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船员在船上失踪后,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船员死亡,并将船员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其损失70万元。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老黎是一名船员,他在船上干了大半辈子,年纪大了,还不能下船,还要到处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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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约成本,船舶公司没有直接和老黎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一个育海的公司签订合同,然后让育海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把老黎派遣到船舶公司工作。

到了船舶公司后,船舶公司安排老黎当职务轮机长。老黎在船舶公司干得很起劲,一干就是多年。

育海公司呢,收取了船舶公司的钱款,除了支付老黎的工资和待遇外,其他的部分都充当了自己的利润,长期没有为老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相关福利待遇。

但育海公司与老黎签订的聘用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

“船员因种种原因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前往货轮或从货轮回来途中死亡、死于海难或其他类似灾难,但因故意行为造成的死亡除外,付给指定受益人:90,000美元。”

船员服务簿记载,老黎于2016年12月29日从上海登上新加坡籍“XXXXXCOTONOU”轮,任职轮机长。

2017年2月17日晚间至2017年2月18日晨间某一时刻,老黎在驶往马来西亚的“XXXXXCOTONOU”轮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之后,老黎亲属廖某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宣告老黎死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书,宣告老黎于2017年2月18日死亡。

1、老黎在船上失踪死亡,属于工亡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老黎在船上失踪,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下落不明的,更应该认定为工伤。

所以,老黎在船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到本案,如果老黎被认定为工伤的话,育海公司没有为老黎缴纳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育海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老黎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老黎之所以叫老黎,是因为他已经六十几岁了,早在2016年(失踪一年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批准老黎的退休申请,并为其办理了退休证。

也就是说,老黎出事的时候,已经退休了!

法院意见:

工伤保险覆盖的从业人员,应当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法律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

法律没有禁止退休后的人员继续从事工作赚取劳动报酬,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也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老黎亲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