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街头艺术表演的内容和形式,文化馆应提前进行审查,如是否取得合法授权、是否进行免费表演等;街头艺术IP形象,可以形成美术作品、图形LOGO、文创产品、影视及动漫等,通过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公众号及APP上发布的文章、图片及视频等,文化馆作为平台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求合作公司、授课老师保证其对发布的作品享有合法权利。
活动结束后
大家纷纷表示收获颇丰,从疑惑不解的“安,这也侵权?”到恍然大悟的“哦,这也侵权!”这场知识产权的“及时雨”改变了以前的错误认知,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注意“先授权后使用”。
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才能避免侵权纠纷,更好地保护作品版权、图形LOGO商标等知识产权,激发文艺从业者的创新动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供稿|民三庭(知产庭)潘苏华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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