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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生820
2008年6月,刘某兰和刘某均父女俩在梅县区扶大高管会三丰村园区内开了一家米业公司,父亲刘某均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女儿刘某兰是实际经营者。2018年,他们公司向原梅州市梅县区粮食局申报“中国好粮油”项目,在这期间,他们委托由胡某宇担任法人代表的第三方公司全程对整个项目进行跟进,原本该项目验收成功后,就可以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最终资金是到手了,他们三人也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坐在梅县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三人正是刘某兰、刘某均和胡某宇。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2018年,在刘某兰父女俩公司向原梅州市梅县区粮食局申报“中国好粮油”项目后,该项目经原梅州市粮食局审查后上报原广东省粮食局。
2019年1月,原梅州市粮食局转文下达刘某兰公司该项目可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578.8万元,同年6月,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转文再次下达该项目可再次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76万元,合计共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854.8万元。不过,根据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文件要求,刘某兰经营的公司需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854.8万元。
公诉人:1、建设优质稻谷核心基地580亩;2、开发并生产符合“中国好粮油”项目标准要求的大米品牌1—2个;3、建设“惠粮网”电子商务平台,到2020年实现3000吨线上交易量;建设物联网电商生态平台,建立数字物联网系统,并对接“中国好粮油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能获得奖励资金,刘某兰、刘某均和胡某宇三人则通过一系列虚假手段达到上述三个条件,最终由胡某宇的公司形成整个项目验收报告,用虚假材料通过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该项目的最终验收。
公诉人:致使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于2021年10月9日将854.8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拨付至刘某兰公司银行账户,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胡某宇从中获取违法所得约230万元。
最终,被告人刘某兰于2023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而被告人刘某均和胡某宇也于同月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兰、刘某均、胡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兰、刘某均、胡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报项目金额、虚构相关证明文件,骗取财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胡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均的儿子刘某达代为退缴的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宇的妻子邹某娜代为退缴的十二万元,返还给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
五、继续向被告人刘某兰、刘某均追缴违法所得652.8万元,向被告人胡某宇追缴违法所得170万元,返还给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