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瞻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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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江西

公职律师

10枚勋章

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 案例:村民因祖坟被毁阻拦施工,要求赔偿1000万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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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哥哥向妹夫借款2万,却在对方身患癌症时拒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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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男子意外去世留下1000万遗产,情人带着9岁私生子上门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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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男子因邻里纠纷砍伤村支书家人,获刑1年10个月赔偿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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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小偷盗窃摔骨折,却向主人索赔2万,责怪主人装防盗钢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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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女子76元买一斤牛肉,却只有360克,最终获赔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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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男子怀疑妻子出轨殴打情夫,却被对方养的狗咬死,获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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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住户租房50年不愿搬走,还将户口迁入,法官执行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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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2岁富婆200万养28岁小伙,2年后因感情酿血案
    2023-09-22
  • 江苏南京,女子老公背着她,先后借给自己的闺蜜46万,女子发现后上门索要,闺蜜不但不想还钱,还将她打伤住院,闺蜜:我借你老公的钱,和你有什么关系!
    (来源媒体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女子叫王丽,今年30多岁,为人忠厚老实,家庭条件不错,和老公结婚8年,育有1个男孩,夫妻间虽然偶有磕磕绊绊,总体来说还算幸福。 王丽有一个相识多年的闺蜜叫张梅,两人的关系一直都很要好,平时王丽掏心掏肺的待她,两人一起吃饭一起逛街,单纯的王丽对张梅毫无防备之心,就连她和老公外出游玩,也带着张梅一起。 就这样,一来二往久而久之,王丽的老公也和张梅熟悉起来,可令王丽做梦也想不到的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她意外发现闺蜜张梅,竟然背着自己偷偷找她老公借钱,而且数额还非常大,前前后后总共借了46万。 这么大的数额,怎么也该事先和自己说一声吧,如果真是闺蜜有什么困难,自己肯定会主动帮忙,二人为何要背着她偷偷借钱?王丽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难道这中间有什么猫腻? 王丽一脸疑问地前去询问丈夫原因,可丈夫显得非常慌张,支支吾吾半天说不清楚,丈夫的表现,让她更加确信这其中一定有鬼。 王丽又来质问闺蜜张梅,闺蜜一见东窗事发,一改往日的热情,称这些钱都是她老公自愿借给自己的。 这可不是一笔小钱,借钱为何要背着自己,王丽显然有些生气,于是她提出让张梅还钱,可张梅竟然说这钱是王丽老公借给自己的,王丽没有权利来找她还钱。 见王丽坚持要求她还钱,最后张梅说出一个令王丽崩溃的事,张梅称王丽的老公经常主动向她献殷勤,二人还多次发生男女关系,这些钱就算以这种方式偿还了。 张梅的一番话,犹如晴天霹雳一般,让王丽悲愤交加,没想到自己信任的老公和多年的闺蜜,竟然背叛自己,既然他们不仁,王丽也没必要仁义,她态度坚决地要求张梅还钱,谁知张梅竟然没羞没臊的把她和王丽老公亲热的照片发给她。 王丽又跑来质问丈夫,眼看纸里包不住火,他也只得承认,表示都是张梅主动勾引他的,他们在外面约会,也都是张梅主动去宾馆开的房间。 王丽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她多次催要这笔钱,张梅表示她没有资格催要,后来干脆直接不接电话,甚至微信也拉黑,无奈王丽一纸诉状将闺蜜张梅告上法庭。 那么,王丽真的没有资格催要这笔借款吗? 王丽老公借出去的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丽丈夫擅自出借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已经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严重侵害了王丽的合法权益,王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梅返还这笔借款。 只不过,如果王丽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梅,法院应当追加其丈夫作为共同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共同财产所有人为当事人。 王丽丈夫不仅出轨,还“借给”张梅46万,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妻子权益,属于无权处分,应当予以撤销;即便是如张梅所说的“用来抵债”,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最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46万元借款成立,支持了王丽的诉讼请求,要求张梅在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还款。 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梅依然无动于衷,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无奈王丽只得上没催债,然而刚到张梅家门口,屋里突然窜出来一群壮汉,上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王丽身上瞬间被打的青一块紫一块,直接住院医院,就在王丽住院期间,张梅还指使家人来医院威胁恐吓,令热惊恐不已。 躺在病床上的王丽,越想越生气,不知是该怪自己单纯、还是怪闺蜜狡猾,她决定将此事曝光,并准备以法律手段讨个公道。 张梅不仅在生效判决作出后拒不还钱,还在上门讨债时安排人殴打王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还涉嫌故意伤害,王丽若坚持诉诸法律,张梅很可能受到严惩! 俗话说,为了朋友可以插刀,可王丽的这位闺蜜却给她插了两刀,不但破坏了她的家庭,还套走一大笔财产,只能说交友不慎吧。 对此大家有何感想呢?欢迎留言讨论!
  • 四川达州,3名小学生扶起72岁老人,可老人却称是被3人撞倒,老人儿子赶到后索赔2万元,事发地没有监控,家长只好认账赔偿,幸亏好心大姐出来做证,真相才大白于世,最终结局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事发时江波只有9岁,还是一名小学生,从小父母就教育他要乐于助人,扶老奶奶过马路的故事,也在他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老师是这么教的,江波也是这么做的,可万万没想到,他因为扶老奶奶而被父亲打,还被对方索赔2万元,本该是最天真无邪的年纪,却因此事蒙上一辈子的阴影。 当天是个周末,江波和两个同学,一起在小区楼下玩耍,突然不远处传来呼救声,仔细一看是位头发灰白的老奶奶,这人正是时年72岁的蒋丽。 蒋丽见到3名小朋友,便向他们求救,3人没有多想,马上跑过去扶人,江波是第一个到场的,由他将老奶奶扶起,可没想到蒋丽一起身,便抓住江波的手不让离开。 蒋丽声称,是江波3人玩耍时,不小心将她撞倒,必须赔偿医疗费,这可吓坏3个小学生,3人极力辩解,周边围观的人越来越多。 现场群众通过电话联系上江波父亲,江先生赶到后,蒋丽向他告状,江先生询问江波是否属实,江波自然极力否认,可江先生见老人家言之凿凿,认为江波在撒谎。 江先生反复问江波,得到的答案都一致,恼羞成怒之下,竟然扇了儿子两耳光,并教育他做错事就要承认,大丈夫敢作敢当,即便是赔偿也没关系。 被父亲打、被老人讹,江波此时委屈万分,哭得更加厉害,另外2名小朋友,也坚决否认此事,由于事发地是个老小区,周边没有摄像头,又没有其他目击者,事情一度陷入僵局。 无奈之下,江先生只好报警,可警察到场后,一时之间也无法分辨谁真谁假,一边是看起来可怜兮兮的老人,一边是3名少不更事的小孩,民警也摸不着头脑,只好立案待查。 回家以后,江先生觉得事情不大对劲,儿子江波从小品学兼优,另两个小孩态度又如此坚决,会不会真是老人说谎?可老人当场以性命赌咒,江先生看她神情又不似作伪。 正当江先生为难之际,蒋老太的儿子龚涛找上门来,他一开口就索要2万元赔偿,这让江先生更是为难,他内心怀疑更甚,可蒋丽却跪地大喊撒谎死全家。 江先生此时打算屈服,赔2万元了事,权当买个教训,可另外2名家长不同意,他们相信自己的孩子,更坚持认为,做好事不该付出代价,否则太不公平。 为查明真相,众人决定寻找目击者,他们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寻找当时的目击者,并通过媒体报道此事,可连续多日事情都未取得进展。 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时,一位好心大姐挺身而出,愿意当目击证人,大姐表示,自己虽未看到摔倒时的情况,但能远远听到求救声。 大姐说她之所以一开始没站出来,是怕别人说她不扶老人,现在实在不愿3名小孩蒙受不白之冤,这才勇敢发声,她看到3名小朋友是在老奶奶呼救后,才上前将她扶起。 有大姐的证言,江波的话可信度更高,可这边真相还未搞清楚,那边江先生的麻烦又来了,龚涛见索赔不成,竟直接将老人抬到江先生家门口,不给钱就赖着不走。 此举让江先生更加生疑,索赔2万元,至少也要有住院记录和开支凭证吧?可龚涛什么都没有,就直接堵上门要钱,这种行为不得不让人联想,他再次拨打电话报警。 警方介入后,龚涛才不情不愿将人抬走,警方决定以龚涛一家为突破口,对蒋丽、龚涛和他老婆分别展开询问,蒋丽和龚涛证词非常一致,都说是被小孩撞倒。 可或许时事发仓促,他们还没来得及对口供,龚涛的老婆却说漏嘴,她不知道老人在外摔倒的事情,对于老人的腿伤,她表示是婆婆在自己家上厕所时不小心摔倒。 这下警方得出合理推断,蒋丽是自己不小心摔倒,事后她为找人承担医疗费,才上演这么一出扶老人的戏码,她的儿子龚涛显然对此知情。 随着调查逐步深入,警方证据越发充分,蒋丽和龚涛也不得不承认,自己想要讹钱的事实,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蒋丽和龚涛合谋讹人,显然属于敲诈勒索,两人属于共同违法,需要根据作用分别处罚,最终警方决定对蒋丽拘留7日,对龚涛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据此72岁的老人蒋丽并未被执行拘留。 此案到此总算告一段落,结局可谓大快人心,也有人认为,蒋丽和龚涛以2万元为目标,已经超过敲诈勒索罪的5000元立案标准,属于数额较大,应予刑事追究!即便是未遂,也可定罪量刑。 对此,你怎么看?
  • 贵州贵阳,36岁女子花500元,请驾校教练单独培训,不料却被对方骚扰,可教练却大喊绝无此事,称对方就是想借5万元,被拒后借机敲诈,教练还告诉记者:你可以质疑我的人品,但不能侮辱我的眼光,她长得比我还像个男人!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事件的一方主人公是于女士,时年36岁,她告诉记者,自己从未谈过恋爱,还是个待字闺中的黄花大闺女,不料却险些遭到教练毒手。 于女士在4年前,报名当地一所驾校,可4年时间过去,她还是没有学会开车,直到快要到期,她也只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这让于女士苦恼不已。 于女士的学车过程,可谓十分不尽人意,因为她迟迟无法掌握开车技巧,教练经常当着众人的面数落她,甚至直言她就是个赔钱货。 教练的这番话,让于女士感觉十分尴尬,她本来长相就不好,36岁还没找到男人,教练的这番话,更是深深的刺激到她,从此她便放弃去驾校,教练李勇也不允许她再上车。 于女士严重怀疑,自己之所以无法及时掌握开车技巧,完全是教练的责任,因为每次她训练时,教练都会用奇怪的目光看着她。 不仅如此,教练还会在大庭广众之下,故意指出她的毛病,并称教这种学生纯粹是赔钱,因此于女士认为,教练这是欲擒故纵,对自己有不良企图。 不过,为了尽快通过考试,于女士不得不屈从教练,只能支付500元,请教练在私下为自己加练,但教练白天很忙,于是两人约定,在晚上进行一对一教学。 于女士表示,三更半夜孤男寡女,两人一起待在车内,她的危机正是自此而始,刚开始练车时,教练十分正经,教学质量也比较高。 但随着天色逐渐变暗,夜色越来越深,教练开始不规矩起来,不仅用言语挑逗她,甚至要求她去酒店开房,于女士自然不同意。 可教练并不打算放过她,强迫她脱衣服和裤子,美其名曰天气炎热,脱掉可以凉快一些,更过分的是,教练竟然趁她不备,一下把手伸进于女士T恤里。 于女士表示,当时练车过久,精神十分疲惫,面对突如其来的龙爪手,她完全反应不过来,被吓得呆立当场,不过教练很快就停手,她练车也很累,便没有过多计较。 于女士回家以后,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守身如玉36年,至今还没谈过恋爱,怎能让人平白无故摸?教练显然是以学车为由,借机揩自己油! 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于女士立即联系记者,希望寻求帮助,记者听完于女士的讲述,觉得教练确实很有问题,便拨打电话进行求证。 可还没等记者说完,教练就大呼冤枉,称自己简直比窦娥还冤,此事从头到尾,根本就是个圈套,于女士的目的,就是想勒索钱财。 教练向记者诉苦,他承认自己确实有收取500元私教费,可根本没有图谋不轨,事发当晚,两人一共练车1个多小时,于女士却突然张口借钱。 教练觉得,于女士这个样子,可能真是遇到难处,便询问要借多少,岂知于女士一开口就是5万元,这可把他吓得不轻,双方非亲非故,怎么可能借给她5万? 教练表示,于女士借钱被拒后,才会想出如此离谱的理由,目的就是敲诈自己,教练表示自己是正人君子,眼光也很高,怎么可能会对于女士这样的货色动心? 教练甚至反问记者,她长得比我还像男人,我怎么可能对她下手?这根本就是一个圈套。 涉事双方各执一词,记者也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谁真谁假,为查明真相,特地联系驾校校长,校长表示,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人都不是好东西。 校长称,如果是真正想学车,于女士不可能自己交费,而教练私自收费,本身就违反规定,还三更半夜赴约教车,也有很大问题。 面对记者,于女士和教练各执一词,始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于女士坚持索赔5万元,并称若教练不赔钱,她将会以性骚扰为由起诉。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性骚扰是违法行为。 女性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性骚扰侵害的是女性的人格权,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2.其次,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 如今双方各执一词,于女士坚持称有骚扰,教练坚决否认,于女士作为主张赔偿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无权索赔。 此外,即便真有充足证据,于女士索要的5万元赔偿,未免也过高。 另一方面,若教练想证明于女士敲诈勒索,也要提供充分证据,而且由于涉嫌刑事犯罪,证明标准更高。 大家觉得是教练在撒谎,还是女子在冤枉教练?
  • 新疆哈密,男子和朋友聚餐喝酒,凌晨2时才散场,次日朋友开车接他,将车停在人行道上被交警发现,男子按交警要求挪车,谁知一审竟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男子不服上诉:是交警指挥我挪的车,涉嫌钓鱼执法!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岳君和高强是同事,两人不仅工作上往来很多,私底下交情也很好,经常一起吃饭聚餐,又是一个星期五,高强做东请来一大帮朋友吃夜宵。 席间众人兴致很高,吃烤串喝白酒,你来我往气氛融洽,一直从晚上22时,喝到次日凌晨2时才散场,岳君和高强两人共饮一瓶白酒,两人喝掉七八两。 考虑到大家都已喝酒,众人各自打车回家,次日岳君一直睡到10点多才醒,此时高强打来电话,要和他一起去工地看看。 11时许,高强开着岳君的车,来到他家小区门口,并打电话给岳君,告诉他人已经到,让他赶紧穿衣服下楼,岳君连声说自己会尽快下来。 高强见还有一点时间,便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准备吃个早餐,然后接上人就走,可刚过15分钟,高强还没来得及出发,就被巡逻的交警赛买提拦个正着。 赛买提见一辆黑车停在人行道,便过来查看情况,并准备开罚单,高强见状不妙,赶紧迎上前来,赛买提要求驾驶员将车开到马路对面的执勤亭,由他来处理违章事宜。 高强心知自己昨夜饮酒,又没有携带驾驶证,谎称自己不是驾驶员,驾驶员随后就到,此时赛买提闻到高强身上有股酒味,心中产生怀疑。 不过随后赶来的岳君,很快打消他的疑虑,岳君出示的驾驶证和行车证正好一致,赛买提将两证没收后,要求岳君将车挪走。 岳君不敢怠慢,将车挪过马路,在处理违章事宜时,赛买提闻到岳君身上也有酒味,他觉得逮到大鱼,便电话报告中队长,请求他过来处理此事。 中队长赶到后,将岳君和高强一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结果显示,高强酒精含量74mg/100ml,岳君则为84mg/100ml,次日,交警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对其罚款2000元。 岳君以为此事就这样结束,便没有提出异议,谁知不久后,交警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对岳君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岳君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移动距离很短,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虽说是免于刑事处罚,但毕竟是有罪判决,对于岳君而言,是个负面评价,且一旦认定有罪,对孩子的政审有影响,以后无法考取公务员,故岳君十分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岳君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自己是前一日晚上喝酒,且在凌晨2时结束,截至开车时,已经过去9个多小时,意识已完全清醒,不知道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故意。 (2)自己是在交警指挥下挪车,并非故意开车,若没有交警的指挥,不会有开车事实发生,且挪车时交警未发现此情况,这更足以证明自己不具有醉驾故意。 (3)即使法院真的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行驶距离很短,速度十分缓慢,中途没有其他情况,目的是配合处理违章,情节十分轻微,不具有任何危害后果,应当判决无罪。 检方却有不同看法,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提供以下证据: (1)岳君本人和朋友均供述,案发当日凌晨有喝酒,且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执勤交警确实也闻到酒味,足以证明醉酒事实存在。 (2)交警并未强制要求岳君挪车,岳君之所以如此选择,是为帮朋友圆谎,企图让高强逃脱法律惩处,主观目的不正当。 (3)岳君明知道凌晨喝过白酒,仍然选择挪车,对于可能被检测出酒驾,应当有清醒认识,却仍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不同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实际上是故意犯罪,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岳君有没有危险驾驶故意,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很多相似之处。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可能有危害,仍放任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可能有危害,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岳君在交警指挥下挪车,距离短、速度慢,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检测数值属于醉驾标准临界线,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岳君作无罪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 广东广州,一男子因出差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结果40天后回来,车子因为没电无法启动,于是男子先行离开,竟然就忘记了这件事,3年后酒店联系男子,要求支付58893元停车费,男子:把车卖了都不值那么多钱!
    王小明是一家普通的广告公司员工,每日的工作就是创作出各种各样有创意的广告,这一天,公司突然通知他,让他一个人去北京开会,王小明很是诧异,但很快就同意了。 王小明匆匆忙忙地整理行装,开车赶往机场,只可惜飞机取消了,王小明赶紧在附近找了一家酒店,订了一间最便宜的单人房。 酒店的工作人员看到王小明如此疲惫,热情地告知可以把车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一天46块钱,王小明也没多想,反正回去之后,都能报销。 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坐上了去北京的航班,会谈非常成功,甲方都对王小明提出的方案给予高度认可,王小明原定于三日后返程,不料客户要求他继续参加后续的工作,行程被无限延后。 王小明天天加班,40多天就这么过去,后来,王小明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返回广州,他急匆匆的跑到停车场去拿自己的车子,结果钥匙拧了好几次都没有启动发动机,再一看原来是电池已经没电! 王小明焦急的向酒店的工作人员求助,却被告知快到春节了,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已经回家,王小明没有任何办法,只能自己先回家过年。 3年之后,王小明成为了公司的设计部主任,这一天,王小明忽然接到酒店的电话,说是酒店要重新装修自己的停车场,让他赶紧把当初停放在这里的车子拿走。 王小明挂断了电话,这才想起自己当初留在酒店停车场的车子,他也没有多想,直接放下手中的工作赶往酒店。 到了酒店,酒店经理张啸天将王小明带到了停车场,除了王小明那辆积了一层厚厚灰尘的车外,停车场内所有车都被清理干净。 张啸天说,之前他们还在报纸上发布过寻找司机的消息,但是一直都没有回应,现在停车场的改建工作已经开始,王小明的车子一直霸占着停车场,导致耽误了他们的改建工作。 于是酒店方面向王小明提出索赔,张经理告诉王小明,按照酒店的规矩,如果在2个星期内没有来取车子,就会被认为是自动放弃。 王小明的车子在这里停留了3年,所以他要缴纳3年的停车费,按照目前的停车费,一天是56.41元,一共58893元,且因为王小明的车子耽误了工期,还要赔偿误工费。 听到这个消息,王小明很是生气,觉得这很不符合常理,一开始,是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帮他的车充电,所以他开不出去,3年的停车收费如此之高,真是个强盗。 此外,按照酒店的规矩,2个星期没来拿车子,不应该联系他取车吗?现在过了3年,才来通知自己取车,完全就是想抢钱。 这是一台很旧的汽车,一般都是用来上班的,现在3年都没有用过,拿出去卖都不划算,王小明勃然大怒,声称不仅不会支付,还要酒店承担汽车的维修费用。 经过几次交涉无果后,酒店将王小明告到法院。 1、酒店要求王小明承担误工赔偿责任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只有存在侵权才能构成损害赔偿,但王小明的车子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尽管王小明的车辆对该停车场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停车场作为服务方,有责任将该等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其没有采取主动措施,例如将车辆转移,属于重大疏忽,应当对此负主要责任,向王小明索要巨额误工赔偿,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2、王小明应该支付3年的停车费,但应该按照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902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89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王小明的车子已经在这个停车场里停了3年,停车场为王小明的爱车提供了寄存服务,因此,该店提出的3年停车费是合法的。 停车场的收费公示已提前告知车主收费标准,王小明停车即视为默认该标准,故应按当时公示标准每天46元支付费用,而不是以现在56.41进行计算。 王小明提出的停车场供电请求属于超出服务范围的请求,因停车场未提供此项服务造成的损失,王小明需自行承担责任。 王小明没有主动采取行动,例如通过电话联络等方式请求停车场帮忙取车或者找人拖车,是自己的过失,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这就好比你租用了一个共享充电宝,结果你去原来的地方归还时,发现没有空位,于是你就不还了,而不是选择去其他地方进行归还,那肯定要继续计费。 但是,对于车主来说,主张酒店没有主动告知自己的汽车停在停车场,是有过失的,这也合情合理,在判决时也应予以考虑,王小明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许会更合理一些。 对此,你怎么看?
  • 案例:男子摩托车违章被交警扣,一周后取车发现损坏,油也被用完
    2023-09-21
  • 案例:男子无故背负770.9万债务,质疑法官枉法裁判、证人做伪证
    2023-09-20
  • 案例:女邻居被非礼,小伙见义勇为反被拘留14天还要赔60万
    2023-09-19
  • 案例:外嫁女争夺500万房产,父亲跪地哀求,别和你残疾弟弟争
    2023-09-17
  • 案例:男子为接单,深夜到朋友养殖场抓蛇被毒死,家人索赔110万
    2023-09-16
  • 案例:女主播豪车出事故损失100万,交3万保险却被拒赔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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