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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秀娟
济南中院立案庭
四级高级法官
02
汪丹
济南中院立案庭
三级法官助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能否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协议期限、劳务内容及要求、工作地点、报酬及支付方式、保密义务等。本案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上述裁决,但王某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务协议》缺少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该劳务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务协议》虽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王某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劳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中虽未载明社会保险的内容,但对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保密义务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应认定双方之间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者,视为不同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并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1.劳动合同包含什么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条款内容是否为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法定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我国《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约定条款是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提示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作了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2.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不完全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进行个案分析,如协议内容实质上已约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及经济上的从属性,那么应当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该种情形下,缺少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来源丨立案庭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