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情,一名中学老师以让学生母亲将礼品送至自己家中为由,对学生母亲进行了猥亵,现公安机关已对该名中学老师做出了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
据当事人的丈夫爆料:他们在给孩子准备好报名资料之后,为了和老师处好关系,便带着礼品去答谢老师王某。
王某告诉学生母亲,让学生母亲将礼品送到自己家里去。孩子的母亲也没有多想,便开着车去了老师家门前。原本将礼品送给王某便离开,可王某却要求学生母亲到家里坐一会。
王某的盛情邀请,学生母亲出于礼貌也没有拒绝,就跟着王某进了屋,并把礼品也放到屋里。
客厅里,王某正上二年级的小儿子在学习。王某便对学生母亲说:咱们别影响孩子的学习,我们到里面卧室谈一谈。学生母亲觉得是第一次见面,而且王某又是孩子的老师,于是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形下跟王某进了卧室。
进入卧室之后,王某随手把门关上,便对学生母亲说:你长得漂亮,你的孩子跟你长得很像,都很漂亮,我特别喜欢。说完就张开双手抱住学生母亲,并把嘴巴凑了上去,同时两只手也开始乱摸。
这下直接把学生母亲整懵了,她觉得十分害怕,便大声呼叫、用力阻止王某的行为。在拼命摆脱王某的魔爪之后,学生母亲打开门哭着冲了出去。
说到这里,学生的父亲十分后怕:如果当初孩子他妈速度慢一点、力气小一点,那么王某的行为就构成既遂了。
此事一经曝光,便在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不仅仅是王某个人的品德问题。也在另一方面反映出学校对于师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也不够,缺乏对教师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一般来说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猥亵的,就可认定为治安处罚中的猥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涉及到猥亵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该罪名的定义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根据法条即可得知,本罪必须有暴力、威胁的行为才可构成。而本案中的王某的行为虽然有搂抱的行为,但并未对学生母亲使用暴力、威胁,因此不宜定罪。
2、老师收受家长的礼品如何评价?
教育部于2014年7月8日印发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从法律角度看,教师没有收受家长礼品礼金法定权利,如果只是感谢老师送一些卡片、鲜花等装饰物品,送礼人自愿为感谢老师准备,只是简单的感谢,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送礼金额巨大,有犯罪故意,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教师在接受巨额送礼后,以职权之便或其他影响力为送礼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正当公平秩序,那么可能就涉嫌受贿罪。
虽然可能不涉嫌犯罪,但是违纪是少不了的。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健全覆盖大、中、小、幼的常态化师德师风教育制度,对教师违规违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在编教师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约束,如果是党员还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收礼违纪,后果自负。
最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猥亵的违法行为,作出对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教体局也对王某做出了调离原单位的处罚。
三尺讲台薪火相承,教书育人传道授业。教师败坏师德师风,损害教师职业形象,不自尊自爱如何令世人尊师重教?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