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李云 何曼曼

12月17日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以案件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原告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某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某外省法院执行款账户转账800万元,该款项被用于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债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悔过书

但此后,某劳务公司向西陵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800万元为某劳务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借款,并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确认书》和《催收函》,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800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笔款项确实用于偿还债务,但该资金涉嫌刑事犯罪,且双方之间已不存在经济纠纷,要求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某劳务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被告有财产可供执行,西陵法院裁定冻结或查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相应金额的存款和财产。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情况。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该笔款项为案外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款项,是李某指使某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编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和《借款确认书》。王某和许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承认,是配合犯罪嫌疑人李某编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和《借款确认书》,某劳务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不存在经济纠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西陵法院

西陵法院在核查案件事实后,当即裁定解除对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判决认定原告某劳务公司的行为属于单方虚构材料、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之规定,决定对某劳务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依法裁判后,原告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并积极缴纳了罚款。

本案中,虚假诉讼行为人企图利用“异地信息差”,在被告不到庭、受诉法院可能不知晓案涉刑事案件的情形下,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将涉嫌违法犯罪资金转换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对于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法院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将依法重拳惩治。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