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中,“儿女绕膝、颐养天年”是老年人晚年最向往的幸福场景。但现实生活中,少数老年人的子女却拒绝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这时,法律便成了守护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父母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1995年父母离婚,儿子随母亲一起生活。后母亲去世,儿子与父亲一直未联系,父子在情感上产生隔阂。儿子亦未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便酿成纠纷。
“法官,我实在没有办法啊…现在连感冒药都没钱买了,哎!我咋这么命苦啊,养了这样一个白眼狼啊!”年过70岁的父亲来到法庭,声泪俱下地哭诉。因儿子在外地,李少平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便详细了解案情,第一时间通过线上联系到儿子,经当事人同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儿子表示父亲没有对其尽抚养义务,因此就不履行赡养义务。法官对儿子就案件法律关系进行释明,“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不是只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医疗及护理,以及其他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是否只影响赡养费的数额,而不能决定赡养义务的有无。”法官通过父子亲情为切入点,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体会父母抚养子女的不容易。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儿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父亲也原谅儿子先前的行为。最终,父子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定期给付父亲抚养费,并定期看望照顾老人。至此,案件圆满调解结案。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会宁县人民法院也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多次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向群众进行释法说理,告诫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注解
首先,孟子云:“不得亲乎,不可以为人;不顺亲乎,不可以为子”,亲情是人一生中最宝贵的情感之一,我们将以该案例为载体,将机械化、抽象化的法律条文具体化,通过说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其次,作为一名法官,通过典型案例提升司法裁判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认同感,可以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定纷止争,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再次,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传统美德,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产生一些矛盾,但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温度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后评语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孝”在中国人心中重似千斤,是每个儿女应尽的道德和法律义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除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之外,还要主动承担起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责任,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公民普法,是普及法律知识的最好方式之一。今后,会宁县人民法院将用好“法、理、情”并用的调解模式,以情感人、以法服人、实质性化解纠纷,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以“法徽红”守护老年人“夕阳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会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