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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先生来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双方均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9岁的儿子陈小宝的抚养归属僵持不下。两人分居后陈小宝一直由陈先生抚养,对张女士探视孩子的要求屡次拒绝并设置障碍,导致身为妈妈的张女士1年多未能见到儿子。无奈,张女士只能诉诸法院。

收到案件材料后,具有丰富家事纠纷调解经验的调解员着手开展双方调解工作。张女士坚持要求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若法院判决孩子归男方,则要求每周和孩子一同过周末,每两年一起过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每年国庆节与自己连续共同生活3天,寒暑假分别连续生活7天、15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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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则表示儿子由他抚养,平日除他外还有爷爷奶奶的关心照顾,生活比较稳定,且现在儿子每周末要上兴趣班,张女士的主张会打乱现在的生活节奏,所以只同意张女士寒暑假来看孩子。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方案才是最有利于孩子的。

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调解员意识到,父母双方若未解除对彼此的芥蒂,即使案件进入审判,也会为后续的执行带来难度,更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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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调解员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当前孩子的学习生活实际,并听取了孩子对离婚后跟随父母的意愿,从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再行释明,制定合理的探望方式,从而在对孩子当前生活影响最小的情况下,让孩子接收到来自母亲及父亲的关怀与爱护。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抚养归属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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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与孩子的亲权关系,但有的父母为了私利,采取隔离另一方与孩子的感情维系的方式,扩大孩子因家庭破碎受到的伤害。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向父母释明应当从最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抚养与探望,共同呵护子女的成长。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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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刘是一个14岁的初中生,有一天接触到某游戏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游,觉得很感兴趣,便用其母亲的副卡手机号绑定登录,并用网上搜寻到的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完成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三个月内,小刘多次通过父母的微信账户和自己的微信账户进行游戏充值,累计超过30万元。父母发现小刘的充值行为后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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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的父母认为,小刘作为未成年人,自身不具备经济能力,未经过监护人同意发生了上述充值行为,充值的款项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能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游戏公司应将全部充值金额予以返还。

游戏公司认为,游戏已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施了未成年人防沉迷等保护措施,账号是小刘通过案外人身份进行实名认证的,游戏公司无法获知账号背后真实情况,并且充值金额均已实际消费完毕,游戏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投入了成本,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退还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有技术规范条件下,游戏公司有能力提升实名认证体系但未提升防范措施,不能仅以实名认证信息确认注册人身份。小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案外人身份进行冒名注册,应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充值方式不同区分,从小刘微信账户充值,累计充值金额巨大,与其年龄、智力及经济状况不符,且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应当认定无效。对于直接从父母微信账户充值,父母无法证明其不知情,则推定知情且允许,应认定有效。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衡平各方利益,结合游戏公司的损失,酌定合理的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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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播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孩子冒用家长名义在直播间打赏或游戏内充值的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家长发起的消费返还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该类型案件呈现年龄层下降、打赏金额巨大、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家长监管缺失四个特征。

未成年人冒用家长名义在直播间打赏或游戏内充值,不仅反映了家庭监管的缺失,也暴露了平台责任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应当通过教育、立法、技术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构建有效的预防和治理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细化国家、网络平台、学校、监护人的职责,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及网络欺凌防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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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张是一名在校初中生,某日在学校自由活动期间被同学小王多次故意推倒,额头磕到桌角导致眉间开裂,被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软组织挫裂伤。小张的监护人将小王告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中,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但鉴定机构发现小张情绪不稳定,不配合鉴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人民法院多方了解,才知道小张因为性格内向、不擅交际,在学校经常被小王以及其他同学推搡甚至打骂,但小张不敢告诉老师或父母,害怕自己受到更严重的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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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确实对小张造成了身体伤害,构成侵权,并判决小王向小张作出赔偿。小张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是长期的校园欺凌对她的心理健康也造成了很大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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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对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托“法治副校长”平台,多次到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小学等学校,以真实案例为引,就社会、学校和家庭如何“防”“治”并重,积极应对校园霸凌进行了系列法治课程的宣讲,引导学校、老师、学生共同努力,化解校园矛盾,防范校园欺凌风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三十条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供稿丨立案庭

文字丨周夏雨、金珅亦

配图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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