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6年5月至2010年5月在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工作,其间公司未为我缴存公积金,我于2023年11月27日到中山火炬开发区办事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已受理,但是办事员未经询问同意私下更改了我投诉时的起始日期由2006年5月变更为2008年3月,并要求我签字认可,意思根据社保缴费凭证显示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是崇高公司可予受理追缴,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在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恒运分公司(已注销)工作期间的公积金无法追缴,本人表示有异议。本人有与公司劳动纠纷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载明公司确认与本人有劳动关系,且本人提供的税务部门开具的涉税信息告知书也载明是总公司一直在为本人代扣代缴个税。

事实是本人当年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是在今天的崇高总公司(当年是崇高公司恒运分公司所在地)第3栋厂房4楼电子部工作,合同虽与分公司签定,但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个税一直是以工作单位崇高公司在申报、厂牌、工会证,暂住证,补缴社保时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都清楚的显示是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而且分公司(当年称崇高新厂)与总公司(当年称崇高老厂)在人员用工上是相互支援混用,业务也是相互关联,只是公司名称叫法不同而已,在员工们看来实际就是一个厂,一个老板。

本案中崇高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恒运分公司(已注销)系崇高玩具制品厂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案反映的是有违法用工行为的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是否应当担责的问题?

《公司法》 第14条规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可见,对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分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即使被注销登记,公司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其他法条也可以作出同样的解释。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公司注销登记须提交清算报告,而分公司注销登记需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但无须提交清算报告。 由此可见,分公司设立和申请注销登记的主体是公司,而且分公司注销登记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因此推断可知,分公司注销登记后,其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78条有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分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其注销后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1、 分公司注销后责任由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债务 承担法律责任 。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都有公司注销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的同时对欠缴的职工公积金(相当于欠职工工资)要做出妥善安排,并告知所有债权人进行合法的破产清算已经资不抵债,否则未经清算程序的简单注销并不能免除其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广东政法@南粤清风@头条帮忙 @广东经视 @广东民声热线#中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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