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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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羡慕别人现在的成就,因为你不知道他苦了多久。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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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山原来在公司有工伤拾级的年近50岁的外籍女职工医保、养老保险如何安排及如何选择离职时间?
    第①医保有5个选择,第1中山这里的医保不要了,回去买那种一年几百的;第2选择在退休金里按月扣,扣满25年年限就不用交了;第3选择一次性花钱把剩下的年限买够;第4是将中山的职工医保转回老家,前提是老家得有职工医保账户;第5先在中山办理职工医保停保,状态为中止参保。再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移中山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合并到外地居民医保记录里。请注意:居民医保本身没有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待遇,转移过来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只在以后你再转回职工医保时才有用;居民医保待遇只看你在当地当年有没有缴费。 对比以上选项怎么选择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再做决定,若离最低年限25年相差不多且经济条件允许则选择一次性买断,若条件不允许则可选择在退休金中按月扣除医保;若离25年悬殊太多则可选择放弃职工医保,直接选择一年交几百块的那种城乡居民医保,选择权仅有一次,慎重考虑再做决定。 第②养老保险补差额,补后每月退休金可以多500-700块钱左右,可能个人要花几万块钱,能补肯定要补,这个是最划算的,而且终身受益,要补的话在辞工前半年交资料到税务局,搞迟了会影响50岁办退休就划不来了。 第③工伤一定要在50岁之前辞工,不然厂里有4个月工资,劳动局有1个月工资就都要不到了的,不补社保差额的话当前的工伤离职相关待遇就会按4775元/月计算,若员工离职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比4775元高,就可以向厂方要工资差额,所以何时辞工需要分析利弊,自己把握认真对待。
  • 广东日丰公司欠薪并拒付工伤待遇赔偿
    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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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络言论自由边界-普通微信群转发意见不构成寻衅滋事
    公民在互联网转发信息等行为与寻衅滋事的界分 ——董某诉广东省茂名市某市公安局、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6-12-3-001-00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1)粤行再1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5.13 裁判要旨 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在家庭等微信群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虚构、误导、煽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后果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微信群发布信息 寻衅滋事 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18年,有关部门拟在广东省茂名市建设某市政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设征询公众意见期间,董某于2018年11月8日晚上通过手机在“湖某村”(其所在村部分村民组成的群)、“如意顺利一家亲”(家庭群)等微信群转发了《7个真相》等文章,并附带发表了“本人坚决反对建设”的言论。经查,上述文章来源于网络,包含类似项目技术不成熟等内容,董某在转发文章前未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018年11月10日,广东省茂名市某市公安局对董某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董某发表言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履行相应告知程序。后董某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董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茂名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董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某市公安局赔偿其损失。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粤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董某提起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粤09行终16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董某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1)粤行再13号行政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某市公安局赔偿董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6140.10元。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董某在微信群转发反对建造市政工程项目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构成上述寻衅滋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或者影响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定。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转发相关信息,虽然存在未核实相关信息、言论带有一定情绪等情形,但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未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也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董某在市政项目征询公众意见期间,将该村其他村民在互联网搜索收集的相关信息转发至家庭微信群以及本村部分村民组成的微信群。虽然董某对发布的上述信息内容未经核实,但其主要目的是陈述个人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误导、煽动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方面未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这一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因此,高州市公安局以董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为由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茂名市公安局作出的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高州市公安局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不当,侵害了董某的人身权利,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3条 一审:广东省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2019年8月8日)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64号行政判决(2020年5月26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行再13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30日) (行政庭)
  • 天津法院案例: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2024)津民申1578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是否应予撤销。 刘某梅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刘某梅工作期间所有工资、奖金、业务提成、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医疗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一审中,刘某梅提交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等证据,主张某某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且公积金存在漏缴情况。某某公司认可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是否存在欠缴、漏缴情形未明确回应。 上述事实与《协议书》所载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均已结清且无任何争议的表述不符。据此,可以认定刘某梅系基于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原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中涉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民申1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王某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明,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梅,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终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某公司与刘某梅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的效力应得到法律保护。(二)原判决认定某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法无据。刘某梅一审仅提交了案外人之间单独谈话的录音,且未提交录音的原始载体,原审中某某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另外,某某公司与包括刘某梅在内的同一批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委派多名工作人员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办公室,或者通过网络视频方式,与每个员工单独进行协商,并非与所有人员一起沟通。因此,刘某梅提交的录音对于某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上,某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是否应予撤销。刘某梅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刘某梅工作期间所有工资、奖金、业务提成、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医疗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一审中,刘某梅提交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等证据,主张某某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且公积金存在漏缴情况。某某公司认可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是否存在欠缴、漏缴情形未明确回应。上述事实与《协议书》所载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均已结清且无任何争议的表述不符。据此,可以认定刘某梅系基于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原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中涉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 琪 审判员 齐晨灿 审判员 曹 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
  • 投诉人向Ⅹ先后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就职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2026年8月就职广东日丰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系日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前述2公司目前正常在营且系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投诉人在公司担任生产制造中心员工职务。其间分别于2016年4月和2023年1月遭受工伤拾级2次,至投诉人离职日(2026年8月13日)未支付任何工伤待遇赔偿,另工作期间公司有拖欠未付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法定节假日、高温补贴、常年超长时间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及欠缴“五险一金”等欠薪行为和任意罚款及克扣工资等情形,合计欠薪高达140多万元(罚款无法统计在外)。#劳动维权#工伤赔偿#工伤#中山劳动维权
  • 欧盟禁令倒计时,拿不出三年考勤的工厂正被欧洲订单淘汰
    ​​​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实施指南已于2026年6月发布,2027年12月14日全面强制执行。新规最要命的变化是举证责任倒置——以前是欧洲海关怀疑货物违规,自己去收集证据;现在调查一启动,企业必须在30到60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覆盖整条供应链的用工合规材料,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凭证、加班审批单全部要核查。材料不全,货物直接扣押销毁,费用企业自己承担。 ​​​考勤和社保,这两个最不起眼的管理细节,正在成为决定外贸工厂生死的硬门槛。这场游戏规则的改变,打掉了太多中国工厂的“隐藏底牌”。 ​​​穿透式追溯让这场洗牌没有旁观者。过去很多中小供应商觉得,自己只是给国内大厂供配件,从没直接对接欧洲客户,欧盟的监管管不到自己头上。新规把这条路彻底堵死了。一家浙江的螺丝厂可能只接本地生意,但只要这颗螺丝最终随着办公椅卖到欧盟,螺丝厂的用工记录同样会被要求交代清楚。 ​品牌商和进口商为了自保,正把合规压力一层层往前传导。光伏、纺织、电子这些链条长、配套密的行业,任何一个上游环节的用工瑕疵,都可能导致整批成品在欧洲港口被拦截。 ​​​国内工厂的“行业常态”在这次审查中成了最大的雷区。旺季两班倒、弹性加班、现金发薪、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这些在粗放式经营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做法,在欧盟的审查语境下直接踩线。 ​手写考勤不被认可,薪资打包发放无法自证,临时工未足额参保是致命伤。更麻烦的是,欧盟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工时生产的产品即属于强迫劳动产品,“996”和“两班倒12小时制”即使员工自愿签署加班申请,也无法豁免。 ​​​距离全面执法只剩一年多窗口期,最紧迫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改”,而是“怎么改”。对于那些缺乏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中小工厂来说,要在十几个月内把过去几年的用工记录从头补齐,难度极大。 ​纸质考勤能补,但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怎么补,社保缴纳记录怎么补,这些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数据,做不了假。工厂要建立的不只是一套合规档案,而是一套可持续运转的数字化管理系统,让每一天的考勤、每一笔工资、每一份社保都自动产生可追溯的数据记录。 ​​​大型企业已经在动了。部署电子考勤系统,引入区块链追溯工时,把用工数据从入职到离职全部上链存证。多地海关也在推动数字化合规工具,有的系统能让企业仅需录入基本生产信息,就能自动生成符合欧盟要求的申报报表,填报项从112项大幅精简。 ​从被动等查到主动自证,从拼产能、拼低价到拼管理、拼透明度,中国制造的竞争力正在被另一套算法重新计价。 ​​​欧盟这套规则有贸易保护的算盘,但它的副作用之一是倒逼国内工厂补齐长期欠下的合规课。准时发工资、足额交社保、按法律限制加班时长,这些本该是底线的事,现在有了外部力量的强制推动。 ​能跟上标准的企业稳得住海外订单,跟不上的会被供应链淘汰。2027年底的截止日期不会等人,窗口期正在一天天收窄,留给工厂老板做决定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要明白,地球村人类命运共同体,大家同呼吸共命运,时代进步的步伐任何人无法阻拦,一切终究会向好发展,极限压榨终将会被世人唾弃,供应链上众多的大小工厂劳动合规是目标也是唯一出路,靠残酷剥削的吸血恶魔一定会被抛弃。
  • 投诉/举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到位的投诉书
    致: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投诉人: , 性别: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现住址: 投诉人代理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同上 电话 被投诉单位一 单位全称: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81927364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 联系电话:0760-881663XX,139025911XX 经营地址: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被投诉单位二(系单位一的全资子公司) 单位全称:广东日丰国际电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988552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760-881663XX,139025911XX 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大道5号 (一证多址) 投诉事由:两家单位自2009年成立至今,存在多项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公司长年大小工伤事故不断,其中甚至曾经发生有据可查的人身伤亡重大事故多起。 投诉事项 1. 该工厂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因安全隐患导致本人发生工伤事故2次; 2. 请求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工厂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核查,检查设备防护、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整改等情况,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 请求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下属各镇消防大队)核查该工厂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现场检查,责令企业整改消防违法问题; 4.检查特种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隐患; 5.检查工厂环境污染问题; 6. 将核查、处理及隐患整改情况书面反馈举报人。 事实与经过 投诉人先后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就职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2026年8月就职广东日丰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系日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前述2公司目前正常在营且系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两处厂区人员混同管理。至投诉人2026年8月13号离职,一直在空调端子连接线车间工作,其间分别于2016年、2023年遭遇工伤拾级2次,受伤原因主要是厂方安全生产保护措施不足,诸如设备缺少防护罩、没有安全警示、未提供足够的防护用品、违规安排作业等,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直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本人2次手指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厂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且至今拒不支付工伤相关待遇。 本人认为:厂方存在众多安全生产隐患,未落实劳动安全生产保护相关规定。长年松懈生产,一味重产量赶进度,忽视员工身心健康,在此公司工伤事故并非个案,而是长期大小工伤事故不断,甚至是重大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发生事故又不愿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更为恶劣的是发生重大事故后不是怎么善后和改进,而是企图隐瞒和逃避责任。 应加强特种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防微杜渐,尽量减少事故发生,比如炼胶和辐照车间的工人作业危害防护严重缺失和不足,以致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公司长期废气、废水偷排、乱排, 固废、危废乱堆乱放、没有合规处置, 生产噪音超标扰民,环评多年来屡遭质议并被群众不断投诉举报。 综上,该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同时存在消防隐患,没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环评问题频发。现正式投诉/举报,恳请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对该工厂进行全面安全生产现场核查,排查全部安全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督促企业完成隐患整改,并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本人承诺对以上投诉/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愿意配合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此案全部调查工作。 本次诉求坚决不接受任何口头答复、口头解释作为办结依据,敷衍式结案。请依法依规对问题进行核查、处理、整改,并提供明确书面处理结果。若工单在问题未实质性解决的情况下闭环办结,本人将持续申诉、跟进复核,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此致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本人签名确认上述举报情况属实。 投诉人(已离职): 投诉代理人(已离职): 日期: 2026 年 9月 27日
  • 最高法院案例:长期居住单位房屋的临时工是否属于征收安置对象

    202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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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最高院法答网:律师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律师服务费分配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问题编号:C2025121700121)
    【最高院回复意见】山东高院宣传处: 你处在“法答网”上就律师与律所、律师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报请我庭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律师与同一律所的律师、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应根据起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如果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予仲裁等情形,则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注意发挥多元化解、实质解纷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律所协调、律师协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回复人:刘崇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回复时间:2026-06-16 09:04:19
  • 最高法院案例:原告在诉讼中能否申请法院变更被告
    ——姜小梅与中国联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申2637号 裁判要旨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被告确定后,即不可变更;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变更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可以另案向其变更后的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小梅,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霍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姜小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北京公司)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小梅申请再审称:(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县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有关案例,允许在被告错误的情况下,变更被告。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允许再审申请人变更被告错误。(二)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证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故再审申请人有权提出变更被告。请求本院:(一)撤销二审裁定,支持再审申请人变更被告的主张。(二)重新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姜小梅以联通北京公司单方宣布中止小灵通业务,以及小灵通用户升级2G、3G自费套餐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姜小梅诉讼请求所涉业务并非由联通北京公司提供。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姜小梅在诉讼中主张变更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姜小梅起诉后,姜小梅可依法提起另案诉讼。 综上,姜小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小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心驰
  • 人民法院案例库:离婚纠纷中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处理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处理 ——徐某华诉邱某明离婚分割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07-2-516-001 / 民事 / 婚姻家庭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3)苏02民再3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9.08 裁判要旨: 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不宜实物分割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若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支付折价补偿款,结果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房屋来源、双方过错、家庭成员居住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产权份额,以按份共有方式分割。若双方共同使用将激化矛盾的,可判令由一方单独居住使用,并向另一方支付占有使用费,费用标准可以结合当地同类房屋租金及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同时,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及潜在拆迁利益、当事人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双方将来就占有使用费重新协商或请求调整,预留房屋占有使用费适用情势变更的调整空间。 关键词 民事 婚姻家庭 离婚 共同财产分割 宅基地房屋 按份共有 占有使用费 基本案情 徐某华(女)与邱某明(男)于200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3日生育一女,三人共同居住于邱某明父母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内(该房屋上下共两层,面积205.7平方米,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某村)。2004年,邱某明向其父母支付购买款人民币50000元(币种下同),并将该房转移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由三代人共同居住。后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漠,邱某明因对徐某华家暴被公安机关告诫并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徐某华遂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邱某明离婚,并分割案涉房屋。邱某明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案涉房屋由其母亲、女儿居住,应归其所有,其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给徐某华。 诉讼中,经徐某华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机构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估价报告,载明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157600元。该价格系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重置价,估价方法是将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第一次庭审后,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邱某明在法院门口推倒徐某华,再次被公安部门告诫并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法院亦出具了人身保护令。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由邱某明与其母亲、女儿实际共同居住,邱某明存在家暴行为,……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缴公积金执法追缴纪实
    2024年投诉在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0年、2017年间公司未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中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后,经过告知、催缴等程序,公司始终无动于衷,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补缴公积金。2026年4月中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是出具了(2026)粤2071行审799号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准予/不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后,现正进行(2026)粤2071执保23897号执行保全阶段,后续公司继续不配合补缴,接下来就有可能进行以下程序: 一、案件基础信息 (2026)粤2071执保23897号,管辖法院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粤2071为该院代码),“执保”是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案件,后续核心是保全衔接正式强制执行、财产处置、回款结案。 二、法院标准后续执行流程 1. 保全衔接与首轮查控 承办法官收到保全案卷后,5日内发起全国网络查控: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支付宝微信账户全覆盖查控; 已冻结/查封的保全财产,自动转为执行查封冻结,无需重复裁定;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还款、申报财产,同时同步启动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惩戒(依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2. 财产处置(核心环节) 查到银行存款:直接划拨至法院执行专户,再由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公积金中心,资金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完成补缴。 线上冻结期满15日后,法院直接扣划至法院案款专户; 查到房产、车辆、股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价,30日内启动京东/阿里司法拍卖;流拍可降价二次拍卖,仍流拍可申请以物抵债; 查封期限提醒:存款冻结1年、车辆2年、房产3年,必须到期前30日书面申请续封,否则自动解封失效。 到期债权:向公司债务人发协助执行通知,冻结应收款用于执行。 信用惩戒(无足额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禁止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情节严重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终本与恢复执行(公司暂无财产)穷尽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不是债权消灭,后续公积金中心/职工发现公司有新财产、经营回款、分红、拆迁补偿等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3. 案款发放与结案 执行款到账后,法院15日内核算诉讼费、执行费,剩余款项通知你提交收款账户确认书,完成发放; 全额回款: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案件归档; 无足额财产: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本),终本后案件不失效,你后续发现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公积金执行专属特殊措施 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公积金开户机构冻结公司公积金账户,不得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若公司是空壳、股东未实缴出资、违规清算、抽逃出资,公积金中心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清算责任人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责任,这是空壳公司执行最常用突破口;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积金补缴债权纳入破产债权申报,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或按比例清偿。 复盘上述被投诉公司在迄今为止采取的不理不睬的摆烂操作,不能说垂死挣扎,因为就算全额补缴对公司远远达不到伤筋动骨的地步,可以定性为负隅顽抗,面对公权力机构公积金中心受理的案件,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因其自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限,一旦因为个案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被投诉公司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补缴,被法院驳回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概率微乎其微。此案中唯一让人不解的是,年产值几十亿的堂堂一上市公司,置信誉、口碑于不顾,居然为了微不足道的一点公积金走到让法院强制执行的地步!有翻盘的机会还情有可原,关键是与公积金中心是案件的当事双方,投诉人仅仅是案件中的第三人,公司与公权力机构作对无异于以卵击石。 职工公积金是强制性缴存的,与公积金中心对抗就是钻牛角尖,选择顽抗到底最终是进死胡同、是没有出路的。 案件已经到法院执保阶段,还是没有坚持等到执行法官正式开始执行程序,临门一脚正要射门前公司还是没忍住终于在2026年9月8日补缴了。 (以上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 职工公积金是强制性缴存的,与公积金中心对抗就是钻牛角尖,选择顽抗到底最终是进死胡同、是没有出路的。
    案件已经到法院执保阶段,还是没有坚持等到执行法官正式开始执行程序,临门一脚正要射门前还是没忍住补缴了。
  • 最高法院案例:法院依据执行复议程序有关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2024)最高法委赔监146号 裁判要旨 在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中,只有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8条定情形的,方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同时,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执行时,通常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或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而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针对执行异议、复议以及其他明显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判断权或者自由裁量权范畴的行为,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执行所应予审查判断的对象。据此,执行法院依据执行复议程序有关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24)最高法委赔监146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杨某明,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申诉人杨某明因申请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2024)皖委赔1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杨某明以错误执行应予赔偿为由,向安庆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安庆中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皖08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对杨某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杨某明不服该决定,向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为:撤销安庆中院(2023)皖08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安庆中院赔偿执行标的物灭失损失300万元。 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事实: 杨某明与王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中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宜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依据判决,王某飞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杨某明玉器款、邮寄费用28125.50元;返还价值55600元玉器的一半给杨某明。2008年4月,杨某明申请执行。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迎江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0年12月15日以执行完毕报结案。2011年7月18日,杨某明提出执行异议,不同意案件作结案处理。迎江区法院以(2011)迎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杨某明不服,向安庆中院申请复议。2011年11月12日,安庆中院作出(2011)宜执复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
  • 最高法院案例: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可提出申请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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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必须依法用工,保障打工人的薪酬和社保;企业合规用工不应该是底线,而应该是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起点。
    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众多打工人最希望听到的声音,是企业尊重劳动者付出,也反映了打工人最强烈的诉求。 许多企业把按时发工资、为员工交社保当成了一种恩惠,当作福利待遇,好像打工人拿着薪酬、拥有社保就是在享受企业的施舍一样。但这其实是企业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底线,是企业用工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正因为企业有法定的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税务机关等征缴机构是执法者,有责任有义务尽职尽责,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灯塔和守护神,而不是相反助纣为虐,成为无良企业压榨劳动者血汗的旁观者和帮凶!
  • 最高法院案例:法院依据执行复议程序有关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2024)最高法委赔监146号 裁判要旨 在民事审判、执行程序中,只有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8条定情形的,方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同时,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执行时,通常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或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而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针对执行异议、复议以及其他明显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判断权或者自由裁量权范畴的行为,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执行所应予审查判断的对象。据此,执行法院依据执行复议程序有关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24)最高法委赔监146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杨某明,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申诉人杨某明因申请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2024)皖委赔1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杨某明以错误执行应予赔偿为由,向安庆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安庆中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皖08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对杨某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杨某明不服该决定,向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为:撤销安庆中院(2023)皖08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安庆中院赔偿执行标的物灭失损失300万元。 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事实: 杨某明与王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中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宜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依据判决,王某飞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杨某明玉器款、邮寄费用28125.50元;返还价值55600元玉器的一半给杨某明。2008年4月,杨某明申请执行。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迎江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0年12月15日以执行完毕报结案。2011年7月18日,杨某明提出执行异议,不同意案件作结案处理。迎江区法院以(2011)迎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杨某明不服,向安庆中院申请复议。2011年11月12日,安庆中院作出(2011)宜执复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缴公积金执法追缴纪实
    2024年投诉在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0年、2017年间公司未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中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后,经过告知、催缴等程序,公司始终无动于衷,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补缴公积金。2026年4月中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是出具了(2026)粤2071行审799号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准予/不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后,现正进行(2026)粤2071执保23897号执行保全阶段,后续公司继续不配合补缴,接下来就有可能进行以下程序: 一、案件基础信息 (2026)粤2071执保23897号,管辖法院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粤2071为该院代码),“执保”是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案件,后续核心是保全衔接正式强制执行、财产处置、回款结案。 二、法院标准后续执行流程 1. 保全衔接与首轮查控 承办法官收到保全案卷后,5日内发起全国网络查控: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支付宝微信账户全覆盖查控; 已冻结/查封的保全财产,自动转为执行查封冻结,无需重复裁定;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还款、申报财产,同时同步启动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惩戒(依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2. 财产处置(核心环节) 查到银行存款:直接划拨至法院执行专户,再由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公积金中心,资金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完成补缴。 线上冻结期满15日后,法院直接扣划至法院案款专户; 查到房产、车辆、股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价,30日内启动京东/阿里司法拍卖;流拍可降价二次拍卖,仍流拍可申请以物抵债; 查封期限提醒:存款冻结1年、车辆2年、房产3年,必须到期前30日书面申请续封,否则自动解封失效。 到期债权:向公司债务人发协助执行通知,冻结应收款用于执行。 信用惩戒(无足额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禁止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情节严重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终本与恢复执行(公司暂无财产)穷尽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不是债权消灭,后续公积金中心/职工发现公司有新财产、经营回款、分红、拆迁补偿等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3. 案款发放与结案 执行款到账后,法院15日内核算诉讼费、执行费,剩余款项通知你提交收款账户确认书,完成发放; 全额回款: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案件归档; 无足额财产: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本),终本后案件不失效,你后续发现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公积金执行专属特殊措施 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公积金开户机构冻结公司公积金账户,不得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若公司是空壳、股东未实缴出资、违规清算、抽逃出资,公积金中心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清算责任人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责任,这是空壳公司执行最常用突破口;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积金补缴债权纳入破产债权申报,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或按比例清偿。 复盘上述被投诉公司在迄今为止采取的不理不睬的摆烂操作,不能说垂死挣扎,因为就算全额补缴对公司远远达不到伤筋动骨的地步,可以定性为负隅顽抗,面对公权力机构公积金中心受理的案件,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因其自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限,一旦因为个案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被投诉公司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补缴,被法院驳回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概率微乎其微。此案中唯一让人不解的是,年产值几十亿的堂堂一上市公司,置信誉、口碑于不顾,居然为了微不足道的一点公积金走到让法院强制执行的地步!有翻盘的机会还情有可原,关键是与公积金中心是案件的当事双方,投诉人仅仅是案件中的第三人,公司与公权力机构作对无异于以卵击石。 (以上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 最高法院案例:以无法鉴定为由驳回诉请,违背“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
    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有异议,法院可另行委托或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由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经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号*楼。 负责人:郑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宁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元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2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建宁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被申请人亘元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宁夏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第2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亘元房地产公司支付中建宁夏分公司工程款42072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9743.84元(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或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亘元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亘元房地产公司应支付中建宁夏分公司工程款4207266元。中建宁夏分公司与亘元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月7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宁夏分公司承包银川香溪美地国奥村景观(示范区)的土建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喷泉喷灌工程以及其他附属工程。工程总面积约1.6万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6227266.9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
  • 最高法院案例:对外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 1.公司使用的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号:(2013)民提字第1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6-26 2.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以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启盟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担保函上公章印文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有证据证明担保函上加盖的公章系本公司使用。故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公司以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6-06 3.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与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公章印文虽经鉴定机构认定与其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符,但有证据确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的,公司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1-15 4.对外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不能据此否定合同效力——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落款处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不能排除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不只一枚的可能性,更不能以此否定合同之效力。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8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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