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工人正在高空作业,安全绳却被七旬老头持刀割断,导致工人从三楼坠下。事后老人声称自己才是受害者,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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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李师傅受公司安排,在南京鼓楼区某小区给外墙喷洒防水的工作。这件事对于常年在高空作业的李师傅来说完全就是小菜一碟。

李师傅像往常一样,在检查好安全绳和其他设备后,李师傅便安心的开展了工作。在前几层的时候,李师傅还一切顺利,谁知好端端的在第三楼,意外忽然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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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师傅身上的安全绳啪的一声就断开了,还没等他来得及反应,他就直直的掉了下去。万幸的是,好在二楼处有一个花架,算是给他一个缓冲,不过由于巨大的冲击力,还是导致花架被砸弯。随后,李师傅掉落在了一旁的竹园里,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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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有路过的居民发现了李师傅,立即报了警,还将其送到了医院救治。接到报案后的民警第一时间找到李师傅了解情况,但李师傅本人也是一个脑袋两个大,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打工人,他每次都会检查安全绳。

这次也不例外,事发前他确定那条安全绳的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可能会无缘无故的断裂,李师傅觉得肯定是有人要害的。对于李师傅的说法,民警一时间也无法给出一个肯定的回答。

因为毫无头绪,办案人员就去查看了导致李师傅坠楼的安全绳,这一看倒真不出李师傅所料,安全绳的断裂处切口十分平整光滑,如此平整光滑的切口一看便是人为,绝不会是自然磨损形成的,故而这根安全绳的突然断裂极有可能就是人为切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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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是什么人跟李师傅有仇呢?要让他从高空坠楼,用心未免过于狠毒了。随后,民警对安全绳被割断的位置进行判断,推断是小区的五楼,对此展开主意排查时,其中的一个70多岁的老头田大爷成了重点侦查对象。

面对民警的询问,田大爷倒是爽快的很,直接就承认了绳子是他割的,但他强调自己当时没有看到人才会去割绳子的,如果知道有人他是一定不会割。

当被问及割断绳子的原因,田大爷给出了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缘由,他说这一切都是由于他和楼上住户关系处得不好,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是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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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爷说,六楼住户不但天天发出噪音,还经常从外面往下丢垃圾,常常弄得他们家衣服白洗,让人恨得牙痒痒不说,多次协商无果后,他们居然还恶人先告状反过来。把他骂一顿,说什么他是人老实,多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差点没给大爷气死,就这样两家结下仇了。

事发时,田大爷看见窗外有根绳子,下意识就以为是六楼又在整他,想也不想的就去拿了把菜刀,对着窗外的绳子就是一刀,手起刀落后绳子就断了。不过他还反复强调自己根本就没看见李师傅,否则再怎么没脑子也不会去割断绳子的。

对于田大爷的说法,民警随即做了个实验,发现从他的阳台往下看时,李师傅工作室的位置的确存在着视线盲区。难不成这样,田大爷就不用负责了吗?

虽然李师傅幸运地捡回了一条命,但他仍旧受了不少的伤,更重要的是,这次的坠楼会造成他的心理创伤,至少高空作业这个工作他是很难胜任了。

对此,田大爷还是死鸭子嘴硬,非说自己没看见李师傅,正所谓不知者无罪,主打一个耍无赖。不过,李师傅也没打算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只是希望田大爷负担起他的医药费和损失费,毕竟这些伤可是实打实的拜田大爷所赐。

哪晓得田大爷这人是油盐不进呢,死活不认就算了,还甩锅给楼上的住户,说自己都是被他们气的,药赔偿找楼上的人。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要明确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是有区别。前者要求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其中主观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后者则要求无法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具体到本案,如果真如田大爷所说,楼上的邻居经常对田大爷做这种恶作剧的行为,那么田大爷对此次割断绳子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就可以推定为无法预料,也就主观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只要李师傅的伤情不达到重伤以上,那么田大爷就不构成犯罪,反之则不然。

刑事责任可能无法追究,但是民事赔偿可是跑不了的。《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据此,李师傅可要求田某赔偿相应损失。

最后还是在民警的调解下,田大爷才心不甘情不愿的赔礼道歉,同时对李师傅进行了赔偿。看着年过七旬的田大爷,李师傅也就此打住,这件事算是告一段落了。

只不过事情结束了,争议却远没有结束,无论有意还是无意,这种割断安全绳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恶行,以莫须有的设想就去割断安全绳,不但无脑而且冲动。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