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赵老太太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陈大姐、陈二姐、陈先生。赵老太太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将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留给外孙小陈(陈先生之子)。此前,赵老太太曾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试图以买卖形式过户,但该合同被法院认定处分了陈老先生50%的遗产份额部分无效。赵老太太去世后,陈大姐、陈二姐对遗嘱提出异议,主张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各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查明,一号房屋系陈老先生与赵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老先生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赵老太太所立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所有的50%份额。法院最终判决:陈老先生的1/2份额由小陈、陈大姐、陈二姐各继承1/3;赵老太太的1/2份额按遗嘱由小陈继承。综合计算,小陈共获得房屋2/3的产权份额,陈大姐、陈二姐各获得1/6份额。考虑到小陈占多数份额且实际居住,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陈所有,由小陈分别支付陈大姐、陈二姐房屋折价款各806,058.33元。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小陈的代理律师,本案的核心策略是"部分有效、部分继承"。首先,我们没有全盘否定法定继承的适用,而是承认外祖父的份额确实需要法定分割;其次,重点论证外祖母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外祖母的份额完全按遗嘱执行;最后,通过"多数份额判归实际居住人"的司法惯例,成功争取到房屋所有权。本案启示: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明确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避免越权处分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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