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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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欠债金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开支,配偶未在借款文件上签字的,原则上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配偶即使未签字,配偶也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笔者梳理最高院和部分省高院案例,总结如下:
一、夫妻一方借贷款项,直接汇款转入了另一方配偶银行账户。
《魏某某、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黄某菁的银行流水,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购买店面、支付购房款等,涉案12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魏某某的账户,案涉借款系用于魏某某、黄某菁夫妻共同生活,魏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配偶无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借债一方
《李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骆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骆某某多次向曾某某借款,总金额达12000万元。
在上述借款形成期间,李某某与骆某某之间的银行账户有众多款项往来,李某某亦曾斥资人民币1100余万元购买深圳市房产并进行证券投资。
李某某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骆某某的经营收入,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三、配偶的收入来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马某某以个人名义借贷,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崔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和马某某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
由于案涉借款系马某某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虽然配偶未使用该笔借款,但夫妻双方财产混同
《李某某、慢点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李某某与宗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提交了案涉借款关系发生后,宗某某将款项转给案外人而未转给李某某的相关证据,但是判断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仅依据该一笔款项的流转情况来认定。
李某某自认其是通过炒股、股权投资等获得收益,宗某某自认将公司投资分红转至李某某账户,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某保管。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笔大额款项相互转账的事实,基本可以判断宗某某与李某某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并非独立,在此情况下原审综合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债权人想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证明。即使已经判决,无论多久,只要发现新证据,也即可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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