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一男子花72500元买了两瓶茅台酒,不料收到酒时发现其中一瓶是假酒,遂要求退货。万万没想到,店家却不同意。僵持不下之际,男子将店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可庭上的时候,店家却主张酒被调包了。(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叶某是个艺术品收藏爱好者。一天晚上,在某电商平台闲逛时,他想买点80年代500ml53度的茅台酒用来收藏。于是,叶某找到一家店铺与这家店铺的客服就前述类型的茅台酒聊起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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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回答说自家有1704和方印后,叶某燃起了兴趣。所以,当客服要求叶某添加微信细聊时,叶某便没有犹豫。

相聊的过程中,叶某看上了1704和三杯陈年茅台酒。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确定1704茅台酒28000元、三杯陈年茅台酒45000元,在此基础上,店家同意再给叶某优惠500元。

毕竟价格很高,叶某也很慎重,反复看了店家发来的细节视频后,叶某同意按照前述价格交易。之后,店家向叶某发送了收款账号。

收到购酒款后,店家不仅将2瓶茅台酒给叶某邮寄了过去,还非常正式地给叶某开了收据,写明了每瓶茅台酒的价格及优惠的500元。

收到之后,叶某就迫不及待地打开了包装。可当看到三杯陈年茅台酒时,叶某迟疑了。原来,他发现这瓶茅台酒的两根飘带中的一根是背过去的。

尽管店家说没问题,叶某还是放心不下。于是,叶某把这瓶茅台酒送到鉴定机构鉴定。被告知这瓶三杯陈年茅台酒是假酒后,叶某联系到店家,要求把这瓶茅台酒退货。

很不幸,店家拒绝了叶某的要求。对此,叶某难以忍受,开始了维权之路。尽管叶某把店家举报到了店家所属的市监局,但市监局始终没有给双方调解成功。

无奈之下,叶某将店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店家返还购酒款45000元、支付赔偿金135000元。除此之外,叶某还要求店家赔偿自己因维权产生的鉴定费、差旅费10000元。

立案之后,法院向店家送去了叶某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的时候,店家提出了如此答辩意见:

1.叶某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他从自己这里买到了假酒;

2.叶某从开箱启封到密封空间没有给这瓶三杯陈年茅台酒贴上封条,也实际送到了鉴定机构鉴定,中间脱离了他的控制,自己有理由认为叶某在本案向法院提交的这瓶三杯陈年茅台酒与自己卖给他的不是同一瓶。

3.叶某所做的公证仅能证明他从自己这里买了茅台酒,不能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茅台酒与自己卖给他的茅台酒是同一瓶。

听取完叶某与店家的陈述后,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并对案情进行了梳理。

按照叶某的申请,法院委托茅台公司对叶某提交法院的三杯陈年茅台酒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这瓶茅台酒是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既然店家提出案涉茅台酒同一性的问题,法院就得查证案涉茅台酒与店家出售给叶某的那瓶茅台酒到底是不是同一瓶。

对此,法院认为是同一瓶。法院认为,叶某与店家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照片、视频及聊天内容能够佐证它们是同一瓶酒。另外,前述照片、视频中的一些细节也能佐证它们是同一瓶酒,比如酒瓶的飘带特征、瓶身上茅台酒的“茅”字中的个别笔画有脱落痕迹等。

解决完同一性问题后,法院认为店家应该向叶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毕竟店家对叶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向叶某出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但金额并没有按照叶某主张的金额,毕竟里面有500元优惠的存在。经核算,法院判令店家向叶某返还44691.78元、赔偿134075.34元。

值得提及的是,店家抗辩叶某的收藏目的并非是一种消费。对此,法院没有认可,认为收藏是一种消费需求,本案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当然,关于叶某主张的鉴定费、差旅费等维权支出,法院没有支持,是说叶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