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某小学教室门口,一女老师多次扇一学生耳光后,另一老师又对该学生进行暴力拖拽,吓得学生不停挣扎,并试图用手去抓住身边的栏杆。大家以为这是谣言,万万没想到,教育部门回应说,视频中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来源:光明网)
视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女老师在教室门口,啪啪啪地扇女学生耳光,女学生十分害怕,连连闪躲。
紧接的第二部分就更过分了,另一女老师暴力拖拽该女学生,似乎要把她带到某个可怕的地方,女学生不肯,不停挣扎,并试图用手去抓住身边的栏杆。
事发当天,当地宣传部就此事发布了情况通报:
经初步核实,视频中所反映的问题属实,教育局已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已对涉事教师进行停课处理。
目前已开展调查工作,根据查实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此事,网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这两个老师太过分了,怎么能这样对待学生!涉事老师必须开除,还要吊销教师资格证,不能让她们从事教师职业。
无能的老师才会打骂学生!你看看孩子多无助啊,我小的时候也被老师打过,但那是打手板子,打耳光太过分了。
第二种,如果是孩子的错,学生家长应该让学校放过老师,现在的孩子的确要教育一下!
教师打学生有错?学生有没有遵守纪律?这老师真傻,孩子读得好不好跟你什么关系,读得好也不会孝敬你,尽到自己义务就行,现在砸自己饭碗了。
法律怎么看这事,老师可以惩戒学生吗?
有些孩子光靠嘴巴说是没用的,必须进行一定的惩戒,所以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把“戒尺”还给了老师。
注意,《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规定的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而不是冲学生发泄、随意殴打。
为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视频中的两名老师,一个扇学生耳光,一个暴力拖拽学生,已经超出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惩戒范围!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如果这不是两名老师第一次体罚学生,之前她们因为体罚学生被学校批评教育过,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给她们行政处分,甚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还没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名女老师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也就是说,她们除了面临学校的处罚外,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这件事提醒老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学生有不对的地方,可以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其实施教育惩戒,但不要使用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