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一赤脚医生用乌头碱,为一瘫痪在床的病人治病,希望可以药到病除,万万没想到,病人出现乌头碱中毒症状,并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警方介入,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梁某,1957年8月8日出生,壮族,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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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时候,梁某学过中医,略懂医术,也认识很多药材。为了讨生活,她在路边的一民屋内,开一间中草药门面,没有牌照,也没有证,俗称黑药店。

不出所料,梁某药店的生意一般,上面看病的人很少,即便有,也付不出高价。

这天,一个叫韦先生的人来到梁某的药店,他进到店铺后,看到梁某坐在椅子上,遂问梁某,医生在吗?

梁某打量了韦先生一番,说她就是医生,并问韦先生身体哪里不舒服吗?

韦先生摇了摇头,“我没生病,我是帮家人问的。”

韦先生解释道,家人瘫痪在床很久了,找了很多医生都没用,听说中医有效,所以来问问,你这边能治吗?

梁某没有把话说死,她告诉韦先生,中医讲求望闻问切,她要先看看病人的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医治。

随后,梁某跟着韦先生一起到了韦某家中,仔细查看了韦某的身体状况,表示她有把握可以治好韦某。

韦先生等家属对视了一眼,在这之前,他们找过很多医生,但他都是束手无策,这次终于遇到有水平的医生?

经商量,双方达成共识,如果梁某能医好韦某,事后支付梁某2万元的医疗费,如果无法治好,就只收一点草药费。

之后的两个多月,梁某前后三次为韦某看病医治,其开具有包括附子、苦杏仁、麻黄、川营、黄芪等十多种中草药给韦某服用。

然而,韦某的状态没有丝毫好转,不知道是梁某着急了,还是因为其他,她下了重手,用乌头碱为韦某治病,结果韦某当场不治身亡。

法院调查显示,梁某为韦某看病医治期间,共收取韦某家属给其医药费2000元。

民警在韦某家的陶瓷药罐煲内、胃内容物均提取到乌头碱的成分。

同时司法鉴定所鉴定,亦证实韦某符合服用乌头碱中毒后出现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1、乌头碱的毒性极强,梁某用乌头碱给韦某治病,造成韦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杀人罪吗?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

意思是说,在考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其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从客观上讲,梁某用剧毒物乌头碱给韦某治病,有危害行为,也造成了韦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她主观上呢?

梁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吗?

梁某和韦某无冤无仇,她和韦某家属约定的也是治好韦某,才能收取2万元的报酬,再加上乌头碱的确是中医药材,所以无法推断出梁某具有杀人的故意。

因此,梁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梁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

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界限,在非法行医的行为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达到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等。

梁某不仅非法行医了,还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这要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经审理,以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梁某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