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应当用黄金来堆砌

公平正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救济公平)是法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执法审判工作的初心和使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法院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保持一致,团结在以党中央为核心的周围,在各自范围推动法治进展进步,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①(2023)粤2071民初25223(10月24日下午2点45分协佳公司合同纠纷案在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由法官:周逵、书记员:黄廉胜共同审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无时效限制,居然枉法裁判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该确认请求权表现为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原被告双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内容的必要。相应地,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同理,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行使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行使实体权益请求权,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的是这个事实是否存在,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确认裁判,这种事实的确认无需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法律意义上不适用时效性限制的规定约束;所以说,用人单位时效性限制法律规定提出抗辩,无效。

②(2023)粤2071民初28253(11月7日上午10点15分崇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在中山第一人民法院由法官:周逵、书记员:黄廉胜共同审理。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一和原告二分别于2006年5月到2010年5月、2006年1月到2009年11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其间被告分别于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2006年1月到2008年2月未为原告缴纳社保,投诉多年劳动局于2023年同意劳资双方补缴,但被告始终不愿出钱,无奈原告为救济自身权益只好同意在被告单方拟定打印好的个人全部出资补社保的声明书上签字后,将所有补缴款用现金交与公司于2023年8月完成补缴。现原告起诉要求为被告垫付的社保费,不承认签字的声明书含有个人全部出资缴纳社保(这是重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应依法认定该声明书无效。但本案法官却偏偏认定该声明书合法有效。真是天下奇葩,无奇不有。公然枉法,毫不掩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预设立场,对被告的说法,哪怕是编造的谎言,一字一句都在庭审笔录中加以体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认可,陈述的事实不认定,一味偏听偏信被告方的说辞。对原告的立场与理由完全不予理会,也不给反驳的时间,庭审笔录中也没有记载,是一次预知结果的一出完完全全的枉法裁判,所谓的庭审就是应付形式走过场,其判决书中关于原告起诉状中提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理由部分一字未提,是否为了掩盖枉法裁判有意为之?害怕原告的理由见光?

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由单位代扣代缴,且由单位和个人依法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不得私下协商或互为免除,这是对劳资双方具有明显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被告方口口声说是当年原告个人原因未缴纳社保的,那请问一、有当年原告不愿缴纳社保的申请书吗?二、又说是当年原告为了多领工资不愿缴纳社保的,那请问公司方有给原告不缴纳社保的相关社保补贴证据吗?一个又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居然被法官认定为所谓的事实,偏偏这里的法官认可被告单方拟定打印然后交由原告签字的个人全额出资补社保的声明书,该声明书是原告在迫不得已,不签被告方就不配合办理社保补缴手续的情况无奈签字画押的,是原告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考虑而作出的合理救济措施,根本就是被逼无奈之举,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显然有失公平原则,标准的乘人之危行为,是一方以恶意占有另一方金钱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同时又加重另一方的负担的声明;是以员工声明免除单位缴纳社保法定强制性义务的声明,更严重的是该声明书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恰恰就是被告提供的这样明显违法的证据居然也被法官裁定为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国家强制,而非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告作出的承诺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是毋庸置疑不容争辩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无效的声明自签订时起即因声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员工全额垫资补缴社保后由法院裁定员工败诉的可能是独一无二的判例;社保已补缴完成,社保争议诉讼标的已不存在,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就不复存在,现在的关键是个人与单位由补缴社保而产生的纯金钱债务纠纷关系,如此生拉硬套按劳动争议纠纷裁决,这是不尊重起码的事实依据、颠倒黑白为被告方逃避责任与义务,涉嫌滥用职权,故意枉法裁判、是在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助纣为虐,是严重的渎职行为,简直是明目张胆,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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