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庄组诉朝阳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0)最高法行申154号 裁判要旨 1.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复议程序中的当事人。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存在遗漏第三人的程序违法情形。 2.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是一致的,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组。 负责人:李振财,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7号。 负责人:谢卫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61号。 法定代表人:于仁礼,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
——东庄组诉朝阳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0)最高法行申154号 裁判要旨 1.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复议程序中的当事人。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存在遗漏第三人的程序违法情形。 2.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是一致的,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组。 负责人:李振财,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7号。 负责人:谢卫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61号。 法定代表人:于仁礼,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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