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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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出现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情况,此时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一个关键问题,对于承包人能否顺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已完工而未结算,三年是否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最高院在《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起诉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并不明确。而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起诉要求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33.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按审核价扣除工程应扣款项后予以支付。从以上约定看,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间,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个月内。
但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即起诉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并不明确。而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称建工集团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例如,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已经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即使双方没有结算且未明确付款时间,诉讼时效从交付工程的日期开始计算。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如果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诉讼时效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这是因为提交结算文件可以视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行为,发包人收到文件后即应当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和支付。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建设工程已完工而未结算的过程中,还可能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对账单等要求支付工程款;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发包人在书面文件中承诺支付工程款或与承包人协商支付事宜;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等。
因此,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关于时效的规定,尽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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