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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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枚勋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福建厦门,女子在小学任教5年后,在产假期间突然接到学校考核通知,她将因排名倒数第二被解聘。女子觉得不公平,举报到教育局,教育局霸气回应,并要求学校继续聘用她。小陈说,没人跟她解释,她会走劳动仲裁来保护自己。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7月23日《教师产假期间被解聘,教育局霸气给出回应》) 小陈看到学校公示的教师成绩后,整个人都不好了。 她跟另外一名老师是并列第二,这就说明,她或许面临被解聘的局面。 小陈很愤怒,拨打12345投诉。 她是学校的编外老师。虽然没有编制,但对她来说,只要能从事她喜欢的行业,她都甘之若饴。 她喜欢看着那些稚嫩的面孔,喜欢看孩子们眼神中闪烁的求知欲。 于是,每晚备课到深夜,每天早早起床,就成为她日复一日,雷打不动的习惯。 她享受这样的付出和奉献。 当学校那棵栀子花开满第五茬时,她在这个学校也干了五年。 五年中,她从一个青涩的学生,到有熟练教学经验的青年女教师。 五年中,她从一个未婚女孩到为人妻。 2024年2月28日,她生下一子,开始休产假。 月子里的孩子,就如淘豆芽般,一天一个模样。出月子后,更是越来越可爱。 小陈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暂时忘却了学校里的一切。 7月7日,她接到通知,学校组织编外教师考核。 下午三点,她突然接到电话:你和另一个老师的成绩,并列排名倒数第二。你来学校加赛,加赛完晚上公布成绩。 小陈听话地去加赛,但加赛后她的成绩却倒数第二,有被解聘的危险。 小陈心里不痛快,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想到自己第一次考试成绩不是并列倒数第二,却被要求加赛,结果加赛后真的成了倒数第二。小陈觉得很不公平。 她去找负责人,小陈认为自己的平时的成绩平均分加上考试当天的分数,成绩多了0.39分。另外一个老师多了0.13分,不应该是并列倒数第二。 可负责人却告诉她,因为他们两个的分数比较接近,所以进行了加赛。 小陈很生气,她明明比人家多一点,却被人家并列倒数第二。他们加赛后,她真的成了倒数第二,这对她太不公平。 于是,她一方面拨打12345热线,一方面向记者反映。 教育局很快给出回应:学校让产休产假的教师参加考核并公示,是错误的做法,他们会敦促学校改正,撤销公示结果。 另外,教育局还表示,如果小陈对考核标准有意见,他们会去调查。 与此同时,12345也回复小陈,学校不会解聘她。 小陈说,没人跟她解释,学校为何这么做?她打算走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如果学校在小陈哺乳期辞退她,违反了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平等,但也要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凡是女职工处以以上情形时,单位或企业都不得辞退女职工。 2、如果学校在小陈哺乳期辞退她,同时还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 因为男女身体机能的不同,有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会做出不利于女职工的要求,国家为了保护女职工,特意设立本法规。 女职工在怀孕,哺乳以及产期内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该学校在小陈产假期间,以分数低为由辞退小陈,不但违反劳动法,还侵犯到小陈的合法权益。 3、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实施末位淘汰规则,要提前告知,以求公平公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上几种情形。以上四种情形中,并没有末位淘汰规则这一说法。 本案中,小陈是在休产假,她的情形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种。 有律师说,即便学校实行末位淘汰规则,也要提前一个月和小陈说。 4、如果学校辞退小陈,小陈可以走劳动仲裁或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果学校在小陈哺乳期内解聘她,违反劳动法。应该支付赔偿金。 虽然教育局给出霸气回应,但如何更好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女性在职场中被公平公正待遇,是我们所有人应该深思的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
  • 贵州贵阳,女子夜班回家,都走到家门口了,突然蹿出来一男子,把刀架在女子脖子上抢劫,父亲听到女子呼救,拿着刀就冲下来,却被歹徒砍了3刀,父亲一把夺过刀,直接一刀要了歹徒的命,没想到,歹徒的母亲不断申诉,4年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贵州都市报) 李秋雨下了夜班回家,街道上行人稀少,只有路灯昏黄的光影,拉长了她身影。 她走到离家还有几百米时,再次接到父亲老李的电话,问她到哪儿了? 她嗔怒到:爸,我又不是小孩子,加个班而已,又说要来接我,又问我到哪儿了,不用担心我,我马上到家了,热点饭菜一吃就行了,你自己先睡就行。 老李一听女儿快到家了,赶紧去了厨房,给女儿用微波炉热饭。想让女儿回到家就吃上热乎饭。 女儿的工作,隔三岔五就加班,每次加班,他都去女儿单位接她回家,就怕路上发生个啥意外,世界不太平,还是小心为好。 有时候,女儿说有结伴的同事,不让他折腾了,他也睡不着,直到把女儿等回家,伺候她吃喝完,他才能去睡觉。 万万没想到,李秋雨路上挺安全,到了家门口竟然出事了。 一名男子突然从阴暗的角落窜出,手持匕首,恶狠狠地拦住了小雨的去路。 “把钱交出来!”男子的声音在寂静的夜里显得格外恐怖。 李秋雨吓得脸色苍白,本能地往后退去,双手紧紧护住胸前的背包。 正在老李给女儿热饭时竟然听到她在楼下凄厉的呼救声。 没错,那声音就是女儿的,他赶紧跑到阳台往下看,顿时大惊失色。 他看见女儿被歹徒把刀架在脖子上,舐犊情深,让他冲进厨房抄起一把刀,直奔楼下。 “住手!”老李的怒吼划破了夜的静,他像一头愤怒的狮子,不顾一切地冲向歹徒。 歹徒显然也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了一跳,但很快回过神来,举起匕首便向老李捅去。 “爸,你小心点!”李秋雨惊呼一声,眼泪噼里啪啦往下掉。 老李躲闪不及,左臂被划开了一道深深的口子,接着身上又挨了两刀。 他咬紧牙关,奋力夺下了歹徒手中的匕首,那一刻,他啥都顾不上了,他用力一刀,匕首精准地刺入了歹徒的胸膛。 一切发生得太快,以至于当歹徒倒下时,老李还愣在原地。 歹徒当场身亡,劫后余生的李秋雨抱着父亲还浑身抖个不停。 警察和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老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歹徒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歹徒的母亲不依不饶,她得知儿子的死讯后,悲痛欲绝。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开始四处奔走,要求老李为自己的儿子偿命,并索赔巨额赔款。 “我知道我儿子犯了错,但他也是一条命啊!”歹徒的母亲声泪俱下,她的眼神中既有愤怒也有无奈,“我只是想为他讨个公道,让他走得安心。” 老李告诉歹徒母亲:我能理解她你当母亲的心情,但我也是在保护我的孩子,那是我作为父亲的责任。 不幸的是,检察院认为老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对他提起公诉。 有人认为,第一是正当防卫,第二歹徒母亲自己教育无方还有脸起诉,第三若法院判女孩父亲有罪,那么这法官可以下岗了。 真搞不懂是怎么回事,检察院到底是维护好人,还是维护坏人,为啥不对真正的罪犯提起诉讼,却为难正当防卫者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老李构成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老李为了保护女儿免受正在进行的抢劫及可能的伤害,采取了防卫行为,并在此过程中导致歹徒死亡。 由于歹徒实施的是抢劫这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老李的防卫行为即便导致了歹徒的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老李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老李属于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同,它主要针对的是非人为的危险。 老李面对的是人为的暴力犯罪,因此更适用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的规定。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老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 因此,无论歹徒的母亲如何申诉,只要老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以及对非法侵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因为歹徒母亲不断申诉,导致这起案件历经四年时间,老李才最终被判决无罪。 谁来真正监督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引起全社会关注,这么明显的案件,为什么要四年,他们是想保护谁,难道好人就这么难吗?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 “真是天理难容!”吉林长春,13岁女孩暑假到生父家度假,却不料,生父的女友竟然找来一名退休的官员,将女孩给侵犯了,事后还送女孩去两家洗浴中心当失足女,女孩的母亲知道后,愤怒地报了警,却因为证据不足,女孩被认定为失足女,女孩的母亲不服,进行了申诉。
    (来源:百姓关注) “妈,暑假了,我想到我爸那里去住几天。”自从李明和孙芬离了婚,李小美跟着母亲生活,但她也十分想念自己的父亲,就想着暑假去父亲那里玩几天,但她又担心母亲不同意,只能小心翼翼地说着。 看着女儿如此渴望去见父亲,孙芬也知道,自从李明离了婚之后,女儿就一直很想她父亲,只是没有说出来而已,孙芬知道离婚对她的女儿伤害实在太大了。 她心疼地跟女儿说:“小美,你什么时候想爸爸了,都可以去看他,你想去他那里过暑假你就去吧。” 听了母亲的话,13岁的小美兴奋地跳了起来,连夜收拾行李,激动得晚上都睡不着觉。 孙芬看到女儿如此兴奋,也是马上将女儿送到李明那里,可她不知道,她哪里是把女儿送到父亲那里,她是把女儿送到了深渊里,李小美的不幸发生了。 当时李小美来到父亲家,看到父亲那一刻,她高兴得满眼都是泪花,她已经很久没有喊爸爸了。 当她喊出那一声爸爸,她的眼泪流下来了,可李明面对女儿的到来,并不激动,李小美也很快察觉出父亲的异常。 紧接着,她只看到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从卧室走出来,李小美惊讶了。 她这才知道,虽然父亲和母亲离婚没多久,但父亲已经找到新女友了,为了能够在父亲家和父亲多相处一段时间。 李小美非常乖巧地喊了一句:“阿姨,您好!” 面对如此乖巧的女孩,李明的女友张金莲竟然只是看了一眼又回房间了。 李小美很是尴尬,事实上她来到父亲这里之后,连续几天都很尴尬,父亲一直陪着张金莲,根本都没有时间陪她,甚至她听到了父亲和张金莲的吵架声。 她知道自己的到来,并不是让父亲高兴,而是让父亲为难了,张金莲不欢迎自己的到来,她打算打电话给母亲,她要回家。 可就在这时,她的不幸发生了,父亲家突然来了个老头林强,父亲和张金莲都非常欢迎他的到来,并且煮了一桌美食招待他。 那天晚上,李小美也是吃到这几天来最美味的一顿,自从她来到父亲家之后,她就没吃过一顿像样的。 只是她没有想到,吃完饭之后,那林强进了她的房间,把她给侵犯了,她大声地呼喊着。 可是她的父亲和张金莲始终没有进来,事后,李小美竟然又被父亲和张金莲带去洗浴中心,看到那些恶心的场面,李小美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 她赶紧趁父亲和张金莲不注意,然后赶紧联系了母亲,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母亲。 孙芬没想到自己的女儿找父亲,李明竟然不是人,跟着女友如此害自己的女儿。 她连夜赶来接女儿,并且报了警。 但是民警认为,李小美已经到洗浴中心当了失足女,并且那老头林强说,李小美当时是自愿的。 为此,由于证据不足,李小美被认定为失足女。 得到这样的结果,孙芳非常愤怒,她的女儿才13岁啊,她只是到父亲家过暑假而已,怎么就被认定为失足女呢! 她非常气愤,她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那么该如何认定李明,张金莲,林强的行为呢? 1、不管李小美是否是自愿的,她当时只有13岁,林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李小美事后才被父亲和张金莲带去洗浴中心,那么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小美是失足女。 2、李小美只是到父亲家过暑假而已,就被生父的女友,叫来退休的林强,实施这样的行为,而父亲没有阻止,所以他父亲和张金莲同样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孙芬经过努力,这三个人终于被刑事处罚了。 法院判决,林强涉嫌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李明和张金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但是法院认为,李小美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失足女,孙芳一直不能接受。 对此,你有何看法?
  • “这算哪门子的妈!”男子患病住院,妻子花光家里积蓄,还找亲戚们借了1万元,实在是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妻子还想挽留丈夫,只能求助于婆婆,表示:妈,你先垫上,等我有钱了一定还你。于是,婆婆拿出32万养老钱,还是没能救回儿子。儿子去世后,婆婆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她帮忙给儿子垫付的32万医药费。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韩美娟在病房里放声大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仿佛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释放她内心的压力,她太难了。 丈夫早早离世,留下她和尚未成年的儿子张磊,母子俩相依为命。韩美娟既当爹又当娘,一个女人拉扯着孩子,其中的心酸只有她自己知道。 好在,张磊非常听话懂事,学习也不错,也早早找到了工作,谈了对象,并没有让韩美娟太操心。 张磊和妻子王霞结婚后,两人非常恩爱,婚姻生活也充满了幸福。这对小夫妻也知道韩美娟的辛苦,经常回家看看,陪伴她,给她买一些好吃的,婆媳关系也相处的非常融洽。 就在韩美娟以为苦尽甘来的时候,一场意外降临了。 结婚十年左右,儿子张磊突然身患重病,住进了医院。 王霞和张磊感情很好,她决心拼尽所有,也要把丈夫从死神手里拉回来,家里不能没有顶梁柱。 然而,医院就是一个无底洞,很快把这个小家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家底挥霍一空,病还没痊愈,王霞家里已经没钱了。 王霞为了救丈夫,找婆婆韩美娟借钱,还找娘家人借钱。 娘家看到女儿的遭遇可怜,给王霞借了1万元。 婆婆韩美娟拿出她的银行卡,把卡上的12万全部借给儿媳妇,尽力帮助儿子度过难关。 这期间,因为住院时间太长,王霞还要上班赚钱,实在顾不过来,韩美娟就一直陪伴在医院,照料着儿子。 没过多久,这些钱又花完了,王霞再次找亲戚朋友们借钱,三番五次的借钱,大家都知道这些钱很可能有去无回,都拒绝给王霞借钱。 王霞没办法,只能求助于婆婆韩美娟。 “妈,你先垫上,等我有钱了一定还你。” 儿媳妇开口借钱,而且是为了救她儿子,韩美娟还是动了怜悯之心,把她的存折全部翻出来,用她的养老钱救儿子的命。 韩美娟陆陆续续搭进去将近20万,掏空了存折,把她所有的养老钱都搭了进去,但是儿子还是带着遗憾走了。 听到医生宣告儿子张磊死亡的消息,韩美娟再也忍不住,在病房里号啕大哭。 这一年多照顾儿子的辛苦,她心甘情愿,但委屈的是,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儿子还是走了。早年丧夫,晚年丧子,韩美娟实在是感到命运的不公。 忍痛给儿子料理完后事,韩美娟的世界崩塌了,她没有了积蓄,儿媳妇也不给她还一分钱,曾经幸福的家,如今冷清的可怕,她无依无靠。 更为担心的事发生了,王霞年纪也不大,还有了再嫁的想法。 韩美娟只能把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王霞偿还前前后后看病所借的32万元。 法庭上,韩美娟拿出第一次转账12万的记录,还有后来给儿子陆陆续续缴纳的医疗费回单19.85万元。韩美娟表示,儿子儿媳妇已经成家,她对儿子没有抚养义务,这些钱都是借给儿媳妇的,现在请求儿媳妇归还这些欠款。 王霞承认她给婆婆说过这些话,但他丈夫也是韩美娟的儿子,难道对于儿子的病情,就能见死不救吗?看病花光了所有的钱,她也无力偿还。 对于此事,法院会支持谁呢? 1、张磊已经结婚成家,韩美娟确实对儿子没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张磊已经成年,韩美娟对张磊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母亲够狠心,可以对儿子见死不救。 但是,没有哪个母亲会这么狠心,母爱是无私的,更是不计成本的,任何一个母亲遇到这样的情况,都会无条件出手帮助。 2、韩美娟认为,儿媳妇有扶养张磊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儿子病重,妻子王霞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借钱救助张磊,这是王霞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垫付的这32万属于无因管理,王霞作为受益人,应该返还这些钱。 韩美娟哭诉着,她年纪大了,孤苦无依,钱也没了,还怎么养老呢? 3、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霞虽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母子亲情,血浓于水,任何一个母亲就不会对儿子见死不救。 所以这不属于无因管理,垫付的医药费应该从张磊的遗产中扣除。 因此,法院驳回了韩美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霞为了给丈夫治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张磊哪里还有什么遗产?这样的判决,无非就是韩美娟拿不到任何钱。 为了救儿子,结果儿子没救下来,儿媳妇也要再嫁,韩美娟掏空所有积蓄,到底是为了什么? (人物均为化名)
  • “权利的任性?”河南禹州,一男子母亲治病,花了很多钱,不久,母亲去世,医保报销后返还到母亲社保卡里,男子和父亲到社保局查余额,工作人员表示,必须男子母亲来刷脸验证,男子说母亲已经去世,没法前来验证,工作人员不听,说这是规定,非要他母亲来刷脸验证,男子:“难道母亲不来,医保卡上的钱就打了水漂?”
    (内容来自:小雨纪实) 母亲熬了几个月,还是走了,临走时,瘦的脱了人形。 白小军心里一阵酸楚,不知道应该难受,还是应该高兴。 他在医院伺候母亲,目睹了母亲的痛苦和煎熬。 当母亲咽下最后一口气时,白小军嚎啕大哭,他心里一下变空,母亲再也不会和他说话。 父亲老泪纵横,没了老伴,他了无生趣。 为了治疗老伴的病,家里的积蓄已经掏空。 虽说老伴有医保,也会给报销,但也需要自己先把钱垫付进去。 母亲一场大病,拖垮了全家,不仅只是金钱的消耗,也拖垮了家人的身心精力。 父亲在医院守护,白小军在拼命挣钱,一有空闲就会替换父亲,所有的钱都送到了医院。 好在母亲去世后不久,医保顺利报销,报销的金额返还到母亲的社保卡里。 家里正在缺钱,母亲没了,需要重新安排生活,还要对父亲的生活做好安排。 白小军扶着父亲,拿着母亲的社保卡来到了社保局查询。 他们想知道母亲的社保卡余额的数字,看医保究竟给报销了多少,谁知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必须由本人亲自前来,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才能查询余额。 白小军耐心解释:“我妈已经去世了,我们接到通知,说医保已经顺利报销。” “报销的钱返还到了我妈社保卡上,我妈已经去世,没有办法来人脸识别。” “我妈的社保卡没有设置密码,我自己在家试过,没办法在网上查询,所以我才领着我爸,来柜台找你们帮忙。” 对于这个解释,工作人员不听:“要想查询余额,必须要本人前来验证,这是规定!” 白小军说:“规定是死的,我这情况特殊,难道就不能变通?我妈已经去世,怎么可能来柜台进行验证?” “那我们不管,本人不来刷脸,我们没法为你查询。” 白小军急了:“你这话很好笑,讲点道理好吧?难道我妈不来,卡上的钱就打了水漂?” 工作人员摇了摇头:“一切都要按照规定办理!” 白小军气的和他们讲理,可是工作人员不和他多说。 白小军一气之下找来了记者,把自己的遭遇说了一遍。 白小军说:“我妈后事都办完了,不可能达到他们的要求。” “我给他们解释,他们也不听,非要我按规定办事,当时我都懵了,他说这话都没一点儿道理。” 记者一听,也是一脸懵圈,要是白小军母亲真的去了,难道他们不会吓跑?反正记者肯定会吓得当场晕倒! 记者和白小军一起来到了社保中心,和工作人员谈了两个小时。 他们一看记者前来,知道已经无法搪塞,社保中心的领导站了出来。 领导首先向白小军父亲道歉:“老先生第一次来的时候,带着证件没有办理成功,出现这种工作态度,是不太合适。” “如果是俺这边儿造成的啥原因,咱肯定跟老先生赔礼道歉,工作上失误了,肯定要跟老先生赔礼道歉。” 领导立刻批评了涉事工作人员:“以这种态度对待老先生,绝对是有问题的。” 领导也向白小军和记者做了解释,工作人员不肯为白小军查询余额,原来是老人生前,没有完善自己的社保卡资料。 按照规定,资料不完整,需要本人过来完成认证,补齐身份信息后才能进行查询。 但是白小军在办理当时,工作人员只说要按照规定办理,并没有解释清楚究竟何种原因,导致必须本人验证。 并且白小军已经多次表示,母亲已经去世,没办法前来验证,这种特殊的情况,就该特殊处理,而不是一味的死搬硬套规定。 难不成老人去世,没办法前来验证,卡里的钱就打了水漂不成? 社保中心的领导连连点头,的确是工作人员考虑不周,他再三的表示歉意。 最终,领导承诺他们,会让工作人员尽快协助白小军,完善其母亲的身份资料,让他可以随时查询社保卡里余额。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 白小军和父亲作为母亲遗产继承人,有权查询母亲社保卡余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白小军和父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包括社保卡里的余额。 2. 社保局工作人员坚持要求已故母亲本人前来识别验证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工作人员明知白小军母亲已去世,仍要求其母亲本人前来识别验证,显然不符合常理。 也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的规定。 这一行为侵犯了白小军和父亲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社保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 甘肃一男子,被交警拦住查酒驾,第一次吹气,仪器上的数字为13mg/100ml,男子以为自己没事,刚准备离开,不料,另一个交警又拿出一个检测仪,让他吹气,结果显示27.8mg/100ml。男子提出抽血化验,遭到拒绝后,在检测单上签署无异议。交警说男子酒驾,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以1000元罚款。男子不服,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亮了。
    (来源:任丘司法) 老张看着那张行政处罚书,心里都快郁闷死了,他心里是一万个不服。 那天晚上朋友聚餐,他和哥几个喝了几杯,聚会结束后,自己叫了代驾开车回家。 次日上午,他醒来后,本打算在家里休息一天,却接到电话,朋友喊他出去有事。 那时老张已经酒醒,但是担心路上遇到查酒驾的,他还特意推迟到很晚才出发。 路上,他开得小心翼翼,生怕出什么问题。 可偏偏怕什么,来什么,刚开到一个路口,就遇到了交警查酒驾。 老张的心里咯噔了一下,但是想着自己都过了一晚上了,酒也醒了,应该没啥事。 他第一次对着检测仪吹了气,结果显示为13mg/100ml,老张松了一口气,以为自己没事了,正打算开车离开。 不料另一个交警上前,换了一台检测仪,让老张再吹一次,这一次的结果显示为27.8mg/100ml。 老张傻眼了,两次吹气检测出来的数据怎么完全不一样啊,是不是检测仪有问题。 可交警却说:“我们的仪器都是经过检测合格的,不会有问题。两次检测结果不一样,有可能是你吹气的问题。” 老张却说:“怎么可能是吹气的问题呢,我两次都是这么吹的,并且我并未饮酒,我对这个结果有异议。” 可交警表示:老张涉嫌酒后驾驶,需要对他做出行政处罚。 老张立马慌了,当即提出要去进行抽血检验。 交警却说:“呼气检测低于80毫克/100毫升时,可以直接按酒驾处罚,不需要抽血送检。” 沟通未果后,老张只能在检测单上签了字,表示自己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可他这一签字,事情就来了。 之后交警给他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因此被扣12分,驾照被扣6个月,还罚款1000元。 老张反反复复看着那两张单子,越想越气:“两次吹气,第一次自己啥事没有,第二次就说自己酒后驾驶,自己提出异议,要求去抽血化验,可交警却驳回了自己的意见。这中间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行政复议未果后,老张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1、老张认为交警处罚程序违法,并未依法保障自己‌申辩的权利。‌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老张认为事发当天,自己明确表示自己未饮酒,并且对对酒精测试仪的结果有异议,要求申请血液酒精含量测试,但是交警并未听取自己的意见。 直接给自己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属程序违法。 2、交警一方却认为:老张在检测单上签字,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其处罚并无不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时,‌可认定为饮酒后驾驶。 事发当日,老张的检测数据显示为2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交警根据规定,对其处罚,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交警对老张下达的处罚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均为同一时间签署。 在事情发生后,交警并未听取老张的陈述和申辩,由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对老张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银行怂了!”女子父亲去世,欠银行40万贷款,银行要求女子替父还债,女子说还钱可以,但银行得向她提供5份证明:一、证明我爸是我爸,还要有DNA检测;二、银行得证明她父亲没非婚生子女,她是唯一子女;三、得证明其他继承人都不在了,不能冒出来争遗产;四、得证明她父亲40万贷款用于家庭开支而不是打牌输了;第五个要求更是让银行火冒三丈,却无计可施。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顾佳在父亲家收拾遗物时,二叔来了,问她老宅卖不卖?有人看上了这套院子。 顾佳环顾四周,到处都是父亲生活过的痕迹。 她如果把房子卖了,这一切都会消失,父亲用过的家具家电,锅碗瓢盆,都会被扔掉。 那么,父亲想家了,想回来瞧瞧,一看到房子易主,一定会觉得这个女儿不孝吧。 她告诉二叔,这房子不能卖,是个念想。 放心,父亲不在了,老房子也荒废不了,她是老师,每年都有寒暑假,她会回来打扫翻新,努力保持父亲活着时的样子。 送走二叔,顾佳继续收拾遗物,一边收拾一边掉眼泪。 子欲养而亲不待,她忙于工作和自己的家庭,很少回家陪父亲,她以为来日方长,可没想到,父亲猝然离世,连抢救的机会都没留给她。她怎么能不难过呢? 这时,她的手机响了,进来一个座机电话,显示的是某家银行,她一头雾水的接了起来。 电话是银行一个自称李女士的人打来的,对方一副公事公办的口吻,说她父亲老顾生前欠了银行40万贷款,让她父债女还。 还沉浸在丧父之痛的顾佳,并不知道父亲还有这笔债务。 她顿了顿,告诉李女士,她不知道父亲欠债这个事,得先了解一下情况,然后再跟银行处理这事? 没想到,李女士不客气的说,有啥好了解的,他父亲的贷款可是白纸黑字签了合同的。人死债不能消, 这一番话,听的顾佳直恼火,她只不过是不知道父亲欠债,不能银行说啥是啥吧? 她想着跟亲戚们了解一下,父亲借钱用来干嘛了?如果真贷款了,当然会还,可银行说话也太难听了吧? 顾佳气冲脑门,既然这样,她就得跟银行掰扯掰扯了。 顾佳不紧不慢的回了一句:“还钱可以,但我有5个条件。” “还钱是债务人的义务,怎么还讲条件?”李女士说。 “当然有条件,而且缺一不可!”顾佳说的很硬气。 “第一,我需要银行出具一份正式的证明,证明我父亲确实是我的父亲,并且附上DNA检测报告。我们储户去你们银行取去世亲人的存款,你们不也要求这么证明吗?” 李女士顿住了,有些瞠目结舌,都不知道怎么接话了。 “第二,我希望银行能证明我父亲没有其他非婚生子女,确保我是他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否则,我把他的债务还了,再冒出其他私生子女跟我抢遗产咋办?”顾佳继续说道。 李女士急了,说顾佳这不是刁难人吗? “刁难,你们银行刁难人的时候还少吗?第三,银行需要证明我父亲没有其他在世的直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父母等,确保这份遗产不会引发其他继承纠纷。”顾佳的语速不快,但每一个字都说的清清楚楚。 “第四,我希望银行能证明这40万的贷款确实用于了家庭开支,而不是我父亲打牌输了,或其他不当行为。否则我没义务还。”顾佳说的口干舌燥,喝了口水继续说。 至于第五个要求,顾佳说,父亲欠了40万,银行得证明父亲的遗产只比40万多,而不是比40万少,否则她把钱还了,父亲却没遗产可继承她凭啥还? 李女士一听,气的语无伦次,说顾佳这是在耍无赖。 顾佳呵呵一笑,说比起银行来,她是小巫见大巫,凭啥储户去银行办理业务,就被各种刁难,反过来就不行呢? 如果银行做不到这5点,就别指望她还钱,她可不惯着。说完就挂断电话。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父债女还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顾佳作为继承人,其只有在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范围内,才有义务清偿其父亲的债务。 如果顾佳选择继承遗产,她需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偿还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她无需用个人财产来补足差额。若她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2、如果遗产不合法,或者不能继承,顾佳没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如果确实存在遗产,这些遗产需要是合法的,并且可以被继承。 同时,银行要求顾佳偿还债务,必须首先确认存在可供继承的遗产。 3、顾佳提出的五个条件,实际上是对银行提出证据要求的一部分。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顾佳提出的五个条件,实际上是对银行提出证据要求的一部分。 她要求银行证明其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她还要求银行证明贷款用途等,这些都需要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 浙江,54岁男子没结过婚,打工意外坠楼,单位赔了87万怃恤金。大哥出于信任,让二弟保管这笔钱。办完丧事,大哥提议4兄妹平分。二弟却一分钱都不肯拿出来,说他将儿子过继给了弟弟。4兄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青田县人民法院) 章成在家排行老四,上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下有一个妹妹。父母均已离世,章成没结婚,也无儿无女。 2017年12月,章成像往常一样在工地上干活,不小心从楼上摔下来,还没送到医院他就断了气。 兄弟姐妹得知这个噩耗悲痛万分,后来经过协商,用工单位赔偿家属87万。当时,大哥章满提议,这笔钱先由老二章根保管。等办完弟弟的丧事,除去所有开销四兄妹再平分。 当时四兄妹都认为这样的分配方案很公平,均表示赞同。 兄妹几人花了10万,替弟弟办了一场风风光光的葬礼。 所有的事情尘埃落定后,大哥将弟弟妹妹召集在一起,让老二将剩下的77万拿出来平分。可老二却半天没动静,冷不丁地说了句:“钱在我的卡上就是我的。” 三兄妹都目瞪口呆,老大试图提醒老二:“咱们之前不是说好了吗?这笔钱先由你保管,等办完丧事再平分。” 老二打起了感情牌,说父母去世以后,他对章成照顾最多,而且章成的户口也落在他们家,现在这笔抚恤金理应由他一个人继承。 当年,章家父母替2个大儿子操办完婚事后,就先后因病离世。章成没了父母的帮衬,一直没能娶上老婆。 老大成家后,在外面建新房单过,老二婚后跟章成共同居住在父母留下的老宅,因此,章成也是跟老二一家同桌吃饭,兄弟俩关系走得比较近。 后来,老二也建了新房,老宅就只有章成一个人居住。不过,懒得做饭的他,还是经常会去老二家里蹭饭吃。 老二还说有一次,章成生病住院,他垫付了4000块,钱不够找大哥借500块,他都不肯。 老大以及两个妹妹却说,老二照顾章成是得了便宜还卖乖,章成单身一个人,没什么开销,打工赚到的钱大部分给了老二。 他生病住院,理应由老二承担,再者章成是吃了低保,能够报销90%,根本花不了多少钱。 而这边,妹妹说章成住院期间,都是她每天往医院送饭。 原本几十年从没有红过你的四兄妹,因为这笔抚恤金翻了脸,老大还多次找村委会调解此事,可不管旁人说什么,老二就是不肯把钱拿出来。 一会说他对章成照顾得最多,一会又说2个妹妹嫁出去就是外人,没资格分这笔钱。 所有人都认为老二不讲道理,他竟又爆出猛料,说他儿子过继给了章成,这笔钱跟谁都没有关系,只有他儿子才有继承权。 但全村却没有一个人知道此事,老二唯一能够拿得出的证明,就是章成墓碑儿子一栏,刻有他儿子的名字。妹妹不由地惊出一身冷汗,这墓碑是老二一手操办,显然他早就预谋。 无奈之下,兄妹几人将老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把钱拿出来平分。 可法院一查,老二账上那87万,章成还没有下葬的时候,他就已经悄悄转到自己儿子名下。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在法律上抚恤金具体该如何分配,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属于亲属之间的一笔共有财产。具体怎么分配,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本案中,老二想独占这笔抚恤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他跟章成生活时间最长,对他照顾最多,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多分。 2、收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老二声称他早在几年前,就将自己的儿子过继过了章成,但他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因此,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他主张儿子是弟弟养子的这一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也就是说,老二的儿子没有资格参与分配这笔抚恤金。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调查了解到,父母去世之后,相对于其他兄妹,老二确实对章成照顾得最多,兄弟俩关系最亲近。 判决这笔77万的赔偿金,老大分12.32万,大姐15.4万,小妹12.3万,老二36.96万。 对于这个分配方案,四兄妹均表示认同。 金钱是人性的试金石,很多兄弟姐妹在没有涉及到利益的时候,一家人可以有说有笑,一团和气,可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有些人就会六亲不认,被利益蒙蔽了双眼。 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无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 “物业给力!” 山东青岛,女子霸占邻居家的车位4年,没给过邻居一分钱。邻居让她挪车,女子老公竟要求邻居,出钱重新帮他们租一个车位。这天,女子的车不仅被砸了个大窟窿,还扔满了垃圾。物业保安:监控坏了,不知道是谁砸的。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杜梅跟闺蜜约好去外面逛街,她打扮得花枝招展出了门。可当她在小区看到自家的车,瞬间就没了心情。 杜梅当即掏出手机,打电话让丈夫王能赶紧下来。 原来,杜梅家的车不知道被谁砸了几个大窟窿,车头还扔满了垃圾。打狗也要看主人,究竟是谁这么大的胆子。 夫妻俩找物业讨要个说法,让他们调出监控,嘴里叫嚣着绝对不会轻饶那个砸车的人。可物业管理员的一番话,却给夫妻俩泼了一盆凉水。 老李强忍笑意,装着一副很无奈的表情。说几天前,那个地方的监控刚好坏了,还没有来得及修,他也不知道是谁把车砸坏了。 这可把杜梅气坏了,对着物业一顿数落。 夫妻俩一致认为,肯定是有人故意在报复他们,而这个人就是车位的主人罗森。 4年前,夫妻俩在这个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买车位。让他们欣喜的是,小区有个车位一直空着,杜梅经过一番打听,得知车位的主人罗森在外地上班,平时很少回家。 杜梅将这个重大发现告诉了自己的老公,罗森出门前,担心车位被别人占用,还特意在自己的停车位加了一把车位锁。 可杜梅夫妻连声招呼都不打,竟直接将罗森的车位锁撬了。 从那以后,他们就将这个车位占为己用,整整霸占了4年。每年春节罗森回家,自己的车还要四处找位置停。 杜梅的车被砸前半个月,罗森准备回老家发展,特意提前给这对夫妻打电话,让他们挪车。可哪知,在这对奇葩夫妻的潜意识里,他们使用了这个车位4年,就已经是他们的了。 夫妻俩这样的态度,罗森很是恼火,在电话里跟他们大吵一架,说他们不知好歹,脸皮很厚。 可不管罗森说什么,夫妻俩就是不肯挪车,王能说这个车位用久了,早就有了感情,自己停得好好的,罗森凭什么让他们挪车? 罗森好说歹说,王能总算同意挪车,但却提了一个让罗森哭笑不得的条件,他要求罗森在别的地方,帮他租一个车位。否则,他是绝对不会把车位让出来。 罗森被气坏了,说如果不将车位还给他,后果自负。 杜梅霸气回怼:有本事你把我们车砸了呀! 基于以上原因,夫妻俩十分肯定以及确定,就是罗森砸了他们的车。 杜梅打电话报警,凡事都要讲证据,物业那边监控坏了,罗森一口咬定此事跟他无关,还说这是老天爷在帮他。 了解到整件事的前因后果,警察要求夫妻俩提供证据,拿不出证据他们也没办法,说明白了就是懒得管。 夫妻俩不甘心吃哑巴亏,还叫来了记者。 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们霸占邻居家的车位4年,不仅没觉得不好意思,反而还理直气壮,说罗森太过分,自己的车停得好好的,非要逼着他们挪车,说话还那么难听。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这对夫妻俩的三观还真是完美匹配。 显然,就算是他们叫来记者也没用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双方有矛盾,砸车扔垃圾虽然解气但需要付出代价。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不管这个砸车的人是谁,如果被发现,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杜梅的车毁坏较为严重,还极有可能会被拘留罚款。所以不到万不得己,不要去做这样的傻事,省得给自己惹麻烦。 2、夫妻说砸车的人是罗森,就要提供确凿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夫妻俩光凭想象和推断,认定是罗森蓄意报复砸了他们的车,没有事实根据。 杜梅扬言要将罗森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 他提供不了监控,也找不到目击证人,就无法指证此事是罗森所为,需要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3、霸占别人车位还理直气壮,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私人车位那是别人花钱购买,就算是对方车位是空的,旁人也不能随意占用。 本文中这对夫妻,霸占邻居车位4年,一分钱没给过,现在还赖着不肯挪车,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碰上这种蛮不讲理的人,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他们本身有错在先,被别人砸车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车究竟是被谁砸的,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不得不说,物业也非常给力。 因为此前,物业也跟这对夫妻就挪车事件沟通多次,但他们依旧我行我素。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 陕西西安,女子家有两个孩子,怕吵到楼下邻居,给客厅铺了隔音垫,但楼下一对小夫妻还是觉得太吵,直接踹开门闯进家里,大吼孩子:再吵我把你们两个杀了!女子和保姆阻拦,结果被这对夫妻殴打。事后,警方马上介入,对这对夫妻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给两个孩子喂完饭,孩子在爬爬垫上开始玩,白茜才终于可以坐下来安稳的吃顿饭了。 自从生了二胎,白茜每天都过得跟打仗似的,忙得焦头烂额。 一个三岁半,一个一岁半,孩子都还懂事,但也正是难带的时候。 幸亏请了个保姆阿姨给她帮忙,阿姨带孩子时她做饭,两个人能换着来,要不然,她一个人绝对搞定不了两个孩子。 白茜没吃两口,忽然听见一阵巨响,有人在踹她家的门,她吓了一大跳,玩得好好的两个孩子也吓得躲进了阿姨的怀里。 正当她纳闷之时,门外忽然连续踹门,破门而入,两个人骂骂咧咧的冲了进来。 白茜一看,不是别人,正是他们楼下的一对小夫妻。 女子一进门就开始破口大骂:“吵什么,吵成怂了!” 男子也不甘示弱,一脚就踢飞了地上的宝宝座椅。 两个孩子被吓呆了,不敢玩也不敢出声,悄悄地躲在阿姨怀里。 白茜惊慌失措地站了起来,向女子解释,刚才他们什么也没干,两个孩子都在爬爬垫上,没有乱跑。 但女子不相信,让她不要狡辩,楼下非常吵,更可怕的是,女子像发了疯似的,指着两个孩子大吼:“再吵信不信我把你们杀了!” 男子也没闲着,在一旁帮腔,三岁的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 白茜非常生气,怎么对大人都行,为什么要威胁两个不谙世事的孩子,作为妈妈,她忍受不了,马上对女子表示,不要吼娃。 但女子毫不收敛,直接开始动手。男子见他媳妇和白茜厮打在一起,马上出手,一把掐住白茜脖子,把她按倒在地,白茜毫无还手之力。 女子见状,猛踹白茜右腿,阿姨看白茜被打,赶紧松开孩子跑来拉架,谁知男子将阿姨也一起打,揪着阿姨的头发往卫生间门上撞。 厮打了好几分钟,白茜表示他要报警,对方怕事情闹大,这才悻悻离开。 那两人走后,白茜赶紧报警,并给丈夫打去电话。 丈夫黄超马上赶到家里,看到妻子和阿姨的伤,他气愤不已,马上带两人到医院做检查。 诊断书显示,白茜和阿姨两人均为头面部损伤、上肢损伤、多处挫伤。 对楼下邻居的行为,黄超暴怒,他表示,家里虽然两个孩子,确实活泼好动,但这是孩子天性,不可能不让孩子动。 为了避免影响楼下,他给客厅全部铺了隔音垫,但孩子在卧室不可能一步路都不走,只要孩子一活动,楼下就说太吵了,受不了。 自从这件事后,他们都不敢回家住,带着孩子借住在亲戚家,最重要的是,给孩子心里造成了阴影。 警方很快展开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最终对楼下这对小夫妻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时一出,大家议论纷纷。不少人表示,楼上楼下发生矛盾,没有一个楼上是被冤枉的,楼上觉得孩子跑一跑跳一跳没有多大声音,其实在楼下,声音可不小,时间长了,楼下确实受不了,失眠不说,严重的还会精神衰弱。 但不管怎么样,遇到问题都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不能踹门而入,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有理也变无理。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黄超认为,妻子、孩子和保姆都有受伤,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对楼下夫妻进行处罚。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是看有没有打人,而是要看伤害后果。只有伤害达到轻伤以上,才能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经过鉴定,黄超的妻子,保姆或者孩子任何一个达到轻伤以上伤害后果,那就可以追究楼下邻居的刑事责任。 2、即使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还可以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只需要情节严重即可,楼下邻居没有得到许可,擅自闯入黄超家,还乱砸家具,打伤黄超妻子和保姆,这样的后果很严重,社会危害也很大,至少是可以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所以,楼下邻居肯定要受到刑事处罚,至于按照什么罪名处罚,有待具体的鉴定结果和法院的判决。 3、楼下邻居还要赔偿黄超妻子和保姆的医疗费等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事行为角度而言,楼下邻居殴打黄超妻子和保姆,已经造成了人身损害,必须为此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楼层隔音不好,邻居之间应该好好协商,协商不妥的,应该合法维权。楼下邻居这样一闹,反而把自己送进去,太不理智了。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 江苏无锡,男子是上门女婿,和老丈人一家同住,结婚时小姨子在读初中,29年后,老房拆迁,分了267平的房子,还有39万补偿款,老人去世后,小姨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姐姐平分房子和补偿款,男子不同意,也要分一部分,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光明网) 2022年,周家老屋拆迁,分了267多平的安置房,还有39万拆迁补偿款。 有大房子住了,一家人很开心。 第二年,老丈人去世了。 老人在,家还是家,老人一走,小的就开始闹分家了! 周玉芳因为分家的事和姐夫徐峰吵了起来。 周玉芳说:“我和我姐一人一半没有问题啊,房子平分,补偿款对半分。” 徐峰据理力争:“我和你姐结婚时,你读初中,上完学你就嫁人了,你为这个家付出多少?应该我们多分。” 周玉芳冷笑一声:“按理说我父母留下的财产都是我和我姐的,跟你有什么关系。” 徐峰瞪着小姨子怒气冲冲的说:“我为这个家付出了30年,爸妈都是我和你姐照顾,你说这话还有良心吗?” 这时,周芬芳吼了一声,让他俩不要吵了,不行就让法院断。 没想到,周玉芳真的听了进去,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姐姐平分房子和补偿款,还有父亲的养老金。 徐峰反对,他认为自己付出了太多,自己也应该分一部分。 事情要从二十多年前说起,老周夫妻俩生了两个女儿,因为老伴身体不好,就没有再要孩子。 一转眼,大女儿周芬芳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老周坚持要招上门女婿,为了以后有人给自己养老送终。 周芬芳是个孝顺的孩子,她找对象的要求就是人品好,有责任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上门女婿。 很快,有人给周芬芳介绍了徐峰,他为人忠厚,会搞装修,重要的一点是他同意入赘。 周芬芳和他相处了一段时间,发现徐峰性格沉稳,是个值得依赖的人,父母对他也是特别喜欢。 于是,在1993年,周芬芳和徐峰结婚了。 婚后,徐峰和老丈人一家生活在一起,而小姨子周玉芳还在读初中。 周家条件不是很好,整个屋子只有三间平台和一个灶间。 为了改善生活,徐峰努力工作,出去给人刷油漆,搞装修,赚些辛苦钱。 周芬芳则在一家企业上班。 夫妻俩凑够钱就会对房子扩建一下,然后装修一新,就为了住着能宽敞舒适一些。 之后,夫妻俩只要经济富裕就会对老房子扩建一下,直到房子变成了二层小楼。 5年后,周玉芳出嫁了,从家里搬了出去。 徐峰和周芬芳继续照顾着两位老人。 后来,周芬芳的母亲去世后,家里就剩下他们夫妻俩和老丈人一起生活。 徐峰悉心照料着老丈人,端茶倒水,送医问药,都是他跑前跑后。 没多久,老丈人去世了。 家里就剩下他和周芬芳了,孩子出去上学了。两人守着大房子过日子。 可是,小姨子周玉芳觉得父亲去世了,家产应该平分。 徐峰心里不平衡不同意平分,于是和小姨子吵了起来,最后,竟闹到对簿公堂。 1、徐峰作为上门女婿,和岳父一家生活29年,他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徐峰认为他为这个家付出很多,要求把他的份额归到老婆名下。 徐峰和岳父母是因为结婚才有的,不是血亲关系。 根据法律女婿不在可以直接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人里面。 也就是说,徐峰作为上门女婿,虽然和岳父母一起生活了29年,但他也不能获得继承权。 不过,徐峰对岳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了,那么,法院考虑这一点,在他老婆份额的基础上,适当给他多分一些。 2、周家在1996年扩建的房子,怎么确定每个人应该分多少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院查明,1996年扩建房屋时,家中成员包括老周、老周的妻子、周芬芳、周玉芳、徐峰,当时他们都是成年人具有劳动能力。 但是,周玉芳和徐峰他们都说不清楚每个人到底出了多少钱。 所以,法院按照等额享有该部分房屋的份额,即各享有五分之一。 而老周和老伴去世后,他们的份额由周芬芳和周玉芳各半继承。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院认为,周芬芳和徐峰长期和老周夫妇共同生活,并对房屋进行了多次的扩建和装修,付出了较多的心血。 而且,周芬芳和徐峰也承担了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尽了赡养义务。 所以,法院在分配时给予了周芬芳和徐峰更多的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拆迁房屋中安置面积151.14平米,补偿款302614元,归周芬芳所有; 安置面积115.87平方米,补偿款97011元,归周玉芳所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 太冤了!湖北襄阳,小男孩在广场玩耍时,捡到一枚钻戒,母亲以为是个小玩具,又见孩子把钻戒放在嘴里非常危险,便随手扔掉了。没想到,次日警察带着失主找上门来,表示那钻戒是真的,价值三万,要求赔偿。母亲瞬间懵了,表示钻戒不在他们手里,所以拒绝赔偿。谁知律师竟表示:该赔!
    (案例来源:襄阳晚报) “轩轩,快回来吃饭!”做好午饭,刘丽喊他三岁的儿子回家。 轩轩是个调皮的小家伙,早上眼睛一睁,脸不洗,牙不刷就要到家门口的小广场上去玩。 早上是广场最热闹的时候,一群奶奶欢快的跳着广场舞,大爷在打太极,广场边上,还有几个卖早餐的小推车。 刘丽紧赶慢追把轩轩从门缝里拽回来,给他洗脸刷牙,看着他吃了鸡蛋喝了奶,才让他出门,千叮咛万嘱咐,让他注意安全。 从门里一出去,轩轩就像个小雄鹰,分分钟就不见了。 刘丽是放心的,小广场就在家门口,她坐在院子洗衣服,就能看见轩轩和几个小朋友玩,他们在这个小广场上,跑着跑着就长大了。 洗完衣服就去做午饭,午饭就他们娘两吃,刘丽做了轩轩爱吃的奥尔良鸡腿。 菜一上桌,她就扯着嗓子喊轩轩回家来吃。 这小家伙吃饭还是积极的,马上气喘吁吁的跑了回来,出去的时候干干净净,回来就变成了一个黑乎乎的小脏孩。 刘丽又气又笑,拉着那双小手在水龙头上搓洗。 忽然,刘丽发现轩轩嘴巴圆鼓鼓的,好像在吃什么东西,这行为太危险了,她赶紧让孩子吐出来,一看竟是枚带着钻的戒指。 刘丽想,这肯定是哪个小姑娘五毛钱在门口的小商店买的玩的,这东西太危险了,万一孩子吃到嘴里,哪麻烦可就大了。 于是,刘丽拿过来,顺手扔进了垃圾箱里,这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很快被忘在了脑后。 谁知,第二天,警察竟找上门来。 刘丽活了几十岁了,还是第一次和警察打交道,她不由得紧张,甚至有些害怕。 警察开门见山的表示:“孩子是不是捡了个戒指,钻戒?” 刘丽有些疑惑,但还是诚实的点了点头。 警察问戒指在哪?让她拿出来。 刘丽便说:“我怕娃吃到嘴里,扔门口的垃圾箱里了。警察同志,那不就是个玩具戒指吗?怎么了?。” 警察一听摇摇头说:“那可不是玩具,是个真钻戒,要三万多块钱呢,失主通过监控看见是你家孩子捡走了,已经报了案。” 三万块钱?刘丽瞬间懵了,他打死也没想到,那么个小东西值三万块,而且,她又不知道真假,要是知道那东西那么贵,她肯定会交到派出所去。 失主一听刘丽说钻戒被扔了,冷笑一声表示:“那么贵的东西怎么可能扔,你是不是藏起来,不想还给我?你要不然还给我,要不然原价赔偿。” 刘丽气个半死,自己又没戴过钻戒,怎么知道那东西是真是假,丢了就是丢了,容不得她污蔑,女子这样,就是敲诈。 再说了,凭什么要我赔,你怎么证明你丢的那个就是真的?怎么证明我家孩子捡的就是你的,监控看得清楚吗? 这钱,她不会赔! 双方各说各有理,无奈之下,警方请来了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万万没想到,律师表示,刘丽应该赔偿。 刘丽欲哭无泪,他没想到,自己随手的一个举动,竟惹了这么大的祸,三万块钱实在太多了,他们家真的拿不出来。 最终,在警方的调解下,刘丽表示,他们最多只能承担起2万以下的赔偿。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轩轩捡到戒指,就捡到了义务,不能在随手丢弃。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捡到遗失物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刘丽以为这是个不值钱的东西,随手一扔,导致了戒指的灭失,所以,刘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丽扔掉戒指,在法律上就侵害了失主的合法权益。 2、刘丽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合适? 失主表示,这个戒指3万多,口说无凭,需要失主拿出购买凭证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就另说了。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要是失主可以提供购买戒指的凭证,真的是花费3万多买的,那毫无疑问,刘丽必须照价赔偿,除非失主同意让步。 3、刘丽的遭遇也告诉我们,捡到遗失物一定要审慎处理,不要以为捡来的就可以继续扔回去。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一旦捡到遗失物,不要随意丢弃,要妥善保管,等待失主来交给失主。 如果嫌麻烦,那就如实的交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来具体处理。 拾金不昧是美德,与其纠结在法律的义务中,还不如把好事做到底,得一份安心和表扬,岂不是更好。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 格局太小了!浙江宁波,婚礼司仪,为一对新人主持婚礼结束后,被新郎邀请上桌吃席,司仪碍于情面留下吃了顿饭。然而,第二天结账时,新娘却将2610元的尾款扣留,称司仪吃了酒席,尾款就当随份子了。司仪:吃人家嘴短,这顿饭太贵了!
    (案例来源:上观新闻) 万超是当地有名的婚礼司仪,很受年轻人的追捧。 于磊和王晶结婚,提前半年,就预定了万超的婚庆公司,交了定金,签了婚庆协议。 婚礼当天,万超在大酒店,为于磊和王晶主持婚礼。 婚礼圆满礼成,婚庆人员开始撤场,喜宴也随之开始。 万超和助理正要走出酒店,却被新郎上前拦住,新郎表示了谢意,请万超吃了酒席再走。 万超经常参加婚庆活动,对酒席其实没多大兴趣,再好的酒席对他来说,只不过是一顿饭而已。 万超客气的谢绝了新郎的邀请,但于磊却拉着万超不让走,说不吃饭就是不给他面子,朋友会笑话他小气。 万超考虑到,再拒绝就说不过去了,就笑着答应了。 于磊把万超他们安排好就去忙了,当时已经开席了,桌上的另两位客人,已经吃喝好一会儿了。 万超和助理吃完饭,出于礼貌,他们和新郎的父亲打了招呼,才走出酒店。 次日,万超来结账,新郎全家避而不见。 只有新娘子王晶接待了他,万超拿出婚庆协议,上面写着:尾款2160元未付。 而王晶,却扯东扯西,就是不提结账的事。 万超直接说明了来意,让王晶结了尾款,他也好赶紧走人。 然而,王晶所说的话,却让万超十分不理解。 王晶说:昨天万超在酒店吃了喜宴,尾款就不给结了,就当他随份子了。 万超主持婚礼10多年了,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 先抛开自己吃酒席,是受新郎邀请不说,自己和新郎新娘之前就是陌生人。 啥样的关系,要随2000多的大礼? 王晶却说:就算2610元的尾款,都算是份子钱,他们家也吃亏了。 万超听王晶这样说,觉得这钱扣的毫无根据。 万超说:啥意思,扣我2610块钱,你还吃亏了? 王晶说:你吃的那一桌酒席,是我们开的备桌,是留着第二天招待客人用的。 你们虽然吃的不多,但那桌席等于是浪费了。 我们订的酒席价格,可是每桌4888元,扣你2610元,你说我们是不是亏了? 王晶又说:那桌酒席谁吃的谁买单,用尾款抵扣,差价也不用补,就算双方两清! 万超认为,帐不是这么算账的,那桌酒席也不是我们两个人吃的,桌上还有另外两个客人。 万超让王晶把新郎家的其他人,请出来说话,王晶却说,于磊昨天就喝多了,到现在还没清醒。 他昨天说请你吃酒席,只不过是醉人醉话,这你也信? 万超主持婚礼,曾遇到过各种意外情况,这次一顿饭被扣掉2000多元,还被新娘指责,让他后悔不已。 王晶拿出婚庆协议说:你看一下,协议上写的清清楚楚,婚庆当天,不包括工作人员的饮食安排。 万超突然觉得,他被新郎一家给套路了,这件事有可能是他们提前挖的坑,目的就是为了尾款。 万超没在坚持,2610元不要了,就当随份子了。 事后,万超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提醒同行避坑。 有人说:新郎一家格局太小,在我们当地,只要是参加婚礼的,不管是婚庆,还是帮忙的,一律吃席,不吃都不行。 也有人认为,新郎一家没什么不对,既然协议上确实没有管饭这一项,万超就不该留下吃饭。 一桌酒席将近5000块,你吃一口也是吃了,婚庆公司也是做生意。 有人说的更好,想留下吃席,另掏钱随份子,这事就解决了,到时候收尾款也就没这么麻烦! 1、双方应当遵守协议,诚实守信。 首先,从人情世故,和乡风民俗上讲,喜主一家这么做,太不近人情。 但是,从契约精神来讲,按合同办事,无可厚非,新郎在醉酒时的邀请属于无效邀请。 对于婚庆公司来说,最后没再坚持要钱,事情处理的也算得体。 2、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首先,万超已经圆满的为一对新人主持了婚礼,婚礼圆满礼成无可挑剔。 《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所以,万超要求新郎一家支付尾款,理所当然。 3、新郎一家,扣除尾款属于违约。 双方签订婚庆协议后,需要各自履行义务和职责。既然婚礼圆满成功,新郎也应按约支付尾款。 婚庆协议中,其中有一条写明,不提供工作人员的饮食,而万超留下吃酒席,表面的意思也属于违约。 但前提是,万超是受新郎邀请的,而不是自行留下吃席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时的情况是,酒席刚刚开始,新郎在双方交流时思路清晰,并无醉态。 所以,新娘借口新郎醉酒,邀请不能算数为由,拒付尾款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万超没要2160元的尾款,默认当是随了份子。 (文中人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 河北磁县,老汉牵着一头牛过马路,被疾驰而来的一辆车撞死了,肇事车的保险公司,赔了老汉15000元,想把牛拉走,回家给员工分牛肉吃,没想到,老汉说啥都不同意,保险公司说:我既然赔了你钱,就相当于买了你的牛,就该把牛拉走。老汉却怒怼:如果撞死的是人,你把尸体也拉走吗?
    (案例来源:生活全报道) 苏茂快70了,可还是干农活的一把好手。 用他的话就是,活到老干到老,根本闲不住。 但最近,苏老汉吃不下睡不着,很是上火,他的老伙计大黄牛感觉有些精神不振,干活没力气,也不愿意吃草。 思来想去,苏老汉决定带着大黄,去县城的兽医院看看咋回事,否则他心里不踏实。 庄稼人对牛是有感情的,大黄在春种夏耕秋收冬藏时,都是一把好手,可没少出力。 当他牵着大黄到了县城,走在车来车往的路上,心里直突突。 他生怕疾驰而过的车,惊吓到大黄,他再尥蹶子跑喽。 可万万没想到,他担心的但没发生,却发生了一件让他胆颤心惊的意外。 突然,一阵急促的引擎声传来,一辆轿车从远处的弯道疾驰而来,速度之快,让人心惊。 苏老汉本能地想要拉紧缰绳,让大黄避开,但一切发生得太快,那辆车如同失控的野兽,猛地撞上了大黄牛。 巨大的冲击力,让苏老汉也摔倒在地,所幸他受了点皮肉伤,并无大碍。但大黄被撞飞,当场死亡。 这可把苏老汉吓得不轻,他瞬间石化,等缓过神来,直接摸着大黄的尸体哭的稀里哗啦的。 肇事司机给保险公司打去电话,工作人员也很快赶到现场。他们查看了情况,进入理赔程序。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过核算,提出了赔偿方案,给苏老汉15000元,作为对大黄牛死亡的补偿。 苏老汉在协议上签了字,虽然没啥损失,但和他朝夕相处的大黄没了,让他难过不已。 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要把大黄的尸体拉走时,苏老汉立马不干了。 “这牛是我的,你不能拉走。”苏老汉说。 工作人员说:“苏大爷,按照流程,我们赔偿了您,这牛的所有权也就转移到了我们公司。说白了, 我既然赔了你钱,就相当于买了你的牛,就该把牛拉走。我们打算将它处理掉,给员工发点福利。” 苏茂听后,怒火中烧:“如果撞死的是人,你们也会把尸体拉走吗?你们赔偿的是我的财产损失,不是买牛的钱,要拉走牛,按市场价再付牛肉钱。” 工作人员被怼的哑口无言,他们愣住了,没想到这个不起眼的老头,说话这么冲。 “苏大爷,您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既然我们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按照法律程序,我们有权处理这头。” 苏老汉才不听他那一套,坚决不让拉走,最后,保险公司只能报警。 有人认为,牛是商品,可以和羊、自行车等等商品相提并论,赔钱后可拉走;但人不是商品,人的生命无价。保险公司是对的。 有人却认为,法律上有规定,牛死了赔偿15000,牛的尸体归原主人。赔的是牛的命,不是身体。 如果牛值10000块钱,赔15000,应该拉走,如果牛值50000块钱,让赔15000,这个牛不能拉走。 把人和牛来打比方那是混淆视听,陪了牛钱牛就应该归保险公司! 有人反驳了,那农户的种牛,别人没有计划卖,它一年下一个牛仔,一个牛仔多少钱?它一生能下几个牛仔?这样要不要算一下?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保险公司赔偿了1.5万,牛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了吗?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大黄牛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原本属于苏老汉。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是基于大黄牛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对苏老汉进行的财产损失赔偿,而非购买大黄牛的行为。 因此,赔偿金的支付并不直接导致大黄牛所有权的转移。 2、赔偿款的性质,是对苏老汉因大黄牛死亡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这里的赔偿款,是基于大黄牛死亡时的市场价值,或苏老汉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与大黄牛尸体本身的归属无关。 3、尸体处理权的归属,属于苏老汉。 在大黄牛死亡后,其尸体的处理权原则上应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即苏老汉。 除非双方在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尸体的处理方式或归属,否则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拉走大黄牛的尸体。 此外,将人与牛进行类比来讨论尸体处理权的问题是不恰当的,因为人的生命和尊严,是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不能与动物相提并论。 所以,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苏老汉后,并不意味着大黄牛的所有权,或尸体的处理权也随之转移给保险公司。 大黄牛尸体的处理权应归属于苏老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拉走大黄牛的尸体。如果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 无法无天!湖北武汉,男子是外卖小哥,进小区送餐时,遭到小区保安阻拦,他好言好语恳求保安放行,说自己快超时了,可保安不为所动,男子情急之下,趁保安不注意想偷溜进去,没想到,接下来,保安一个举动惹怒全网。
    (案例来源:中国网资讯 icon头条热榜) 王卫军是一名外卖小哥,入行3年,工作勤勤恳恳,热情待人,守时又守信,工作三年几乎零投诉。 7月23日那天中午,王卫军到一个小区送一份外卖。 眼看着时间越来越近了,王卫军刚想加大油门冲进小区,一名保安却把他拦下了。 保安告诉王卫军,小区里不可以骑车进入,要把车停外面。 王卫军听完很无奈,他立马把车开到旁边拿起外卖就要往里冲。 可这时,保安又跑过来拦住他说道,请你去做好来访登记,填好信息方可入内。 “大哥,你通融一下,我外卖快超时了,我冲进去放了外卖,就跑出来给你把登记信息补上?” “不行,坚决不可以” 王卫军眼看着时间还有几分钟了,他也不管那么多了,直接就冲进去。 保安看见后,拿来一个长长的夹脚器,直接就伸过去,夹住王卫军的腿。 王卫军想跑,跑不了了,被牢牢困在原地,无论他怎么劝,好说歹说,保安就是不放他走。 外卖彻底超时了,王卫军急得一直打电话,可是保安不为所动,一手紧握夹脚器,一手叉腰。 显出一副很傲慢的样子。 过往的行人议论纷纷,保安依然没有放走王卫军。 另一个路过的外卖员,实在看不过去了,忍不住问保安:“他是一条狗吗,你这样锁住他?” “他不是狗啊,但他闯岗了” “闯岗什么啦,闯岗你也不能这么对他,他是个人,是个人啊,你们不能就这么锁住。” “你是他什么人?”保安质问到。 “我跟他不认识,我只是路过,但是我实在看不惯你的所作所为。” 外卖员见说不动保安,直接就对王卫军说道:“报警啊兄弟,现在马上报警。” 王卫军告诉外卖员,他已经报警了。 这个视频一发出来,网友议论纷纷。 有人说,保安这是侵犯人权了,保安行业虽然文化低,还是应该进行基本培训吧 有人说这保安做得过头了,对待一个人怎么能这样锁住,筒直不可理解,小区物业领导应严肃处理此事,下岗该保安为好。支持旁边的管闲事人,他做得对,正义的,表扬他。 还有的人说,小哥为什么敢闯岗,但被锁住了却不敢对抗不敢报警?看他拎着外卖无助的站那儿真是心痛....为这位见义勇为发声的大哥点赞!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保安总夹脚器夹住外卖员不让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合本案,保安锁住外卖员的脚不让他走,限制了外卖员的自由,保安这么做是违法的。 2、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确保了被侵权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具体形式多样,旨在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并补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结合本案,王卫军被保安非法扣压,保安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王卫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保安的这一做法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中被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第八条中,该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重要法律原则,旨在通过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结合本案,保安非法扣压外卖小哥,不仅违反法律,也违背了公共善良的风俗习惯。 对此,大家怎么看(人物化名)
  • 太冤了!福建福州,女子去超市买鱼,见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捕捞工具,便自行将鱼捞出。没想到,过程中被鱼刺刺中,伤口感染,高烧不退,住院84天,经鉴定,已达八级伤残。事后,女子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22万余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儿子好不容易回趟家,王女士高兴的不得了,她马上规划菜单,准备为儿子做顿妈妈的味道。 儿子从小就喜欢吃鱼,王女士的菜单里自然少不了鱼。 一大早,王女士早早起床,坐公交去离家好几公里的一家生鲜超市去买鱼,家门口也有超市,但她觉得那里的鱼品质不好,所以宁愿跑远点。 王女士时间把握的很好,赶到时超市刚开门,她是第一波顾客,这样,就能保证她挑到最新鲜最好的鱼。 看着一条条活蹦乱跳的鱼,王女士觉得,跑得再远也值了。 她仔仔细细的挑选,左看右看,最终选定了一条她觉得最好的。 但是,早上买东西的人多,工作人员忙得都要飞起来了,她环顾四周也没有发现一个超市员工,而且刚开门,员工还没来得及把渔网放下。 但她又不想等,便自己把手伸进池子里,把鱼捞了出来。 谁知,那鱼有刺,王女士又没有方法,鱼刺直接刺破了她的手掌。 当时王女士只觉得一阵疼,流了几滴血,没有太在意,谁知处理不及时,晚上伤口变感染,导致便高烧不退,这才赶紧去了医院。 医生一看,情况已经非常严重,马上安排她住院治疗,这一住就是84天,而且经过鉴定,王女士的伤情已达到八级伤残。 谁都没想到,小小的一根鱼刺会造成这这么严重的后果,要是小打小闹就算了,一下住了将就三个月的元,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花了一大堆,还有误工费,这损失可太大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在超市出的事,也是超市的鱼刺伤了自己,所以,超市必须负责,她要求超市赔偿自己这些费用。 但超市表示,王女士作为成年人,能预知到自己做事的风险,是她个人行为,应该自行负责,与超市无关,拒绝赔偿。 随后,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王女士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没有任何提示,也没有工作人员在旁边帮忙捞鱼,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受伤,所以,超市有不可避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她的受伤要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要是能够当时有个服务员在跟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所以,这些医药费必须超市来承担。 2、超市认为,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自担风险。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市购物明知不能自己擅自拿鱼,应该找服务员来帮忙,她自己不去找,这才出现这样的悲剧,所以,错在王女士,超市不应该赔偿。 3、法院审理后这样认为: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具体划分。 超市没有提示语,也没有服务员在跟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超市肯定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未能给顾客提供捕捞工具和服务,也没有提示消费者相关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女士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对过错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责任,因此,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王女士13.9万元,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 银行又惹事了!浙江义乌,男子在银行存了400万元存款,定期1年,柜员给他出具了4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男子来取款,却被告知存单是伪造的,男子顿时傻眼。之后男子要求银行赔偿400万元本息,被一口拒绝,他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朱志刚拿着到期的存单来银行取钱,结果却被柜员告知,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 朱志刚感到不可思议,存钱的时候是在柜台办理的业务,这怎么会有假? 朱志刚还想解释,银行报了警! 朱志刚是做生意的,经常需要资金往来,他在这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一年前,朱志刚的一笔400万元的生意款到账,考虑到这笔资金暂时用不到。 就想存个定期吃利息,经过咨询,他了解到400万存一年定期,年利率是3.3%,一年到期后利息为13.2万元。 当天,他就到这家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定存业务。 他在柜台存款,为他办理业务的银行柜员是王路。 王路业务娴熟,清点完现金,随后给朱志刚出具了400万元的存单。 生意人比较细心,他接过存单后,仔细核对了存款人信息、存期和利息等,认为确实无误后,才装好了存单离开。 回到家,朱志刚将存单仔细的收好,除他自己知道外,任何人都没见过这张存单。 存款到期,朱志刚打算将利息取出来放在家里备用,400万本金都要取出来,用于投资生意用。 朱志刚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结果,柜员接过存单左看右看,随后将存单信息录入系统,发现根本没有这份存单的任何信息。 柜员告诉他,这张存单是假的,无法支取。 朱志刚感到不可思议,一年前,自己就在这个柜台办理的定存手续。 虽然办理业务的柜员不是同一个人,但怎么会是假的?自己的400万元去哪了。 他拿着那张假存单还在蒙圈,银行工作人员却认为,他持假存单是想骗钱,随即报警。 之后,朱志刚了解到,当初给他办理存款的柜员王路,受到会计主管李霞的指使。 在办理存款的过程中,将朱志刚的400万元存入他人账户,并将伪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递交朱志刚。 朱志刚了解到这个信息之后认为,柜员是银行工作人员,假存单是从银行窗口拿到的。 他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看到存单上有银行公章,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假存单也没有产生过怀疑。 再说,他办理存单业务时,是在银行法定营业场所、而且是在工作时间。 存单也是由工作人员经办,并在营业窗口向自己递交储蓄存单,银行必须为自己的存款负责,赔偿自己的损失。 朱志刚到银行讨要说法,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400万的本息。 却被银行以是个人行为、没收到过这笔钱为由拒绝。 并把责任推到两名出事的工作人员,王路和李霞身上,称这两个人才应该对朱志刚存款赔偿。 警方在确认银行会计主管李霞,和柜员王路的犯罪事实后,对两人釆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对两人刑事处罚。 据两人交代,朱志刚的400万存款已被她们挥霍一空,无法退还。 朱志刚为了这笔400万的存款,不知道跑了多少次银行,多次讨要未果后,无奈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 要求银行兑付400万元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银行认为,朱志刚应该找李霞和王路追偿,而不是找他们银行。 银行称,朱志刚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没有成立,他的钱并没有真正存到银行,所以银行不应对此负责。 因为王路和李霞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犯罪,而是侵权行为,因此,不应该由银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负责。 其实,这是银行在耍计谋,如果朱志刚和银行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而是侵权纠纷,那么朱志刚找银行索赔400万元及利息是没有理由的。 到时候一句:我们都不是合同关系,凭什么让我赔偿你,就把朱志刚打发了。 2、银行有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朱志刚存款时,对存单信息确认无误后,才将存单取走,已尽到审慎义务,作为普通公民,不具备识别存单真伪的能力,朱志刚无需担责。 李霞、王路作为银行员工,利用利用工作便利,监守自盗,银行存在过错,而且,银行没有尽到,对客户的存款保障安全的责任。 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因存在过错,应按约承担存单兑付义务。 3、银行以败诉告终,法院判银行承担朱志刚400万元的本金返还责任,并支付给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志刚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储户出于信任,将400万存入银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朱志刚完全履行了自身义务,银行没有收到款,是其自身过错导致。 最终判决,银行支付朱志刚413.2万本息,并继续按3.3%的年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院的判决,可谓公平公正,对此案,您是如何看待的? (文中人为化名)
  • 毁三观!四川南充,男子在自家阳台修空调,意外发现女邻居出轨。男子偷看并拍下视频,要挟女邻居和他发生关系,女邻居拿出2.5万封口费,男子称要人不要钱。女邻居无奈答应男子的要求,然而,男子得寸进尺,又要求女邻居一周要和他发生5次关系。女邻居无法忍受,联合丈夫演“仙人跳”,坑了男子10万元!
    (案例来源:时报观察) 陈元在阳台查看空调,听到隔壁邻居家里有女子的呻吟声,在酒精的刺激下,靠近偷看却意外发现,和女邻居一起滚床单的不是她的丈夫。 他掏出手机录下了女邻居偷情的视频,同时一个邪恶的念头在她的心里反复升腾。 陈元平时好喝两口,那天他拎着两瓶白酒回家,整了两个小菜,吹着空调开喝,一斤白酒很快就见底了。 房间越来越热,陈元发现空调坏了,他到阳台查看,却隐约听到隔壁邻居家传出那种特殊的声音。 如果是正常人,这种情况应该马上离开,或者装作听不见。 陈元却在酒精的刺激下,越听越上瘾,还不断的调整自己的身体想偷看。 他从半掩着窗帘缝隙,看到了和女邻居郑月亲热的男人,不是她丈夫李伟。 看到这一幕,陈元突然心生一计,立即掏出手机,拍下了女邻居和其他男人的照片和视频。 当天下午,陈元在业主群里找到了郑月,申请了添加好友,两人互加了联系方式。 陈元将他偷拍的照片和视频发给郑月,郑月非常惊恐,知道被人抓了把柄。 想来想去,她想到用钱来解决问题,她提出给陈元2万块钱做封口费。 陈元一口拒绝,他给郑月发了个暧昧的表情,称要人不要钱。 郑月以为他嫌少,又增加5千块钱,让陈元务必把照片和视频彻底删除。 陈元心里憋着坏,提出让郑月每周陪她两次,必须随叫随到。 否则,将视频和照片,发到小区业主群,和李伟那里。 如果郑月听话,过一段时间他会把视频和照片删除。 郑月彻底慌了,这事要在小区传开,她一个女人还怎么活? 如果丈夫李伟知道,给他戴了绿帽肯定也饶不了她,说不定他会做出什么事来。 考虑再三,郑月无奈答应了陈元的要求。 从那以后,只要陈元有需求,郑月只好随叫随到。 时间一长,郑月既要应付丈夫,又要应付陈元,她越来越忍受不了。 然而,陈元却变本加厉,对郑月越来越得寸进尺,从之前的一周2次,直接要求一周5次。 郑月在这种压迫下,直接崩溃, 她觉得再这样下去,陈元说不定会有更过分的要求。 而且,自己陪了他这么久,照片和视频根本没删除。 为了不再惹更大的祸,郑月向丈夫坦白了自己出轨别的男人,以及陈元以视频和照片要挟,和她一周5次的事。 李伟气急败坏,做梦也没想到这事会摊到自己头上了? 老婆偷情被男邻居发现,还被要挟发生关系。这下子头上多了两顶有颜色的帽子,谁受得了? 李伟被激怒,将郑月一顿暴揍,郑月有错在先,只得忍受丈夫的拳头,谁知李伟却提出了离婚。 这么丢人现眼的事,以后还怎么在熟人面前抬头。郑月苦苦哀求丈夫,看在孩子面上不要离婚。 李伟咽不下这口气,想到陈元趁人之危的行为,就恨得咬牙切齿,于是,两人商量玩了个“仙人跳”。 当陈元再次来他们家找郑月苟且时,被李伟捉奸捉双。 李伟当场让陈元转帐1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否则告他强奸。 家里少了10万块钱,陈元的妻子发现后逼问钱的用途,陈元说了实话,他妻子一怒之下报了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陈元以要挟的手段,强迫郑月和他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陈元以不雅视频要挟郑月发生关系,郑月因怕出轨的事情被泄露,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家庭关系,被迫同意。 陈元的行为,属于以威胁手段,使郑月不敢反抗的方式,实施的强奸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陈元应在三至十年内量刑。 2、陈元私自在阳台偷听偷看女邻居,并拍下视频和照片,其行为属于偷窥他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元不但偷窥偷拍女邻居,还以此相要挟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相当恶劣,以触犯刑法,绝不是拘留罚款那么简单。 3、郑月和丈夫李伟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郑月李伟夫妇向男邻居索要钱财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都应该判处3年以上。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这幕丑剧警示人们,做人还是要规规矩矩。 (文中人为化名) 多学法律,少吃亏。对此,你怎么看?
  • “斯文败类!”陕西,一女子的论文导师,以提供穿衣建议为由,触摸女子臀部,还给她讲男女之间的故事,甚至给她发去自己隐私处照片,女子毕业后多年对此无法释怀,她把和导师之间的对话发到毕业生群里,导师顿时慌了。
    (内容来自:icon头条热榜 澎湃新闻) 小玉已经毕业多年,学校时那个噩梦还在眼前,她不能释怀。 当年,她还在高校时,她的毕业论文导师王某某,是她多年来忘不掉的梦霾。 那时,她还是个学生,学校给她安排了毕业论文导师。 她对导师满怀崇敬,导师的一言一行都是学生们的模范。 谁知她和王某某讨论自己的论文时,王某某的手摸上了她的臀部,这可把小玉吓得不轻,赶紧借故离开。 随后她听说王某某很多的传言,早在2015年,就有女性同学带着打印的聊天记录,举报王某某的 性 骚 扰行为。 但在当时,校方却选择了息事宁人,并未给予应有的处理。 她当时年龄也小,不知道该咋办,更不知道该咋样面对这位导师。 王某某接下来的行为让她更加害怕,他以自己有眼光,建议穿衣搭配为由,和小玉讲 性 关系细节。 小玉顿时吓得跑回宿舍,可是王某某又还给她发来了照片,那照片上竟然是他的x x器。 王某某在小玉心中的地位轰然倒塌,她知道自己遇见了魔鬼。 直到现在,小玉已经毕业,想起来这事,都觉得难受。 最近,网上爆出了人大导师猥亵女学生之事,她转发给了王某某,暗示他这种坏事做多了会遭到报应。 王某某还回信说:“谢谢,要引以为戒,谢谢,谢谢。” 随后,关键来了,小玉说了:“想起来那会你给我发的你那x x器照片,让我欣赏,不该发的别发,让你老婆看就好!” “手不知道往哪放可以剁了,女学生们不是哑巴!” 王某某这才意识到不对,赶忙给小玉拨打电话,小玉把聊天页面发到了毕业生群里。 小玉希望让更多的人知道,保护更多的学妹。 群里共有200余人,群主看到后发给了学校领导,随后就把群给解散了。 群主还向小玉转达了学校的意见:学校已经知晓此事,并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目前,等待学校进一步的处理结果。 小玉不再沉默,她表示,让有类似经历的校友知道,她们不孤单,被伤害并不是她们的错。 有人说了:“支持这个女孩子,佩服你。纯洁的校园要我们自己去维护。勇敢的女孩子,加油。” 还有人说:“把孩子交给这样的教授来教书,家长能放心吗?” 学校表示,正在严肃地进行核实和处理此事。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王某某作为学生导师,对学生做出猥亵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某作为小玉的毕业论文导师,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对小玉实施了猥亵行为,包括触摸其臀 部、讲述 性 关系 细节以及发送隐 私 处照片等。 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条中关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规定。 如果查证属实,王某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若其行为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还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2,学校正在严肃地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程序。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查证核实,王某某作为教师,其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那就是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若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拭目以待,等待学校的核实和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 浙江绍兴,女子带女儿去检查耳朵,结果她去给女儿挂号,医生就将她女儿带进一个房间,他让女孩脱完全部的衣服,医生摸了女孩全身,事后,女孩哭着跑出来,女子询问之下才得知女儿的遭遇,女子很生气地骂医生,正好女孩的表哥也在场,他一气之下,踢了医生一脚,并且在头上打了四拳,他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的公诉,但法院却这样判了。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妈妈,我耳朵疼,我头也晕。”周婷婷一脸无精打采地跟母亲说。 李玉梅一听女儿的话,害怕女儿的耳朵有严重的问题,就赶紧带着她往卫生院走,她要给女儿检查一下,如果严重的话就去大医院看。 她们来到卫生院,李玉梅正好碰到了自己的外甥赵明,赵明是带着女朋友来打针的,他们已经打了针,正要回家。 赵明看到自己的小姨和表妹,非常激动,他太久没有看到自己的小姨和表妹了。 小的时候他就经常去小姨家和表妹玩,这一次碰她们,赵明跟女朋友说,要等表妹检查完,他要跟表妹和小姨好好聚一聚。 正好这时医生有空了,李玉梅就让他们先等一等,就带着周婷婷看医生,医生跟李玉梅说,看病要先挂号。 李玉梅一听,就跟李明说,让他先陪一下表妹,她先去挂个号。 可她刚走开,医生就把周婷婷带进了一个房间,让赵明和女友在外面等着。 赵明当时也没有多想,毕竟表妹是女生,医生要检查关着门也是很正常的。 可是李玉梅挂完号回来之后,却发现房间门是反锁的,她就觉得很奇怪了,就敲了敲门。 结果医生跟她说,很快就检查完了,他让李玉梅也在外面等一下。 李玉梅觉得医生给病人检查,这也是很正常的,她也没有多想。 殊不知,周婷婷在里面,正经历着难以启齿的遭遇。 原来医生将周婷婷带进房间,并且反锁,并不是进行正规的检查。 一开始医生就让周婷婷脱了上衣,当时周婷婷就觉得很奇怪了,检查耳朵而已,怎么还要检查身体呢。 不过因为对方是医生,所以她很听话,结果她发现,医生在她的上身胡乱摸一通,特别是在胸部的地方,检查的时间还比较长,当时她就觉得有些不对劲了,可是又不知道说什么,只希望医生赶紧检查完。 谁知道医生摸完上半身,接着医生又让周婷婷把裤子给脱了,这可把周婷婷给吓了一跳。 看着医生一脸习以为常的表情,周婷婷还以为自己的身体有别的毛病,不得不服从医生的话,继续把裤子脱了。 结果医生的动作,直接吓到她了,医生竟然摸了她那重要的位置,周婷婷已经是个大孩子了,她自然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 她吓得睁大嘴巴想叫出来,那医生却严肃地跟她说,不可以对外人说检查的事情。 周婷婷这才意识到自己被侵犯了,她委屈得哇的一声哭了起来,赶紧穿完衣服,哭着往外跑。 李玉梅看到女儿哭着跑出来,一脸的疑惑,看着情绪激动的女儿,她赶紧抱住女儿,问女儿到底发生什么事情了,但周婷婷已经被吓得魂不守舍了,只哭着要回家。 这时医生走出来了,他解释道,是自己在检查的时候碰到了敏感的神经,所以周婷婷才会那么害怕,才会哭了。 那医生的话,周婷婷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赶紧将医生的所作所为告诉了母亲。 李玉梅当时听了,没想到医生会做这种事情,怒斥着医生:“看耳朵为什么要检查下面?” 而周婷婷的表哥看到表妹遭遇这样的事情,他当时就控制不住自己了,一边骂医生,一边踢了医生一脚,并且在他头上打了四拳。 事后针对医生的行为,医院表示,医生对周婷婷的检查,没有第三方在场是违反规定的,因此医生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医生的犯罪事实清楚,医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而在本事件中赵明踢了医生一脚,并且用拳头打了医生的头部,造成医生轻伤二级,事后赵明也主动投案,但是检察院认为,赵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他们提起了诉讼。 不过他们认为,赵明在表妹的人身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他愤怒伤害到医生,这样的行为是合乎情理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一审法院认为,他们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赵明所犯罪行并不相适应,他们认为医生是轻伤二级,赵明当时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常反应,所以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审法院判决,赵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但是赵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事情的起因是医生猥亵赵明的表妹,有过错在先,他出于义愤,情绪失控实施伤害行为,事后主动投案,并且自愿交10万元赔偿款,犯罪情节轻微。 因此法院判决,赵明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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