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补缴职工社保时,单位是否应当返还个人替单位垫付的社保费?

(2023)粤2071民初28253号案、原告与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由法官:周逵、书记员:黄廉胜共同审理。审理结果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2023)粤2071民初28253号民事裁定是驳回起诉不予返还原告垫付的社保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听证开庭通知2024年1月3日由审判长丁向娜、审判员李长山、审判员李海艳,书记员俞夷超、书记员蒋诗慧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听证并网上现场直播,实际开庭当天是由审判员李长山一人独审,一名书记员俞夷超记录,后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2023)粤2071民申197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的规定理解为给农民工缴社保可有可无更是错的离谱,农民工从来都没有被排除在社保养老体系之外,社保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都统称为劳动者(职工个人),并且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没有特殊标签,更没有单独的歧视性规定。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现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民族、地域,性别等等没有歧视,更没有例外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两年的时效限制。

案件事实:

原告一和原告二分别于2006年5月到2010年5月、2006年1月到2009年11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其间被告分别于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2006年1月到2008年2月未为原告缴纳社保,投诉多年劳动局于2023年终于同意劳资双方共同补缴,但被告始终不愿出钱,因补缴社保,必须原单位走程序向社保局申请,个人无法单独办理,所以原告从救济自身合法权益考虑,无奈被迫在被告单独拟定的承诺个人全部出资补缴声明书上签字后,将全部补缴款用现金(应被告特别要求)支付方式交给公司以完成社保补缴。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一现金9629.31元,其中包含个人应付部分2055.04元,属于单位(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及利息7574.27元;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二现金10534.92元,其中包含个人应付部分2241.68元,属于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及利息8293.24元。被告收到原告的现金后都开具有收款收据,并于2023年8月正式为原告在社保部门完成社保补缴。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付的社保费,不承认签字的《声明书》含有个人全部出资缴纳社保(这是重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应依法认定该声明书无效。但本案法官却偏偏认定该声明书合法有效。真是天下奇葩,无奇不有。公然枉法,毫不掩饰。

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理解错误。该法条规范的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垫支的保险费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因为社保缴纳纠纷不同于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资报酬等其他劳动纠纷,社保纠纷因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专属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单位与个人缴纳数额及比例都是法定的,不具有协商性、自愿性,劳资双方只有依法缴纳的义务和责任,根本不具有私下协商、协议更改免除或减让的可能,否则就是违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无异于就是在共同犯罪。

附本案所涉由被告单方拟定原告签字的声明书内容如下:

2023年5月22日,XXX向崇高公司出具《声明书》,其确认自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未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现其委托公司帮忙办理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手续,其本人清楚补缴养老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自愿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只负责代办手续。

2023年5月22日,XX向崇高公司出具《声明书》,其确认自 2006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未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现其委托公司帮忙办理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手续,其本人清楚补缴养老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自愿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只负责代办手续。

判决书中认定《声明书》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其有效,请注意《民法典》法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键还要看行为实施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显然声明书中含有补缴社保由原告全部出资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由劳资双方共同缴纳的强制性规定,理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22条 【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是民法基本原则。

附典型类案:

①案号:(2021)京01民终7955号

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或者确实有一部分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是无法缴纳社保。于是,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愿意缴纳,全部责任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以上协议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保。

②本案案号:(2017)渝0241民初3616号, (2018)渝04民终28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对其缴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权追偿。

③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川01民终11418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原告承担的决定以及原告签字的《声明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④【(2021)晋01民终287号】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裁定书,并重新作出裁定。

附中山当地法院类案意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生效日期:2011年11月1日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8.4【不缴社保的无效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该约定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与约定无效。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人社部2020年7月2日发布通知,明确说明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因此,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费承诺书,企业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企业和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

2023年8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案例4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的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本案原告虽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审理,没有要求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可就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进行协商,例如双方协商少缴或不缴均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的责任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要求职工承担。

一方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设置圈套置另一方于不利的境地,以达到其逃避法定义务、将自身义务转嫁给另一方为目的;一方通过违法的民事行为恶意占有另一方金钱,侵害对方的权益,对社会底层的欺负是赤裸裸毫无顾忌的,是可怕。我想这种风气本身就是对法律秩序的亵渎,吃相极其难看,极度丑陋,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值得提倡,更不能包庇纵容。随意践踏人格尊严和法律的权威,这不是文明社会里应该发生的事情。公道自在人心,要知道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恶!

本案一审宣判后社会上至少在我的同事和老乡群体中反响强烈,都觉得不可思议,对以后的劳动者主动维权将有不利社会导向,劳动者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本就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若类似本案的纠纷判决成为常态的话,以后劳动者会更加处于劣势和不利的被动地位,话语权会更少,纠纷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更多,社会影响会更深远,更恶劣,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不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愿望,相反造成一案落,众案生的窘境,那么到百姓寄语最后能希望评理讲法的地方来的意义是什么?所谓的法院就要勇于充当“灭火器”的角色,不能成为事实上的麻烦制造者。人民法院为人民,这才是人民心中真正的人民法院该做的。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就应该让阳光普撒在每个阴暗角落,让每一个普通人感受到公平、公正,正义的存在,被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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