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然而某天他却突然接到了公司的一份通报,通报中指控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和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

张某得知此事后,愤怒不已,自己明明什么都没有做,怎么会被公司这样对待?

这种通报一旦发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的名誉,还会使他在公司难以继续工作。

毕竟公司里员工众多,他又该如何面对其他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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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在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在进入公司之前两手空空,但多次在下班时手里拎着一个塑料袋,袋中装满了包子馒头等食物。

公司认为张某作为食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因此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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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张某对这些指控坚决否认。

他解释说,自己并未偷窃公司财物,而是将本该属于自己的食物带回家。

原来,公司每天都会提供早餐,如包子、面包等食物,但由于张某患有糖尿病,无法食用这些高糖食物,于是他将其存放在冰箱中,等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出于不浪费的原则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张某认为,自己只是拿回了本属于自己的食物,并未违反任何规定。

而且,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将吃不完的食物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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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主张,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公司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劳动者张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盗窃?

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张某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这一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反映了劳动者勤俭节约的生活态度,也符合社会常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需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张某能够证明这些馒头是公司发放的,而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有偷窃行为。

因此,公司发布的通告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并且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某名誉的严重侵犯。

在当今社会,尊重事实、遵守法律、保护名誉,都是我们应当共同遵循的准则。

企业应当以此为鉴,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的工作环境。

此次案件不仅为张某赢得了应有的尊重和赔偿,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在法律面前,每一个人的权益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企业管理朝着更加规范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