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某App注册接单 接受配送服务公司管理(引题)

骑手送餐途中受伤 该谁赔偿?(主题)

法院判决:骑手与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副题)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骑手小哥究竟有没有“单位”?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骑手小哥送餐受伤引发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李某是一名在某App注册的驻店骑手。2023年2月初,李某在配送外卖订单时遭遇车祸。李某想要认定工伤,却被配送服务公司拒绝。配送服务公司称,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是《配送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给李某派单的是某App,支付配送费的也是某App,李某与配送服务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协商未果,李某向海沧区劳仲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他和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海沧区劳仲委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平台与配送服务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下,李某下载某App注册为骑手并接受平台管理的行为,应视为配送服务公司对李某的管理。配送服务公司对李某的配送时长、配送服务规范等工作细节进行监督和控制,李某在驻店期间只可接排班门店订单,李某被客户投诉会从报酬中扣罚相应款项,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李某配送时身着印有某App标识、颜色的统一服饰,电动车后座配有统一的配送箱,也是基于配送服务公司与某App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可以认定李某从事的配送货物服务是配送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某与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灵活用工行业带来灵活的用工模式,不再有固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但对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劳动者,也同样应当重视对他们的特殊保护。

在外卖行业,平台、配送服务公司通过算法控制了配送的全过程,平台会通过指定配送线路、压缩配送时长对骑手进行管理,一旦订单超时可能被扣罚相应款项。故有些骑手会通过改装电动车刹车、违规驾驶等各种手段避免订单超时带来的处罚。在此种模式下,平台创新的管理方式只是弱化了劳动管理的外观,但实质上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确立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