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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周老太太与赵老先生育有三个儿子:赵大哥、赵二哥、赵三弟。赵老先生1975年去世后,周老太太1978年与宋老先生再婚,一家人继续生活在一起。

家里有一套房屋(一号房屋),登记在周老太太名下。随着孩子们长大成人,如何分配这套房子成了一家人的心病。

2016年2月25日,周老太太、赵大哥、赵二哥、吴女士(赵二哥的妻子)、赵三弟一家人坐下来,签订了一份《家庭内部房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由赵二哥夫妻和赵三弟夫妻各拥有一半用于居住使用;如果以后房屋拆迁,必须保证赵大哥能分到一套两居室或者等价的现金。

协议签订后,2016年房屋进行了重建,西侧由赵二哥夫妻居住,东侧由赵三弟居住。本以为这样就能相安无事,没想到后来还是因为房屋权属问题产生了纠纷。赵二哥和妻子吴女士将赵三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西侧归他们所有。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家庭内部房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首先,这份协议是在全体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协议签订后,各方也实际按照协议履行了。房屋重建后,西侧由赵二哥夫妻居住使用,东侧由赵三弟居住使用,这一状态持续了多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考虑到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协议中关于"赵二哥夫妻和赵三弟夫妻各拥有一半用于居住使用"的明确约定,法院支持了赵二哥和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赵二哥和吴女士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刻体会到,家庭内部协议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这个案件的胜诉关键有三点:

第一,我们有一份书面的《家庭内部房产分割协议》。这是最有力的证据,证明了家庭成员之间就房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很多家庭纠纷就是因为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最后各说各话,说不清道不明。

第二,协议签订后,各方实际按照协议履行了。房屋重建后的居住状态与协议约定完全一致,这进一步印证了协议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

第三,我们向法院充分说明了家庭协议的特殊性。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和信任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得到尊重和履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处理家庭房产问题,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觉得伤感情,白纸黑字才是避免日后纠纷的最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