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我国法律及法规会对其生活予以必需的保障;对于有能力而拒绝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我国法律也会予以惩戒,如此类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况,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执罪的情形。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提醒大家要多注意第六至八点,可能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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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如果您作为申请人确实遇到上述情况,您可以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若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您也不必灰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及刑事自诉,如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会立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