅程,他们过得非常开心。 可正当他们收拾劳动成果,准备回家时,几个执法的人走过来了,对他们就是一顿批评了,并且将要将他们拘留。 这可吓坏了刘辉一群人,他们只是采摘野生植物而已,怎么就犯法了。 接下来他们听到的解释是,采摘野生沙葱,韭菜花,蘑菇,这些都是非法采摘,将会破坏大自然的多样性,并且会让生态失去平衡。 而且这样非法采摘的行为,对牧民的草场会造成破坏,也会导致采摘者和牧民产生矛盾。 听了这个解释,刘辉一群人也是睁大了眼睛,这怎么就破坏了和牧民之间的关系了呢? 这属于大自然的东西,见者有份,为什么牧民可以采摘,而他们就不可以了呢,怎么就会制造矛盾了? 而且他们的行为怎么就破坏了大自然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了呢? 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牧民可以放牛放羊在草原上,牛羊吃了不会破坏大自然的多样性,也不会让生态失去平衡,那么他们采摘的行为自然也不会。 因为野生沙葱割了,还会再长出来,采摘韭菜花,同样来年也会长出来,蘑菇更是摘了就长,根本不存在破坏,不会让生态失去平衡。 并且牧民通过采摘野菜,维持生活,这是他们的生活习惯,之前没有构成违法行为,怎么现在就成了违法行为了呢? 刘辉一群人怎么想,也想不通这件事情,不但他们想不通,很多人都想不通。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野生韭菜花,野生沙葱,蘑菇是否属于珍贵野生植物? 从正常人的认知来看,野生韭菜花,野生沙葱,蘑菇,这些大自然的植物,在草原上随处可见,他们并不属于珍稀野生植物。 那么只是小范围的采摘,不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2、虽然蘑菇,野生沙葱和韭菜花并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但是过度采摘,确实是会破坏草原,是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 一旦草原上,被过度采摘这些植物,那么就会破坏草原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他们的行为确实会构成违法行为。 3、一般情下,在采摘野生沙葱和韭菜花,如果是在一些生态脆弱区上进行采集,被查处也是依法行事。 采摘活动如果不加以控制,进行大量采摘,可能会对牧民群众的草牧场造成破坏,导致采摘者和牧民之间出现矛盾纠纷。 因此,执法行动制止在草原上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以保护脆弱的草原生态,这个执法初衷应该得到理解,但不能影响正常的民生需求。 对此,你有何看法?
  • 江苏无锡,一女子给71岁父亲打网约车,上车不久后,老人就打起了鼾声,司机便没再打扰老人。随后,司机发现老人鼾声戛然而止,一动不动。敏锐的察觉问题不对,赶紧给其女儿打电话,并按女儿吩咐迅速把老人送进医院。结果,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鉴定结果,老人心源性猝死。女儿悲痛欲绝,认为司机和网友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索赔84万,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自: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病房外刘敏焦急的等待着,她暗暗祈祷71岁父亲安然无恙,平安度过这一关。 已经8个小时过去了,医生还在奋力抢救,每一分钟每一秒对刘敏来说,都是煎熬。 然而,她等来的却是父亲抢救无效死亡的噩耗,她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悲痛欲绝,昏厥过去。 随后,她强撑着身体给父亲办了葬礼,葬礼结束后,刘敏做出了一个意外的决定。 她一纸诉状将网约车司机和网约平台告上法庭,要求索赔85万。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发当日,因刘敏的父亲刘大爷去要求采摘园,于是,刘敏就在网上给父亲叫了一辆网约车。 7点的时候,网约车到达刘敏家楼下,刘大爷顺利上了车。 上车以后,刘大爷坐在了副驾上,并系好安全带。 随后,司机高洪武热情的和刘大爷打着招呼,两人开始你一句,我一句的聊起天来。 聊着聊着,高洪武就听见刘大爷传来了鼾声,高洪武想着这老爷子一定是昨晚没睡好,就没再打扰刘大爷。 专心致志的握着手里的方向盘,不紧不慢的向目的地行驶。 又过了一会,高洪武听见刘大爷的鼾声如雷,比之前动静大了许多,还伴有轻微抽筋的症状。 这引起了高洪武的注意,他频频向旁边看,大概一分钟后,鼾声嘎然而止了,发现刘大爷的身体往下滑,胳膊垂到身体两侧,一动不动了。 高洪武赶紧把车停在了路边,并试图叫醒刘大爷。 可是任凭他喊破喉咙,如何推搡,刘大爷还是没有醒过来。 这可吓坏了高洪武,他赶紧给刘敏打电话,还好,刘敏及时接听了电话。 他赶紧把刘大爷的突发情况详细的告诉了刘敏,并询问接下来该怎么做? 刘敏没想到父亲出门前还好好的,怎么一会就出了这种情况,心急如焚,让高洪武赶紧把父亲送至医院,随后,她也赶过去。 接着,高洪武刻拨打了120,并打开了双闪,鸣着喇叭,一路风驰电掣驶向医院。 10多分钟后,刘大爷被送到附近医院,医生已经等在了门口,迅速到把刘大爷推进病房,进行抢救。 随后,刘敏赶到了医院,经过漫长的8个小时抢救。 最终,医生也无力会天,没有从死神那里把刘大爷拉回来。 经过医生鉴定,刘大爷死于心源性猝死。 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刘敏把高洪武和网约平台告上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刘敏认为,网约平台有保障乘客平安到达目的地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刘敏认为父亲上了网约车,就和网约平台形成合约关系,父亲出门前还好好的,并且身体一直很好,怎么就在网约车上突发意外了呢?网约平台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刘敏认为,司机高洪武对父亲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敏认为,事发时,如果高洪武武能及时发现父亲的情况,不做耽搁,第一时间就把父亲送往最近的医院,就不会错过最佳抢救时间,父亲就不会死亡,所以,高洪武应该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医院的鉴定结果显示,刘大爷死于心源性猝死,也就是说是突发疾病而导致的死亡。 高洪武在发现刘大爷身体异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给刘敏打电话,询问情况。 并及时拨打了120救助电话,按刘敏要求迅速把刘大爷送进附近的医院。 也就是说,高洪波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 所以,刘大爷的意外离世是因自身的身体状况而导致,和高洪武无关。 随后,法院判决高洪武和网约平台均无责,驳回了刘敏的诉求。 4、刘敏做为女儿,父亲出门前好好的,出门后就死亡了,心里难过可以理解。 但是不讲道理,不分青红皂白把责任推给别人是不对的,如果法院支持了刘敏的诉求,相信以后没有人敢拉老年人了。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 爱钱不要脸!辽宁一男子,在海边撑了一把太阳伞,结果一大妈跑过来收费,50块。男子让大妈出示营业执照,另外给他开票据或者给发票。大妈说这些都没有,于是男子拒绝缴费。结果大妈很强势:不交钱可以,把太阳伞收起来。男子一怒之下,将此事投诉至市监局,可没想到,市监局给出的回应却让人难以接受!
    (案例来源:湖北日报) 刘志东带着一家老小去海滨公园玩儿,又是孩子,又是老人的,于是他提前准备了户外露营的工具。 原本一家人出门的时候,很开心的,结果到了目的地,却发生了件让人很不爽的事儿。 到了海边,两个孩子都去玩儿沙子了,刘志东母亲嫌晒,想坐边儿上休息休息。 于是,刘志东就给母亲撑了把太阳伞,又支起了户外小桌子和小凳子,让母亲坐海边儿喝喝茶。 结果,刘志东刚把伞支起来,连10分钟都不到,一位身材胖胖的大妈跑过来,跟刘志东说,这个地方撑伞是要收费的,50块。 刘志东纳闷了:这是公共区域,为啥不能撑伞,我撑我自己的伞,又没用你们的伞,凭啥收我钱。 大妈:这儿就这规定,称一把伞50块。 刘志东:我交钱可以,你把营业执照给我看看。 大妈:没有,这儿就这规定,要么交钱,要么你们挪到别处去。 刘志东:没营业执照,你给我开收据或者发票也行。 大妈:没这些手续,赶紧交钱,不交钱,伞就给你收了。 刘志东一下子怒了,觉得这就是胡乱收费,态度还这么恶劣,他站起来质问大妈:你到底懂不懂法?我看你就是个法盲。你凭啥收我钱,营业执照没有,收据没有,发票没有,你告诉我,谁让你来收钱的? 大妈被刘志东突如其来的强势,逼的步步后退。 刘志东露营的心情立马没有了,直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部门打电话,可没想到,市监局给出的回应是这样的: 有人收费是因为该区域是企业承包的,借用他的场地支帐篷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 市监局此话一出,网友纷纷不镇定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网友对此收费提出质疑,质疑理由是: 《海洋法》相关规定: 海边50米范围内不得商业开发和承包给个人,是公共资源。 所以,大妈收费是违法的,企业承包也是违法的。 2、大妈什么都没有,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收据和发票,就要收50块钱,凭啥呢? 《旅游法》第43条规定: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刘志东前去的是一个免费开放的海滨公园,既然是免费的,为什么撑把伞就要收费,这显然不合理。 3、刘志东有权要求大妈出示营业执照,开取发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钱给出去,最起码要知道给到哪里了,如果消费者不懂得维权,那么无良商家,或是乱收费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 “这就是半夜不锁门的下场!”浙江富阳,女子和老公吵架,赌气住到了姐姐家,晚上她忘了锁门,下半夜3点多,有个人悄悄潜入房间,压在她身上,她以为是丈夫跟她求和,可没想到,男子既不脱上衣,也不说话,而且那个尺寸没丈夫的大,三四分钟后,她突然意识到这个人不是丈夫,她尖叫一声,死死抓住男子问他是谁?男子给了她一拳逃跑,女子赶紧报了警,结局让她没脸见人了。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2013年的一天,张明秀下班回家的路上,一时嘴馋,买了30元一斤的车厘子。 丈夫王成亮觉得她太败家了,劈头盖脸把她说了一顿。 张明秀委屈的直掉眼泪,她一赌气,拿着姐姐在富阳的出租房钥匙就走了。 姐姐回了老家,把出租房钥匙放在了她家,她决定,王成亮不低声下气求她,她就不回家。 她跟丈夫来富阳打工,平时不舍得吃不舍得穿,连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偶尔买一斤车厘子还挨说,这日子过的什么劲呀。 她刚到出租房,王成亮就跟来了,说软话,让她跟自己回家。 张明秀心里也不那么生气了,但她决定,不能这么痛快的跟他回去,得给他点颜色看看,让他长点记性。 晚上11点多,王成亮又来了,看张明秀还是不回家,就有些急了:我说你咋不识好歹呀,别没玩没了行吗? 一听王成亮说话又鸡头白脸的,张明秀更来气了,她索性还就不回了,气的王成亮摔门而去。 张明秀上了一天班,又生了一肚子气,直接脱了衣服就钻被窝睡下了。 可她完全忘记了,出租房的门还没反锁。 睡到下半夜3点多,她恍惚觉得有个黑影进了房间,上了床压在了她身上。 她伸手一摸,摸到了板寸头,而且这个人身高体重,和丈夫差不多,她想当然的以为,这就是丈夫王成亮。 因为每次两人拌嘴,王成亮都会主动求欢,然后夫妻俩和好如初,她以为这次也不例外,所以。她没拒绝,反而很配合,决定给丈夫一个台阶下。 可三四分钟后,她突然意识到,这个人不是自己丈夫,他不脱上衣,外套摸着毛茸茸的,丈夫根本没这样的衣服,而且他也不吭声。还有一点是,他那个没丈夫的大。 张明秀彻底清醒了,她尖叫一声,一把把男子推下来,然后气死抓住他的衣服,质问他是谁。 看自己暴露了,男子狠狠给了张明秀一拳,挣脱后逃之夭夭。 张明秀大哭,痛恨自己没及时发现不对劲,感觉很脏,赶紧去洗了澡,然后才报警。 可因为出租房里太凌乱,没有留下有用的线索。 而且,张明秀洗了澡,同时,她也不知道身体里,到底有没有留下嫌疑人的体液,案子陷入僵局。 正在警方紧锣密鼓寻找线索时,隔壁小区又发生了一件跟张明秀一模一样的案例。 王女士也是半夜给男朋友留门没反锁,嫌疑人偷偷摸进来,但她比张明秀幸运,她一把摸到男子戴着手表,而他男友从来没有手表。 她和男子撕打起来,男子在她手上咬了一口,留下自己的DNA,警方终于破案。 男子叫姜保明,32岁,入室盗窃强 奸,无恶不作,刚刑满释放,又再次锒铛入狱,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他被绳之以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姜保明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姜保明趁张明秀熟睡之际,潜入其房间并实施侵 犯,虽然张明秀在初期有所误认,但姜保明在明知对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了强 奸罪。 由于张明秀在反抗过程中并未受到严重伤害,且未提及其他加重情节,因此姜保明可能面临的是该条款中的基本刑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姜保明构成入室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姜保明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潜入张明秀的住宅并实施侵犯前,其行为已构成入室盗窃罪。 即便其初衷可能并非单纯为了盗窃,但其在进入住宅后实施了非法侵入的行为,且该行为本身即具有违法性。 因此,姜保明应同时承担入室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由于姜保明同时触犯了强奸罪和入室盗窃罪,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法院应当在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013年6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姜保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 “强拆的后果太可怕了!”辽宁,男子承包土地种水稻,租期30年,到第8年时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800元,后来又加到1000,男子觉得亏大了不同意,没想到,拆迁队2次趁他不在家,开了2台挖掘机,直接把他的水田毁掉了,男子怒了,和拆迁队争执时,父亲的腿被警方开枪打伤,男子彻底失去理智,他把一桶汽油浇到身上,点然后扑向开枪的民警,最后被开枪击毙。法院的判决让人始料不及。
    (案例来源:每日论法) 2004年,王大年承包了一片水田种水稻,承包期30年。 签完合同的王大年心情很激动,他望着一望无垠的水田,充满了干劲。 未来30年,他不但要在这片土地上挥汗如雨,一家老小的生计,都指望它了。 每一年,王大年都干的很卖力,靠种地发不了大财,但解决一家的温饱没问题,他不图大富大贵,只求平安健康。 直到2012年,他种了8年的水稻,离承包到期还有22年时,9月份,突然传来征地的消息。 原来,上面要修一条通往保障性住房的路,要占用包括王大年,还有其他42户村民的地。 王大年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没想到会节外生枝,但胳膊拧不过大腿,如果赔偿合理,他也只能听从安排。 可占地补偿简直太不公平了,每亩地补偿800,也就是说每亩地最终的补偿还不到2万元,他亏的不是一星半点。 他望着绿油油的稻田,长势那么好,她如果同意了,到了秋收颗粒归仓,他又能小赚一笔。 他每天在这片稻田里干活,汗珠子掉地上摔八瓣,付出了太多心血一家人指望着它生活,他觉得自己要求补偿合理,是自己的权利。 其他41户村民都在村干部的劝说下签了补偿协议,只有王大年不同意。 可万万没想到,在他没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队竟然开着2台挖掘机,偷偷跑到他家地里,毁坏稻田,就想生米熟饭,让他不得不签。 气的王大年抄起镰刀,跑到稻田里就要和挖掘机司机拼命。 挖掘机司机横的怕不要命的,吓得他把自己锁在驾驶室不敢出来,直接报了警。 在警方的调解下,这是才算平息,王大年也给出了自己的态度,补偿不合理,他这个钉子户当定了。 拆迁队一看,王大年不好对付,又把补偿从800提高到1000元。 可王大年一算,还是不划算,再次拒绝了。他也长了个心眼,从此家里留人,避免拆迁队背后捣鬼,不给他们可乘之机。 而且,在他的执拗下,其他已经签了协议的41户村民,心里不平衡了,凭啥给他们800一亩,却给王大年1000? 看来,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他们也不干了,在王大年的影响下也开始闹事。 上面不是没想过,不行绕开王大年的地,不去碰他这颗硬钉子,可无论怎么规划,都绕不过去。 无论怎么跟王大年做思想工作,他都不妥协。 一家老小指望这片稻田呢,农民没了土地,他心里发慌,补偿再不合理,他既没拿到钱,又没了地,以后一家老小可咋活? 上面是真没办法了,决定把王大年告上法庭。 可他无所畏惧,扬言就是天王老子来了,也得讲理,占他土地,还不给合理赔偿,就等于打碎了他的饭碗,那他谁也不惯着。 没辙了,双方只能等法院开庭,去法官面前讲理去。 可万万没想到,还没等法院开庭,征地方有找借口把王大年支开,又搞起了强拆那一套,开着挖掘机,浩浩荡荡又向着他的稻田挺进。 稻田又被毁了一大块,王大年得知后,简直气炸了,他觉得这太欺负人了,他和父亲王江林一人拿了把镰刀,又跑到稻田要拼命。 吓得强拆队四下逃跑,赶紧报了警。 警方也闻讯赶来,王大年质问警方,拆迁队上次背后捣鬼,警方就说会处理他们,到现在他们不但没收敛还更加猖狂,他怀疑他们是一伙的,警方袒护拆迁队。 双方越说情绪越激动,王家父子竟然举着镰刀要砍民警,民警拿出胡椒喷剂阻止,王家肚子火气更大了,觉得他们处事不公,就知道对付弱势群体。 看王家父子不计后果挥舞镰刀,警方连开两枪示警。彻底把王大年激怒了,他们不但没停手,反而上来夺枪。 没想到,枪走火,击中王父的大腿,这下子王大年勃然大怒,他走了极端,拿起一桶汽油浇自己身上,点然后扑向开枪的人,被当场击毙。悲剧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征收土地应该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所以,征地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必须合理,不频繁农民的利益。 2、民警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大年在面对非法强拆和警方开枪示警后,情绪失控采取了极端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触犯放火罪等罪名。 所以警方开枪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 “有钱能使鬼推磨?”男子在路上开车等红灯,一扭头发现50多岁的父亲,骑电动车驮着一个小30多岁的美女,父亲把手伸向后座,抚摸女子大腿,女子则紧紧搂着父亲的腰,把脸贴在他后背上。一副真爱的样子。男子下了车,把父亲的手,从女子腿上拿下来,扇了父亲脑袋一巴掌,然后撒腿就跑进车里。结局惊呆众人。网友:我一个年轻人还不如一个老头,这老头不是拆迁户,退休金也得有20000,有钱人终成眷属!
    (案例来源:速看视讯) 张文凯和几个好哥们出去聚餐。 他们正在路上等红绿灯时,其中一个哥们大叫一声:“文凯,你看那人是不是你老爸?嘿,大叔艳福不浅呀!” 坐在副驾驶的张文凯扭头一看,我滴个乖乖,还真是他老爸。 只见老爸骑着电动车,后座坐着一个长发披肩,身材丰满,穿着格子半身裙,白色上衣的女子,长的又年轻又漂亮。 而在等红灯的过程中,父亲把手伸到后座,抚摸着女子的大腿,女子则紧紧搂着父亲的腰,还得脸贴在他后背上,那种亲昵的举止,不是真爱根本伪装不出来。 怪不得车上的哥们惊呼,说他父亲艳福不浅,女子看着比五十多分父亲找了至少有20岁。 她能坐位父亲的电动车后座,还一脸幸福,确实让人羡慕。 哥们直呼:文凯,你家老头都能找到这个级别的,我还是光棍一个呢,我算完了!你看那女的神态是真爱呀! 其实,张文凯的母亲在他十多岁时因病离世,留下父子俩相依为命。 岁月流转,父亲老张又当爹又当妈,这么多年真的不容易,怕他受委屈,也一直没再婚。 张文凯是希望父亲重新组织家庭的,他深知父亲内心的孤独与渴望,所以他盼着父亲找一个知冷知热的人。 但父亲竟然找了个比自己找这么多的,这确实出乎他的意料。 他直接下了车,大步流星地走到父亲的电动车旁,然后把他的手,从女子的大腿处拿开,照着父亲的脑袋就来了一巴掌。 但他绷着脸,只是比划了一下,并没有真打,然后撒腿就往车里跑,转身那一刻,他乐的眉开眼笑,留下父亲和他的小女友蒙头转向。 张文凯就是和父亲来个恶作剧,他们父子平时就是这样朋友一般的相处方式。 在内心里,他是祝福父亲的,虽然他觉得,年龄相差那么大,有些不靠谱。 但看女子坐在电动车后座,还紧紧搂着父亲的腰身,很幸福的样子,他宁愿相信她是真心的,他们的感情跨越了年龄的差距,能够长长久久。 再说了,只要父亲开心,怎么样都行,只要此时此刻女子是真心的,不要去想以后未知的变数。 年轻人的感情都说变都变,只要曾经拥有,别在乎天长地久。 女子搂着父亲的腰,那份依赖与幸福,让路过的行人都忍不住多看几眼。 而父亲的手,不自觉地抚摸着女子的腿,那份温柔与呵护,是张文凯许久未曾在父亲脸上见过的。 有的人开始说三道四了,他们调侃这对父子:儿子,反正放开三胎了,给你你多生几个弟弟妹妹,我老了养不起你帮着养哦。 有的醋意大发的说,这是城中村拆迁户一家人的幸福日子啊! 这个举动二人男女关系已非同一般了,骑电动车还能找这么年轻的?我的天,这女的比他儿子年龄都小吧,小后妈! 这对男女相差有没有20?这个男士退休金有没有超2w?至少他会有房有车?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老张和年轻姑娘,在大庭广众下举止亲密,实属不雅。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父亲与年轻女子在马路上这样的公共场所,表现出抚摸大腿的亲密举动可能被视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这种行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不良评价或影响了公共秩序,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能会受到道德谴责,但在法律层面,除非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通常不会直接受到法律制裁。 2、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父亲作为成年人,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包括年龄、身份等因素均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只要双方是自愿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如重婚、近亲结婚等,他们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父亲与年轻女子的关系,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属于他们的个人自由,不受外界干涉。 3、如果女子不同意老张的摸腿行为,老张则构成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虽然在这个案例中,父亲与年轻女子的亲密行为看似自愿,但如果这些行为是在未征得对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且对方感到不适或拒绝,那么这些行为就可能构成性骚扰或猥亵。 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未经同意的身体接触都是不可接受的,且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此,你怎么看?
    天天开心圈
  • “我就是要让年轻人受社会毒打,让他们经历社会险恶!”河南,一男子大学毕业,在一家公司干了10天,公司招聘时承诺,底薪4000,1000元补助,男子入职后被派到外面搞地推,卖出一单,谁知10天后老板让他回家,给他发了45元工资,还带着几名壮汉,半夜逼男子写自动离职书,还让他签字画押,才放他走,男子找记者和律师求助,老板扬言:律师咋啦?谁来了都不行!
    (内容来自:法治现场) 李晓明刚从大学出来,他在家里待了没有半个月。 他心里着急,不能让爹妈再辛苦养着自己,他开始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 他在网络上偶然发现,一家科技公司发出了招聘信息。 他们给出的薪资待遇十分诱人:实习期4000元无责任底薪,再加1000元补助。 李晓明眼前一亮,决定前去应聘,面试十分成功,李晓明成功获得了这份工作机会。 他满怀激动,踏入了公司的大门,以为这将是自己职业生涯的美好开端。 可是当他开始干活时,才发现现实比想象更加艰难。 他被分配到了市场部门,主要负责户外地推。 他要穿梭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寒风刺骨的天气,他冻得瑟瑟发抖,还要对客人笑脸相迎,不能有一丝怨言。 为了节省时间,他需要自费打车,从一个地点赶往另一个地点,常常忙到晚上,才能结束一天的工作。 尽管身心疲惫,但李晓明从未有过怨言,他一直坚持,这是自己踏入社会的第一步,必定是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艰难。 终于在入职后的几天里,他成功开出了第一单,那一刻,他兴奋至极,他感到自己还是有能力。 谁知他刚做到第10天,到了晚上,公司召开了一场会议,一直持续到了晚上9点。 会议结束时,老板走到李晓明面前:“你回去吧,天这么晚了,你回家吧。” 李晓明一脸茫然,还没等他反应过来,经理接着说道:“你已经被辞退了。” 这句话把李晓明惊呆,他愣在原地,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 他追问原因,老板没有回答,当他提出结算工资时,公司只给他转了45块钱。 那是他唯一一次成功开单的提成,这样的结果,李晓明十分疑惑。 怎么算也不该只有45元,就连这几天的打车费都不够! 他质问老板,为啥不给这十天的工资,老板告诉他这是公司的规定。 这时候时间更晚,公司里只剩下李晓明、老板和几个壮汉。 老板要他写一张自愿离职书,否则就别想离开。 李晓明只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哪里见过这样的场面。 他心中虽有不满,也不敢多说,只有按照对方的要求写下了那张离职书。 他还被壮汉们逼着,在那张工资单上按下手印,承认自己对工资无异议,这样他才能逃离了这家恶霸公司。 李晓明走出了大门,寒风依旧刺骨,他的心比外面还要冰冷。 他回想起自己这10天的付出,再看看手中的45元,他绝不甘心自己被这样欺骗。 李晓明找到记者,希望能帮助他讨回公道。 记者请来律师,跟着李晓明来到这家科技公司。 谁知公司前台态度嚣张,不允许记者拍摄,她说已经报警,等警察来当面再说。 老板出来一看,当场要看记者证件,他看到证件后顿时吓的藏了起来,避而不见。 记者坚持不走,等到老板又返回来,那老板拿出李晓明入职合同和离职申请书,上面都有李晓明的签字。 公司规定,员工入职,前3天为试用期,没有工资。 按照签合同的时间,李晓明只有7天工作时间。 入职合同上写到,如果员工不满90天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薪酬按照兼职发放期45块钱一单。 出差期间产生的费用自己承担。 也就是说,李晓明入职后3个月内,无论啥原因离职,底薪4000和1000交通补助完全没有。 他就只能拿到45元一单提成。 老板对着记者,放出话来,他说要让这帮小孩早早受到社会毒打,让这些刚毕业的年轻人见识下社会的险恶! 律师听到这话直接怼他:“要是你自己得孩子遇见这事你会咋办?”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晓明入职10天,老板说前三天不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公司应从员工实际入职之日起支付工资。 李晓明虽然只工作了十天,但公司应支付其这十天内的相应工资,而非仅45元。 2,老板逼李晓明写自愿离职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李晓明能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则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仅支付45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嚣张老板的态度,已经引起了公愤,就连公司合伙人都看不下去 合伙人劝老板赶紧和李晓明好好协商,不要再拖延时间。 最终在记者和律师调解下,公司给李晓明补发了1100元工资。 这件事你怎么看?
  • 杀妻恶魔!四川江油,女子不顾父母反对,非要嫁给健身教练,结完婚不久,丈夫开始打她,妻子和闺蜜合伙,开了家火锅店,火锅店生意不好,男子大骂闺蜜是骗子,妻子说闺蜜十分辛苦,不让他骂,男子抡起拳头就开始打她,一口气打了5个小时,送到医院时女子咽气,医生报警,男子被捕后说:我是个搏击教练,打起人来根本停不下来,我打的手腕脱臼,自己复位后继续再打!
    (内容来自:西瓜视频) “求你了,别打了……”赵丽声音颤抖着,不断的求饶,此时此刻,她多么想回到结婚之前。 那时候父母坚决反对她和许勇的婚事,是她自己,义无反顾的走进了婚姻。 隔壁房间的许母被惊醒,她走到门口,敲了敲门:“许勇,别打了,半夜三更,有啥事明天再说!” 说完后许母径直走了,儿子殴打媳妇,她已经习以为常。 许勇的拳头停不下来,他打了赵丽整整5个小时,他手腕打的脱臼,他自己把手腕接好,继续朝赵丽的头上砸去。 赵丽此时已经没了动静,她口吐白沫,身体蜷缩了成一团。 这时,许母终于推开了门,眼前的景象把她吓了一跳,她赶紧拨打了120。 许勇走出房门,像没事人一样,坐在沙发上点了根烟。 谁知救护车来的时候,他早已经溜出门外,偷偷跑到他朋友家里。 赵丽被送进医院,医生一看,顿时惊呆,赵丽身上的颜色全是黑紫色,明显就是遭到剧烈殴打。 赵丽的头部更是受到致命的打击,还没来得及抢救,赵丽就咽下了最后一口。 一个年仅27岁的女子,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尚在襁褓中的女儿。 医生察觉到这事没那么简单,立刻报警。警察来到后,立刻就把目标锁定在赵丽丈夫身上。 这时候赵丽的父母和妹妹赶到了医院,他们抚尸痛哭,可是已经于事无补。 许勇这时躲在朋友家里,警察抓捕他的时候,在房间里搜出冰毒。 经过化验,许勇尿检呈阳性,这就证明他也在吸食毒品。 原来,七年前许勇是当地有名的搏击教练,他从小习武,在一家健身房教客户练拳。 刚满20岁的赵丽到健身房打工,许勇肌肉发达,全身充满着男人的味道,赵丽对他一见钟情。 赵丽的父亲是个警察,他极力反对女儿和许勇交往,因为许勇在警局留有案底,他曾经因强奸未遂被公安局拘留。 可是父母越反对,赵丽越反逆,最终她不管不顾的嫁给了许勇。 谁知结婚后许勇就开始揍她,经常打的她鼻青脸肿。 不久后赵丽怀孕,生下了女儿,本以为有了孩子,许勇就会收敛一点,谁知许勇更加残暴,动辄对她下狠手。 赵丽不敢求助父母,父母的话时常在耳边响起,婚后的生活一一验证了父母的话。 赵丽后悔莫及,她不敢给父母诉说自己的委屈。 赵丽为了挣钱,和闺蜜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闺蜜投的钱多,赵丽投的钱少,闺蜜作为大股东,掌管着店里的一切事宜。 可是火锅店一直生意不好,许勇就一直骂这个闺蜜。 赵丽就劝许勇,不要那么计较,毕竟人家出了大头,还亲力亲为操劳生意。 反观自己,刚生完孩子一年,压根没管过店里的事情,她要许勇不要再骂闺蜜。 谁知许勇嫌她向着外人,一拳就打在赵丽头上,赵丽抱着头求饶,谁知许勇的拳头雨点般落下,整整打了她5个小时。 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赵丽蜷缩在地上口吐白沫,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来不及抢救。 许勇被捕后和警察说:我是一个搏击教练,我的习惯就是挥起拳头就停不下来,这是我的职业习惯。 他承认是他打死了赵丽,说赵丽偏向外人,驳了他的面子。 到了法庭之上,许勇翻供了。 他说是因为赵丽出轨,自己才下了狠手。 赵丽的妹妹赵梅,在法庭上大骂许勇是个禽兽,姐姐为了他不惜和父母反目,何况她才生下孩子不久,怎么可能出轨?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在2018年4月27日,法院做出了宣判。 许勇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许勇对赵丽的家人赔偿31700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许勇因长期对妻子赵丽实施家庭暴力,并在一次冲突中过度使用暴力导致赵丽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 他持续殴打妻子5小时、导致手腕脱臼仍继续殴打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许勇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赵丽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对她进行殴打,最终导致赵丽死亡。 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许勇对赵丽的长期殴打和虐待行为也构成了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的罪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院的宣判。 许勇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连带民事责任赔偿:许勇对赵丽的家人赔偿317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 “这就是追求刺激的下场!” 杭州,女子戴着面具,跟“富二代”第一次见面就发生关系。谁想,完事后,女子发现富二代是自己的一个男同事假扮。女子很是生气,要求同事给她20万,同事写下欠条,女子想想不对劲,又告对方强奸,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在亲朋好友眼中,陈小悦是一个乖乖女,可这天,陈小悦却做出一个超级疯狂的决定。 事情的起因是,陈小悦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杭州某街道的消防站工作,面容标致身材苗条的她,却还没有男朋友。 同在街道处工作的男同事李杰得知后,自告奋勇要帮陈小悦介绍一个男朋友,李杰声称他的这个朋友是一个富二代,不仅长相帅气,对感情专一,而且还非常风趣幽默。 陈小悦一听对方是个富二代,瞬间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李杰见状,声称他先跟朋友打声招呼,如果对方同意之后,他们就可以先通过微信聊一聊。要是觉得合适再见面。 两天后,李杰将他朋友的微信推给了陈小悦。 陈小悦跟这个自称叫赵灿的富二代,双方简单自我介绍一番后,就开始有一搭没一搭地闲聊,赵灿时不时地炫一下富,滔滔不绝讲述他们家那种奢侈的生活。 因是熟人介绍,陈小悦对赵灿的富二代身份没有丝毫怀疑,为了能够傍上这棵大树,陈小悦表现得也十分卖力,一个装富,一个装纯情,双方很快聊得热火朝天。 再然后就开始在网上谈情说爱,热聊了两个月后。赵灿提出线下见面,陈小悦满心欢喜。可赵灿又说,两人第一次见面不能太随便,必须要充满神秘感,这样彼此才会永生难忘。 对于这个提议,陈小悦拍手叫好。 于是,赵灿提出两人第一次见面时,都戴上面具,这样就会更刺激,陈小悦不假思索地答应了。几天后,两人相约在一家宾馆见面,两人都自动遵守约定戴上面具约会,甚至发生关系时,也是戴着面具。 办事的时候,陈小悦总觉得赵灿的声音有些熟悉,出于好奇,她趁其不备揭开赵灿的面具,看到眼前这张熟悉的面孔,陈小悦气得直跺脚。 原来这个所谓的富二代,居然就是李杰本人,他用自己小号跟陈小悦聊天。陈小悦一想到自己被耍得团团转,还被占了便宜,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陈小悦要求李杰给她20万,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他新婚不久的老婆。李杰无奈之下,给陈小悦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会想尽办法将钱筹给她,陈小悦的怒气这才平息了不少。 回家后,陈小悦看到这张欠条突然惊出一身冷汗,万一李杰告自己敲诈勒索怎么办? 陈小悦陷入巨大的恐慌中,最终决定先下手为强,于是来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被李杰强奸。 陈小悦提供两人的聊天记录,以及李杰假扮富二代的证据。目前,李杰已被拘留,陈小悦则继续正常上班。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李杰究竟构不构成强奸呢? 《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李杰看来,陈小悦是自愿来到宾馆,在整个过程中他并没有胁迫,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陈小悦一直很配合,作为成年人,这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 可陈小悦这边却认为,李杰隐瞒着自己的身份,假扮富二代骗取她的信任,从一开始就精心策划了一场阴谋,迫使她掉进这个圈套。 如果她知道跟自己发生关系的人是李杰,肯定是不会同意的。李杰使用欺骗的手段,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因此,也算是强奸。 2、陈小悦逼迫李杰写下20万欠条,构不构成敲诈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到本案中,陈小悦意识到自己可能已经触犯法律,她主动中止,并没再要求李杰赔偿20万,没有给李杰造成损害,所以应该免除处罚,假设已经造成伤害,也可以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陈小悦逼迫李杰写下20万欠条,其行为已构成敲诈,但她主动中止,可以免除处罚。 李杰则没那么好运气,他已构成强奸罪,具体会判多少年,此案还在审理中,让我们拭目以待。 3、李杰作为已婚人士,跟别的女人发生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据网友爆料,李杰新婚不到一年,朋友圈晒的结婚照,看起来跟妻子是郎才女貌,天作之合。可他却瞒着新婚的妻子,为得到陈小悦的身体,精心策划了这么一场阴谋,其行为比一般的出轨,还要可耻。 李杰的行为不仅违反,还违背公序良俗,落到这样的地步,咎由自取。所以说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 “想钱想疯了!”北京,一男子2岁跟母亲改嫁,在男子15岁时母亲又离婚。 6年后,男子得知前继父意外去世,留下195万存款以及3套房子。男子将前继父的现任妻子,以及父母,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跟他们平分遗产。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艾梅结婚没多久,她的第一任老公就因病离世。后来,艾梅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钻石王老王杨强。杨强因忙于事业,耽误了自己的婚姻大事,还是初婚。 杨强原本是想找一个未婚女人为妻。可他见艾梅身材保养得好,依旧年轻漂亮,说话柔声细语,又善解人意。最终杨强不仅接纳艾梅,还对2岁的继子杨聪视如己出。 艾梅再婚初期,对杨强体贴入微,每天换着花样给他做好吃的食物,因为那个时候杨强的生意蒸蒸日上,收入也跟着水涨船高。 4年后,艾梅还跟杨强生了个女儿。那段时间,一家四口其乐融融,杨强白天忙着赚钱,晚上回到家,享受着天伦之乐。 为了给儿女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杨强决定将公司规模扩大,可惜他一时失误,导致投资失败,最终不仅多年的积蓄毁于一旦,生活也陷入困境,还得借钱维持家里的开销。 杨强没钱后,艾梅对他的态度也一天比一天差,杨强在妻子脸上,再也看不到往日的笑容。在丈夫有困难,陷入低谷的时候,艾梅不仅没有一句安慰的话,还每天各种埋怨,夫妻俩争吵不断。 2016年,艾梅提出离婚。彼时杨聪15岁,也就是说他跟继父共同生活了13年。 离婚协议书里写明,女儿由杨强抚养,但对于杨聪的抚养问题只字未提,艾梅离婚后,杨聪一直跟自己母亲生活。 一年后,杨强再婚,跟第二任妻子并没有子女。 转眼又到了2022年4月,人到中年的杨强毫无征兆,意外猝死。留下存款195万以及3套房屋,除此之外还有杨强的公司股份、理财产品等等。 杨强的父母依然健在,他还有一个女儿,有妻子。按说,这些遗产都应该由这4位家属继承。可谁想,杨聪居然也提出要分割前继父留下的遗产。 理由是,他的户口依然在杨强的名下,两人在法律上仍然是父子,形成抚养关系,作为儿子,他有权继承前继父的遗产。 杨强的家属自然是不同意,认为杨聪跟杨强的父子关系,早在艾梅提出离婚的时候,已经自动解除。 多次协商不成,杨聪将前继父的4位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跟他们共同分割杨强留下的遗产。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杨聪认为,母亲离婚后,前继父依旧跟他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作为儿子他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庭上,杨聪声称母亲跟前继父离婚时,他未成年,前继父仍然给他提供了教育和生活费,形成上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且在他上大学期间,杨强还帮他买了一套房,杨强给他的转账记录累计超过千万元。 因此在他看来,即便是母亲已经跟继父离婚,但他跟继父子的父子关系并没有因此解除。 2、杨强的现任妻子则说,那些转账金额跟抚养无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许。 在现任妻子张兰看来,杨强跟艾梅离婚之后,杨强跟杨聪就解除了继父子关系。 随后,张兰提供了房产代持协议书,委托书等。声称杨强之所以给杨聪大额转账,就是让杨聪以他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所有权依然是杨强,跟抚养无关。 3、最终法院这样判 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是杨聪的户口仍然登记在杨强名下,但从他母亲跟杨强离婚当天起,在法律上,两人的这段继父子关系也随之解除,意味着继父母没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也同时不具备继承继父母遗产的资格。 法院驳回杨强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他没有继承资格。 杨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杨聪要怨只能怨自己的母亲,若是当年杨强落魄的地方,艾梅不离不弃,显然杨聪就能名正言顺继承继父的遗产。
  • 湖南,女子凌晨在工地上偷钢筋,正好被男子发现。女子为了逃跑,慌乱中举起钢筋朝男子扔过去,男子随即掏出刀子,把女子捅成重伤。经医院鉴定,女子构成重伤二级、半身瘫痪。事后,男子主动垫付了5万医疗费,可女子认为太少了,一纸诉状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134万元。男子辩称他这是做好事,法院的判决或引起争议!
    (案例来源:娄底市人民法院) 胡为是当地村民,在他家的附近有一处建筑工地,平时没事的时候,胡为经常去建筑工地上溜达,如果赶上建筑工地忙,也会搭一把手,不过却从来没有要过任何报酬。 因为资金的问题,建筑工地需要停工几天,考虑到工地上还有钢筋水泥等物品,包工头特意找到胡为,希望他平时没事的时候帮忙照看一下。 胡为本就是个热心肠的人,毫不犹豫的就答应了。 白天的时候,胡为定时来到建筑工地溜达一圈,即便是到了晚上,睡不着觉的时候,胡为也会带上手电筒去转悠一圈。 案发当天夜里,胡为听到家中的狗狂吠不止。他起床后查看一番,发现自家并没有什么异常。之后又带着手电筒,顺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准备去隔壁的工地看一看。 等胡为来到工地,果不其然,看到有一个黑影儿蹲在那里,他将手电筒照了过去,发现对方是一名中年妇女,一只手里拿着一个袋子,另一只手里正拿着钢筋。 很明显,这名中年妇女正在偷钢筋。 胡为见对方仅是一名中年妇女,大喝一声,要求中年妇女站在原地不要动。 中年妇女也被突然出现的胡为吓了一跳,担心对方会把自己送到派出所,随即用手中的钢筋,向着胡为的方向扔了过去。 见对方试图反抗,胡为一个箭步冲了上去,掏出手中的水果刀,捅向这名中年妇女,支持对方丧失反抗能力。 事后,胡为也感到有些冲动了,立刻将对方送到医院,并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 后经医院鉴定,中年妇女构成重伤二级,导致半身瘫痪。 让胡为没有想到的是,中年妇女的家属竟把自己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34万元。 胡为辩称: 事发当天,胡为发现中年妇女正在偷盗钢筋,胡为准备制止中年妇女的行为,可是对方却拿起钢筋试图伤害自己,为了保护自身不被侵犯,胡为才用小刀进行自卫,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退一万步讲,在工地上偷盗钢筋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胡为算得上是见义勇为,且对方也有错在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胡为用水果刀捅伤中年妇女,导致其半身瘫痪,事实清清楚楚,证据充足,胡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鉴于胡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胡为应赔偿对方149万,不过可以要求钢筋的主人共同承担。
  • 广西,一26岁男子在凌晨2点,以150元的价格,约38岁女子在公园发生关系。完事后,因男子不愿付钱与女子发生争吵,女子随即掏出小刀,把男子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女子提起公诉,男子的家属也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林勇来自农村,在附近的一个工厂内打工,因为工资收入一般,在加上相貌平平,26岁了还没谈过恋爱。 虽然没有女朋友,不过却有正常的生理需求。到了一定的时间,林勇就会去足浴店消费。 事发当天,林勇凌晨1点左右下了夜班,回到宿舍后洗了个澡,却难以入睡。他翻来覆去,最终还是拨通了那个熟悉的电话。 对方很快就安排了一个名叫范丽丽的越南女子,她虽然年龄已经38岁,但是价格便宜,两人约定在公园内见面。 两分钟后,范丽丽一边收拾东西,一边要求林勇支付费用。可是林勇却觉得,两分钟就花了150块钱,实在是有些亏了,提出能不能打个折。 范丽丽不同意,还对林勇出言讽刺,两人随即爆发争吵。 争吵过程中,范丽丽一气之下掏出小刀,对着林勇的胸口就捅了上去。最终导致林勇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警方很快将范丽丽抓捕归案,随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林勇的家属也提出48万的赔偿。 可范丽丽却认为,自己是出于自保,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两人已经约定好了价格,可是在完事后,林勇却拒绝支付费用与并与范丽丽爆发争吵,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两个人因为费用的问题发生争吵,考虑到当时已经凌晨两点,公园内并没有其他人,且林勇当时情绪非常激动,为了保护自己,情急之下,范丽丽为了自保这才掏出了小刀,主观上并不是了杀害林勇。 《刑法》第二十条 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范丽丽虽然是外国人,但是案发地点为广西,依旧适用于我国的法律。不过考虑到本案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应当参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本案中,林勇与范丽丽进行非法交易,因费用问题产生争执,与林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经医院诊断证明,林勇系被他人使用利器刺破胸腔、心脏造成气血胸及大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为此林勇的死,范丽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范丽丽承担60%责任,即赔偿林勇家属45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 意难平!江苏,男子怀疑妻子与别人有染,暗中观察,发现目标,带着8个朋友一起去抓人,骗开房门后,丈夫见妻子和情人穿着同款情侣睡衣,气得红了眼,随即发生肢体冲突。事后情人报警,称男子与朋友等人非法侵入住宅,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警方将男子朋友行拘19日,朋友不服,把警方告上法庭,称自己全程没动手,一直劝架,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程林眼看着妻子走进小区,轻车熟路地进入一单元门,他的心提到嗓子眼,生怕妻子发现他跟踪。 仿佛做错事的人是他,他确定妻子的电梯停在9层,心里咯噔一下,这是家里后买的房子,她怎么会到这来? 妻子田甜到底在搞什么鬼?这一次,他一定要弄清楚,这样的日子太煎熬了。 他自己没有勇气冲进去,就拨打好哥们的电话,王哥你帮我个忙,我不能再这样下去了,今晚,我要弄清楚一切。 王金田听后,没有多问,只是默默地点了点头,随即召集了其他八位朋友,一行人浩浩荡荡地赶过来。 程林和王金田是发小,程林很早就怀疑妻子外面有人,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他经常找王金田喝酒诉苦。 王金田体谅他的苦衷,但也爱莫能助,这种事别人插不上手,没有证据,怀疑没有用,万一误会夫妻感情都破坏了。 事发这天,程林特意告诉妻子他有应酬,回来要很晚,随后在把车停在小区外隐蔽处,观察妻子动态。 当他看到妻子化着淡妆,打扮时尚走出小区,他的心七零八落,看来他的猜测没错。 好容易等到王金田和几个哥们赶到,他迫不及待地带着一行人来到902,王金田让其中的一个朋友去敲门,就说送快递的。 田甜听说送快递的,没有多想,嘴里还念叨,买的什么,看看是给我的吗? 她开门一看傻眼了,丈夫带着一帮人夺门而入,当程林看到妻子和屋里的男人穿着同样的情侣睡衣,他瞬间暴怒,上去就给妻子一巴掌怒骂:你是真不要脸! 田甜的相好孙鹏也算有担当,把田甜护在身后,叫嚣着:有事冲我来,别打女人。 夺妻之恨,不共戴天,哪个男人能控制住脾气,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朋友们为程林不平,混乱中都出手相助,孙鹏受轻伤,事后报警。 警方赶到后,把所有人都带到警局,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其中,对王金田的处罚比较重,行政拘留19日,理由是私闯民宅和故意殴打他人等行为。 王金田不服,这房子是程林和田甜一起买的,我是受邀前来,怎能算私闯民宅呢? 再说我全程没动手,一直在劝架,还一直安抚程林不要冲动。根本够不上故意伤害他人罪。 因此王金田认为,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把警方告上法律,要求撤销行政拘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金田认为事发房屋是程林夫妻购买,自己是受程林邀请前来,不构成非法侵入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三)项。该条款规定了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处罚,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金田提出,房子是程林夫妻购买,程林也是房屋持有者,自己受朋友邀请,不构成非法侵犯罪。 2、王金田被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行为,并因此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8条第二款第(一)项。该条款规定了对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特别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王金田认为自己全程没动手,可田甜和孙鹏都证明他先动手,其他人也都证明,因此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3、孙鹏拿出一份租房合同,证明自己是房屋使用权持有者,王金田等人的闯入是违法的。 程林和田甜一起购买房屋后,一直没有入住,出租给孙鹏,当孙鹏拿出租房合同,证明自己是房屋居住人,王金田推翻非法侵入住宅的认定的就不成立。 王金田认为租房合同上显示的租金太便宜,对租房合同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但没有确凿证据。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王金田等人为朋友义气,非法侵入住宅,侵犯了孙鹏的居住权,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程林和王金田带领朋友们骗开房门,强行闯入,对孙鹏进行殴打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此驳回了王金田的诉求。 此事发生后,程林与田甜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离婚后,田甜光明正大的和孙鹏交往并确定关系。 程林对朋友的遭遇赶到内疚,王金田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义气用事,付出代价。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评论留言!
  • 钓鱼也犯法?江西湖口,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有人违规钓鱼,当夜集合执法人员前往实地检查,发现了一人多杆,一杆多钩及活物诱饵等违规垂钓行为,对4名垂钓者罚款2500元,并没收鱼竿14根。男子:钓鱼犯的什么法?
    (案例来源:湖口发布) 男子李某是个垂钓爱好者,白天上班没时间,他和朋友总喜欢晚上出来垂钓,一边感受夜的静谧,一边享受钓鱼的快乐,这是他最大的精神追求。 为了更好的钓鱼,李某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几个类型的鱼竿,长的短的、轻的重的,还有碳纤维等等。 事发当天,李某下班后约上三五好友,一起来到舜德乡螺蛳山附近的水域垂钓,这一次,他们准备充分,不仅多带了几个鱼竿,还找了些蚯蚓等活物,更好的吸引鱼儿上钩。 不料,就在李某他们安心垂钓期间,路边突然来了几辆执法车辆。 车子停好后,一群执法人员直奔李某身边,来势汹汹。 李某平时一直是个遵纪守法的本分公民,看到执法人员也没搭理,继续着他的垂钓。 不料,执法人员却打断了他们的垂钓活动,要对李某等人进行调查。 李某和朋友一脸茫然,但执法人员询问,他们也只能一五一十的告诉执法人员垂钓的实际情况。 经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认定,李某他们4个人,一共带了14个鱼竿,明显存在一人多杆的违法行为。 有的鱼竿上甚至还有多个钓钩,鱼饵桶里还有蚯蚓等活物,于是执法人员当即认定李某他们已经构成违规垂钓,把他们带回综合执法局处理。 原来,综合执法大队给很多水域配备了智慧监管平台,可以很好的检测到监管水域是否存在违规垂钓的行为。 这天晚上,值班人员发现智慧监管平台报警,就及时报告领导,紧急召集执法人员前去查处。 经过执法人员一晚上的加班,他们很快对李某等4人做出处罚决定,没收了李某等人的钓鱼用具,并罚款2500元。 对于李某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农业农村部确实对于捕鱼有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如一人一杆、一杆一钩等要求。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从规定可以看来,钓鱼需要办理许可证不说,还对于钓鱼时间、钓鱼范围、钓鱼方式以及使用的渔具、规格都有明确要求,钓鱼所得的鱼也不能上市交易。 所以,李某他们很可能是只有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垂钓。 2、使用活体作为鱼饵,也是违法行为。 《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其中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将泥鳅、虾等活体,作为禁止使用的鱼饵和钓饵。 李某他们用活体作为鱼饵,也是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他们受到执法人员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对李某他们处罚2500元看似荒诞,其实一点也不冤枉。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对于李某他们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的行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罚款2500并不算轻,但确实有法可依,李某他们注定无话可说。 4、最后,垂钓不仅有安全风险,更有法律风险,一定要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造成严重后果的,李某等人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无处不在,个人的兴趣爱好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范围内,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重庆,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关系后,她去找男人妻子谈判,想让二人离婚,男人妻子不哭不闹,大方表示,只要给300万就离婚。女老板给原配300万后,跟男子同居一年后分手,她觉得太亏,把男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00万夫妻共同债务。案子先后经过两审,二审中,原配拿出一份录音,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五中院) 王文雅躺在病床上,心如死灰。结婚8年。她为丈夫育有一子,原以为可以幸福到老,却没想到会遭遇背叛。 她一度为老公何亮的帅气自豪,却忘记了,一个男人长得太帅,也会引来其他女人觊觎。 这不,何亮竟跟他的女老板有了婚外情。 她一气之下,住进了医院。却没想到,第三者朱梅竟找到她的单人病房中来。 王文雅看着对面珠光宝气的女人,心中涌现一丝悲凉。这个女老板,看着生活得还不错,却为了一个男人,上门挑衅。 “你应该知道何亮跟我的事情,我们对不起你,我想跟他永远在一起,请你成全。” 王文雅冷笑:“这么迫不及待啊?你没资格跟我谈,让他滚来见我。” 朱梅卑微地说:“我太爱他了,他就是我这辈子要等的人,我愿意付出代价,只要你放手。” “你没资格跟我说离婚。” “我是没资格,但我有底气,他有资格谈,但他没钱给你,我是代表他来的,只要你说个数,我都可以答应。你要是不答应,我会一直在这里,只怕孩子醒来,听到我们的谈话,会伤害到他幼小的心灵。” 王文雅心中咯噔一声,她看了看在身边熟睡的儿子,冷笑:“看来是真爱啊。竟然想威胁我,为他花钱买自由,那好,我要孩子抚养费,和我以后的经济来源。” 朱梅:“我不请求你原谅我们,只请求你让他能见孩子。200万是我诚心赎罪。我希望再付50万,请求你对我们所犯的错误原谅一点。给他探视权。” 王文雅冷冰冰地说:“300万,少一分都不行。” 朱梅答应。 彼时的朱梅并不知道,聪明的王文雅偷偷把二人的谈话录音,并顺利用这份录音在二审中打赢官司。 之后,朱梅给王文雅转账200万,3日后,王文雅跟何亮办了离婚手续。2个月后,朱梅再次转账100万。 至此,朱梅用300万买断情人和原配离婚,以为她可以跟何亮双宿双飞。 但是,真等二人生活在一起,却经常爆发矛盾,何亮后悔莫及,朱梅哪哪都比不上妻子,他被猪油蒙了心,才会跟妻子离婚。 朱梅也很后悔,她付出300万的高昂代价,原以为找到如意情郎,却原来不过如此。 2020年3月,朱梅逼何亮写下一张欠条,说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决定分手,男方自愿10年内还清100万。 分手后的朱梅越想越觉得自己太亏,要求王文雅还钱,被拒后,把王文雅和何亮都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00万夫妻共同债务和利息。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但是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对离婚赔偿有过约定,因此,可认为三方之间达成口头协议。 朱梅给王文雅300万,属于赠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朱梅明知何亮有家庭,却跟其发展为情人关系,还向原配赠与钱财,以催促二人离婚,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文雅夫妻返还300万给朱梅。 王文雅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交偷录的那份录音作为证据。 2、王文雅说,这份录音可以证明,她从未跟朱梅协商离婚,是朱梅代替何亮来跟她谈离婚事宜,这300万不是离婚条件,而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朱梅插足自己家庭,给自己带来伤害,她在自己病重期间,到医院逼迫离婚,自己为了孩子,不得已答应。 这300万,等于是何亮问朱梅的借款,从何亮给朱梅写下的欠条就可以认定。 自己是受害者,凭什么为朱梅何亮二人的过错买单?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让人奇怪的是,庭审中,何亮极力维护前妻王文雅,这对离婚的夫妻共同面对朱梅进行抗辩。 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录音中可以听出,朱梅是在代替何亮跟王文雅谈判。 而现有证据显示,何亮跟朱梅之间有过款项往来。这也跟朱梅最初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共同夫妻债务,相符合。 但朱梅拿着何亮写的欠条,又说那300万是对二人的赠与,其言行前后相悖,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朱梅违背公序良俗,跟何亮在一起,为达到让他离婚目的,支付300万,之后又要求返还,属于“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对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梅诉求。 有人说,这夫妻俩办得漂亮,联手让女老板支付300万。 也有人说,这两次官司,原配看似是最大赢家,但她受伤的心又该找谁抚慰?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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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徐州,哥哥因家贫娶不到媳妇,无奈做了上门女婿。弟弟发奋图强,把老宅翻建。不曾想,30多年后,老宅分得6套房,弟弟却只给哥哥5万。哥哥怒把弟弟告上法庭。结局出人意料。
    (案例来源: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 胡长玲看着桌子上那张传票,气得摔碎了一个杯子。 妻子气愤地说:“明明已经做了30多年上门女婿,看到咱家房子拆迁,眼红了,还把亲弟弟告上法庭,要点脸行吗?” 在胡长玲心中,哥哥是他难以忘怀的痛。 那年,母亲嫌父亲没本事,抛下他们爷仨,离家出走,此后再没回来。 母亲走后,父亲带着他和哥哥,虽用尽全力,依旧穷困。 因为家贫,哥哥一直未能娶上媳妇,后来,哥哥做出一个决定,他要去当上门女婿。 哥哥对他说:“我走了,爸可以安心照顾你,家里担子也没有那么重。” 哥哥去给人家当上门女婿,他心中空落落的。他知道哥哥是为了让他和父亲生活的更好,才决定牺牲自己。 一个男人,但凡日子能过,谁又愿意做上门女婿呢? 于是,十几岁的胡长玲毅然告别父亲出去打工。8年后,他带着妻儿回乡种植草莓。又买了联合收割机,帮乡亲们收割庄稼。 在他的辛勤努力下,家里越来越富裕。 他不但把老宅重新盖了新房,也为儿子买了新房。 眼看着生活越来越好,好事再次降临。老宅房子和给儿子买的房子都要拆迁,可以分到6套房子。 于是,他请哥哥帮忙,把老宅房子名字过户到他名下,但他也不让哥哥吃亏,主动提出给哥哥5万补偿。 万万没想到,不知情的拆迁办工作人员竟然对哥哥说:“你家房子分了6套,你当真一套也不要?” 胡长顺这才知道,弟弟竟然可以分到6套房子。顿时就不乐意了:“你能分6套房子,才给我5万,这字我不签!” 胡长玲:“老宅房子是我盖起来的,给孩子买的那套房子也是我自己出钱。这6套拆迁房都是我的,我给你5万已经是人情。” 胡长顺恼了:“既然跟我无关,别让我来签字。” 胡长顺回家后把事情告诉妻子,妻子也很恼火:“你这弟弟真不像话,他吃肉给你留口汤也行,拆迁分六套房子,他一套都不想给你。如果你不做上门女婿,起码有你三套。” 妻子的火上浇油,让胡长顺心中更是不忿。 之后发生的一件事,让弟兄俩彻底决裂。 胡长顺儿子娶妻,弟弟前去祝贺并随礼,但当日胡长顺一家拍全家福,却不让弟弟到跟前。 在胡长玲心中,哥哥还是他的亲哥哥,可侄子结婚这件事,哥哥却摆明把他们排除在外。 此后,两家彻底断绝来往。但胡长玲做梦都没想到,哥哥竟把他起诉到法院。 曾经的亲兄弟对簿公堂,让人唏嘘。 1、胡长顺认为,他有两个理由分割拆迁房。 第一,当年,他为减轻家里负担,自愿做了上门女婿。 如果不是他离开,减轻家里的负担,弟弟也不会过上现在的日子。 第二,虽然他做了30多年上门女婿,但他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父亲死后,自己和弟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均等继承老宅。 因此,他要求分割拆迁房,合情合理。 2、胡长玲说出三个理由,证明哥哥没资格分房。 第一,父亲死后,是他花钱把老宅房子重新翻建。 第二,给儿子买房,也是他自己挣的钱。 第三,《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后留下的财产,父亲死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不是个人财产,也不属于遗产,不可被继承。 如果父亲留下房子和钱财,自己一定会分给哥哥一半。可事实是,家里所有东西都是自己亲手挣出来的。 这六套拆迁房,其中三套是老宅分的,另外三套是给儿子买的房子分的,于情于理,都没有哥哥的份。 3、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胡长顺做了30多年上门女婿,但如果老人真有遗产,胡长玲有权继承。 但是,根据法庭调查,老人死后,就留下那块宅基地。 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不可被继承。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是胡长玲自己花钱盖的。跟胡长顺无关。 按照法律规定,这六套拆迁房都归胡长岭所有。 但如果单纯判决,势必会让弟兄俩的亲情彻底决裂。法庭判案,应该以消化矛盾为重任。 于是,法官对双方做了调解。胡长玲答应在原来的五万继承上,多给哥哥一万块。 但胡长玲跟妻子通过电话话,却说想落叶归根,他不要钱,想买弟弟一套房。 看到哥哥想买房,胡长玲犹豫片刻,以10万价格卖给哥哥一套,他的房子一百多平,按当时房价,最少值25万,之前有人出20万他都没卖。 如今亲哥哥要用,他愿意10万给哥哥,并且哥哥在五年内把钱给他就行。 弟弟这样有情有义,让哥哥忍不住裂开嘴角。 至此,这对多日不来往的兄弟,再次站在了一起。在他们心中,亲兄弟的情分,比任何东西都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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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张家港,女子见楼下没有人,就躺在大马路上晒背,没想到,车主开车却没留意女子,女子被撞伤,车主问她为什么不去楼上晒背,那里没有车子。女子却说:我以为车子会看到我。就这句话,交警判了车主要责任。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女子看到天气晴朗,阳光明媚。她决定利用难得得好天气,去楼下小区晒背。 虽然说是晒背,但女子怕被强烈的紫外线晒伤,所以她还是全副武装。 带了粉红色的瑜伽垫,还有穿上同款色系的防晒衣帽。 她就趴在小区楼下的马路那里了,她觉得自己躺在马路那里,会有汽车看到她的。 现在是车让人,所以她心安理得地躺在那里。 太阳晒得她后背暖乎乎的,她浑身上下都在发热,出了很多汗。 女子觉得自己在排毒,更加享受这美其名曰的日光浴。 不过在太阳下久了,她有些昏昏欲睡。 谁也没想到,同个小区的女车主正好开车进来,由于视线受阻,她没有注意到躺在马路的女子。 直到汽车颠簸了一下,她才意识到不对劲,这次真是出门不利。 女子被撞得惨叫连连,还一个劲责怪车主不会开车,看到人躺在马路上,还要撞上来,一点都不会开车。 女车主赶紧报警。她也是被冤枉呀,谁能想到,大白天的有人躺在马路上晒背呢。 她可是有20年的驾龄,都是老司机了,可是,谁能想到大马路上竟然有人躺在那里。 就算她要避让,也来不及了。 躺在地上的女子却不依不饶,自己都是在马路上晒背的,别人家的车开过来,自己都会听到,车主也会看到自己,但这次女车主却看不到。 女车主看到女子全部把责任推到自己身上,也是气到了,楼顶上那么安全,不去上面晒,还非要来马路上晒背。 出事了却怪别人,更让她难以接受的事,交警还判定她疏忽观察,负主要责任,女子负次要责任。 好在女子只是受了皮肉损伤,不幸中的万幸。 有人说,明明是女子的负主要责任,却让女车主承担。 也有人说,她这样躺小区路上不违法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警方对此做出事故鉴定,女车主因疏于观察负事故主责,受伤女子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指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或者说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 次要责任:指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或者说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小的过错。 本案中,女车主开车过程中,对道路内交通情况疏于观察,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女子在小区道路上,开展非道路活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女车主不服公安局的判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女车主认为自己正常行驶在马路上,而女子是有意躺在马路上,才导致意外发生,女子应当承担此次的主要责任,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她对认定责任有异议,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自证清白。 3、虽然晒背是好事,但也要看场合,自己明知道在马路上晒背有风险,还要自甘风险,那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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