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赔钱就够了吗?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是常见的一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劳动者赔偿后倘若仍在竞业限制履行期间的,劳动者仍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另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本文列举常见的法律风险:
1. 支付违约金:倘若劳动者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至合理范围。
2. 继续履行协议:除非协议期限已过或法院认为有其他正当理由不继续执行。
3. 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实际损失,譬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损失的赔偿标准,可能包括返还已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律师费、调查费用等。倘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害大于约定的,劳动者仍需要赔偿,譬如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
4. 第三方责任: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员工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而仍然建立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与员工一起对原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知晓商业秘密,通过挖角手段等不正当行为吸引劳动者跳槽或者获取商业秘密,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新用人单位还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潜在的刑事责任:倘若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新用人单位也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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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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