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先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如果不能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工伤等级支付相关工伤赔偿金;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复杂,如果自己对程序和法规不熟悉又没有时间精力,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现举例说明当前若在中山发生工伤十级赔偿明细: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资范围参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若一工友在中山工作期间不幸发生工伤,首先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工伤治疗结束后,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为十级,结合法规核算受伤工人本人工资(受伤时往前推算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为7000元,那么这位工友可获得的工伤补助金(俗称工伤赔偿金)款项如下: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期结束由劳动局付)=7个月本人工资=7X7000=49000元
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劳动局支付)=1个月本人工资=1X7000=7000元
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厂方支付)=4个月本人工资=4X7000=28000元
④停工留薪期(若经鉴定确认为2个月)=2X7000=14000元(由厂方支付)
其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中的医疗费会由劳动局支付,至于住院治疗期间能获得的伙食补助费少之又少,与十级工伤补助相比较是微乎其微,这里就不预估了。交通费,食宿费在10级伤残的医治中几乎就不会涉及。当然谈这些补偿的前提是厂方足额为其员工购买了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否则毫无意义,发生工伤后只有与厂方协商处理,不然只剩向法院起诉一条路可走。
简单来说,仅就上列计算的四个主要项目合计=49000+7000+28000+14000=98000元。
也就是说现阶段在中山发生工伤十级,按上面举例中罗列的补助款项,大致算下来工伤赔偿的数额估算就在10万左右。(文中均以十级伤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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