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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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绕不开的2个重要话题 ——养老金和宅基地 ​

    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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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
  •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错误适用行政处理方式的司法救济

    1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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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案例: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分及救济路径
    (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法定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定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1. 村务公开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该组织自身产生或保存的、反映其自治事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或居务公开的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行政复议范围的限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或不予公开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对该答复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3. 法律救济途径的正确选择: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由有权机关责令其依法公布或作出处理。该途径是法律针对村务公开争议设置的专门救济渠道,而非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核心规则:判断一项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应依据信息的内容、产生主体及保存主体的性质而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集体内部事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申请,对该申请的答复不服,不能就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对该决定合法性的确认,均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英,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人民法院案例库:手机录制视频取得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
    ——苏某诉湖北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山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9-2-158-058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6 / (2021)最高法民再21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 ;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苏某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苏某提交了其代理人在湖北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山庄(以下简称某山庄)经营场所用手机拍摄的照片、点播歌曲的视频、消费单据等证据,可以证实苏某的代理人曾到某山庄的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及取证。苏某依据上述证……
  •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后追认行为不能改变侵害著作权的认定

    1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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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伤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既可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可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得的侵权赔偿款应否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9 / (2017)豫08民再3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2.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赔偿 侵权赔偿 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以蒋某乙因公死亡为由,就其工亡保 险待遇起诉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 金198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02572元,共计7993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某公司承建了沁阳市锦绣江南三期工程、南阳 市唐河县和谐广场工程,李某分包了两工地的部分工程。2013年6月,李某招用蒋某乙等人在其分包的工地干活。李某没有建筑资质和劳务资质。2013年10月6日,李某带领蒋某乙等人到南阳市唐河县和谐广场工地干活。10月7日凌晨3时24分左右,李某驾车带领蒋某乙等人返回沁阳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蒋某乙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2月25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蒋某甲、邓某某、田某、蒋某丙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南召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8万元。2014年4月10日,四原告向沁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蒋某乙与被告浙江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7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沁劳仲案字[2014]第1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确认蒋某乙与浙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9月22日,田某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蒋某乙的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0月31日,该人社局作出温鹿人社认字[2014]1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蒋某乙属于因工死亡。2015年5月5日,四原告向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5月5日……
  • 人民法院案例库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认定

    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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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最高法及入库案例看裁判主文和理由对另案有诉的利益的救济途径

    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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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9
  • 人民法院案例库:诱导进入钓鱼网站并盗刷信用卡应认定为盗窃
    ——吴某某等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1-006 / 刑事 / 盗窃罪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 (2022)鲁0117刑初10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设置的程序窃取他人财物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只是为了转移被害人注意力或使被害人无法察觉,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关键词 刑事 盗窃罪 钓鱼网站 盗刷 秘密窃取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使用非法收购的支付宝账户、身份证等购买域名并搭建虚假的ETC速通卡客服网站,后向车主发送内容为“您的ETC速通卡验证已过时,为避免影响您的通行,请及时更新验证,点某某域名办理”的手机短信。吴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点击进入虚假网站填写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盗刷车主银行卡内资金达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刷资金2万余元。为实施“钓鱼网站”等违法犯罪行为,吴某某和李某某还非法购买公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共计17万余条。被告人吴某2、吴某3、沈某某明知吴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利益仍将自……
  • 最高法:任何人有权查阅生效裁判文书,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1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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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无效,名义借款人仅签字不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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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案例: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东庄组诉朝阳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0)最高法行申154号 裁判要旨 1.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复议程序中的当事人。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存在遗漏第三人的程序违法情形。 2.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是一致的,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组。 负责人:李振财,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7号。 负责人:谢卫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61号。 法定代表人:于仁礼,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
  • 最高法院案例:工伤认定中,应穿透合同表面的“承揽”外衣,依法审查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分包
    ——周某生诉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最高法行申1296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某某公司与陈为周签订的合同名为承揽合同,但该情形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中,应穿透合同表面的“承揽”外衣,依法审查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分包。用工单位以“承揽”的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属于违法分包,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1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
  • 当事人在一审中怠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在二审中提出的,不予准许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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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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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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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案例: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20)最高法行申1798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刘万龙通过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给再审申请人克旗政府,已经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克旗政府否认收到申请,但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克旗政府作为安置补偿的义务主体,依法具有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党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潘存国,该旗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兰、宗海荣,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龙,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克旗政府)因刘万龙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克旗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 曾经红火的大巴车

    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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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把握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条款的适用

    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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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法院不予采信

    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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