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来讲《楞严经》,前面讲到阿难心中还有疑惑,不能明白此妙明真心,并非和合,也并非不和合。于是佛下面便先假设是和合的,来打破和合的认知。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

若明和者,则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

见相可辨,杂何形

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

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

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杂失明性,和明非义。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译文」佛继续说:“如果真是和合的,那你如今的见精,是与明和?还是与暗和?是与通和?还是与塞和?

假若你认为见性是与明相和的,你试看当明现前时,何处杂有见?假若见相可以辨认出来,那么杂的见是什么形像?

假若明不是见,那么为什么见能见著明?假若明就是见,那见又怎么能见著见呢?

又见假若是圆满的,那明又和在哪里呢?明假若是圆满的,又怎能和见相和呢?

明必然不同于见,假若二者杂在一处,就明也不是,见也不是了。所以说见和明相和,不能成立。其他暗与通与乎塞等,也同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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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这里就是先假设觉性是“和”的,比如眼见色时,认为是能见与所见相“和”,所言和者:杂而不分之义。

然后佛从七个方面,来谈见精与所见的明相和的情况。

第一,就是「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这是说:见到光明相时,何处见到它杂和见精?你见到的是光,而见不到见精,见不到见精,就谈不上“和”。

第二,就是「见相可辨,杂何形像」,这是说:如果见精是有相貌形状的,那么它与光明相杂和后,其形象就应当不再是光明相了,就像两种颜色和之后,就会变成另一种颜色。但是见与明和后,依然还是光明相,所以就谈不上“和”。

第三,就是「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这是说:如果没有见精,那又如何能见到光明呢?既然缺了见精,谈不上“和"。

第四,就是「若即见者,云何见见」,这是说:如果光明相即是见精,就没必要说见到光明了。既然都是一个东西,谈不上“和”。

第五,就是「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这是说:见精若是圆满,则无法杂和光明相。就如同纯金就无法夹杂其它杂质了。既然都没有“和”的地方了,又怎么能说个“和”呢?

第六,就是「若明圆满,不合见和」,这是说:光明相如果是圆满的,又怎么能杂合见精呢?所以同样也是没地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