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多次怂恿甲向丙借款,归乙使用。为打消甲的疑虑,乙承诺帮甲还钱。现丙起诉甲还钱。
问题:甲还钱后,能否请求乙承担还款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二、分析
1.甲丙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成立,甲向丙方承担还款责任。
2.甲和乙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不成立,因为乙承诺帮甲还钱,但未明确表示向乙借款。
3.甲和乙之间是否成立赠与关系?不成立,因为乙承诺帮甲还钱,甲基于对乙的信任,才向丙借款,归乙使用,甲没有将借款赠与乙的意思表示。
4.可能的解决方案:
(1)甲与丙的诉讼中,以债务加入为由,申请追加乙为共同被告,主张乙承担连带责任。
(2)甲承担还款责任后,以债务加入为由,向乙追偿。
(3)甲乙未明确约定连带债务人的追偿份额,视为份额相同。
三、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1.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
(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4)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至于通知的主体和通知的形式,《民法典》第552条并未作明确规定。解释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作为通知的主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都可以。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就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但仅享有一个债权,而不是两个债权;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责任性质是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5)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的一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民法典》规定的连带责任不同,原债务人与债务人加入人之间在清偿债务后是否有追偿权,应当依他们之间的约定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而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民法典》第519 条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9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案例】
某一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A、B、C享有100万元债权,连带债务人A、B、C内部约定了各自份额,A承担50万元、B承担30万元、C承担20万元,D还就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B就连带债务向债权人设定了抵押。现A向债权人清偿了70万元债务,B、C未向债权人清偿。依照本条规定,A不仅享有追偿权,还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即A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20万元有权向B、C追偿,同时还取得了债权人对D提供的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但是,本案中债权人还有30万元未获清偿,依照本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就未获清偿的30万元债务对D提供的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抵押权,在顺位上要优先于A就抵押财产所取得的抵押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第519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第519条释义。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