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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作为辩护人肯定是弊大于利。

“近亲属”作为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其中的“亲友”,一般理解为近亲属和朋友。

近亲属作为辩护人的弊端。

不能及时介入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案件,而非律师人员在侦查阶段是无法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侦查阶段律师的及时介入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帮助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对案情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侦查终结后还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而作为其他辩护人的近亲属,侦查阶段不能介入案件,不能有效沟通案情,当然不能起到应有的辩护效果。

会见权受到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一般案件,自侦查阶段开始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除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两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基本没有什么障碍,大部分看守所也都为律师会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依据规定,近亲属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是无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从而在侦查阶段不享有会见权。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之后,近亲属作为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需要事先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批准才可以会见。

作为近亲属,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会见,而且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其担任辩护人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在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很多关键证据需要辩护人核实的情况下,就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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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受到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且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辩护律师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如果委托近亲属担任辩护人,需要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许可才可以阅卷

没有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果近亲属作为辩护人,按照规定是不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一个没有调查取证权的辩护人根本谈不上更好的辩护。

不享有要求办案机关听取意见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都享有向办案机关提出专业意见的权利。

如,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等。恰恰是这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死刑复核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这些权利其他辩护人都没有。

试想,如果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连被听取的机会都没有,该是多么悲惨。

不够专业理性。

很多家属应该属于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即使努力学习,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实践经验的缺乏,都非常不利于案件的判断和办理。

同时,不够理性客观。

最近就遇到了一起案件,证据上已经固定,能够证实她老婆明知为假茅台而贩卖,可是嫌疑人老公就是不相信,和我打了几十次电话,每次都想强调自己老婆被办案人忽悠了,她不可能知道。

面对确凿的证据也选择视而不见。试想,这种家属作为辩护人,以他的思路去辩护,和“把人往火坑去推”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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