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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12日《法制日报》报道,重庆一老太王某深夜爬进菜园偷菜。被菜农黄某发现持棍追赶,王某狂奔途中,不幸摔倒受伤住院,随向永川区法院起诉黄某,要求赔偿各种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能证明黄某持棍击打,住院病历也未显示用棍击打致伤的诊断。因此,王某摔伤与黄某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的判决,有人持不同意见:

一、王某偷了一把菜,不值几个钱,黄某不应该持棍追赶,如果不是持棍追赶,王某就不会摔伤,所以,黄某也有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持棍追赶,这是一般人都有的防范措施。比如,家里进了贼,首先要拿护身的东西才能驱赶,否则,有时会受到盗贼袭击,追贼不成反受伤,得不偿失。再说,黄某持棍并不代表真用木棍击打王某,这是一个防身措施,也是一个下意识的护身动作。

二、王某偷走一把菜,不值得追赶。平时我们不是经常提倡互助友爱吗?拿去就拿去呗。不追赶,就不会摔伤。

笔者认为,偷菜与要菜是两回事。如果王某白天到菜园里向黄某要菜,黄某也不一定不给他,毕

竟一把菜不值钱,再说,还可以交个朋友。但是,偷菜不行,这是一种不光彩的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今天小偷小摸,明天就可以大偷大摸,最终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所以,防微杜渐,一切都要从小事抓起,违法行为还是不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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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某作贼心虚,慌不择路,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黄某无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实践中这种事情还时有发生。比如有的被追赶掉进水井中死亡,还有的跳进池塘溺水身亡。还有的偷东西被家狗咬伤,还有的盗割电缆触电身亡等等。这些都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光是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提倡文明,树立新风,倡导正气,匡扶正义。不能是非不明,合法行为向不法行为赔偿,岂不是颠倒黑白了吗,那么,今后谁还敢助人为乐,谁还敢见义勇为,社会道德风尚还怎么建立!

所以,自己做错了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和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十分正确,合理、合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