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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阳法院民四庭在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将原本矛盾对立争执不休的原、被告从对立面请到了调解圆桌前,释法析理后悉心调解,终让当事人相互理解体谅,现场兑现案款后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李某(已故)因资金周转从2016年起陆续向原告党某借款,2021年双方经过结算,李某向党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2022年李某不幸因病去世,原告党某多次向李某的继承人包括其母亲、妻子及孩子主张其在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均未如愿,原告党某无奈只能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债务人李某的突然离世对其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也增加了原告党某索要债务的难度。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三被告继承了债务人李某的全部遗产,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并多次组织调解。经过不懈努力,被告等人愿意向原告偿还款项六万元,而原告党某出于对被告的理解和同情,同意了被告的调解意见。最终长达八年的债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继承人在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其依法不能再分得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应缴税款和债务也不再具有直接偿还的责任。但并不能据此理解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就不需要再偿还,只要被继承人有遗产存在,遗产就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告等人在债务人李某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党某偿还被继承人李某的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遗产上的权利,不负担遗产上的义务。
审 核:白 丽
作 者:成 熙 张艳婷 朱虎虎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