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衡阳,一男子竟然利用企业不跟员工就签合同的投机心理,短短7年获利30万,其操作手段让人叹为观止。
张某虽然是个没有文化的厨子,但是却在利用企业非法用工的投机心理赚的盆满钵满,靠着一手好厨艺,在酒楼里混的风生水起,工资也是水涨船高,从最早的4500元,到了现在的8000多元。
可是就是这么优厚的条件,这家伙居然离职了,并不是对薪水不满意,而是背后藏着满满的心机。
原来,张某在酒楼上班的这一年时间里,酒楼作为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亦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张某曾向老板提出过这个问题,可老板的回应,要么就是交社保没啥用,不如发工资来的实际,要么就是让张某等等。
张某看出来老板就是故意拖延,不过也并不生气,果断提出了辞职。
这还没完,张某带着相关证明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2倍工资补偿,并赔偿各项损失81909元。
酒楼老板见张某做事如此绝情,说什么也不同意,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
万万没想到,本以为就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可是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了张某的生财之道。
原来,张某参加工作7年以来,已经先后换了7份工作,每一份工作的时间,差不多都是一年。
好巧不巧的是,这七家用人单位均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抓住漏洞,并以此为由获利30万元。
7年挣了30万,这可比厨房里炒菜轻松多了。
可是在法庭上,张某却认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提出以下理由:
张某入职酒店以来,每天坚持上下班打卡,酒楼每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张某入职酒楼已经一年,酒楼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另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赔偿,有法可依。
法院一审认为:
张某明知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却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另查明,张某7年之内换了7份工作,并以此获利30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此获利的行为,证实张某主观上存在恶意。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主观上存在恶意,故依法驳回张某的诉求。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