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2:非法经营烟花爆竹14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2:单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20刑初441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各类烟花爆竹均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
取保日期:2025年1月23日
判决日期:2025年07月25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起,被告人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某厂订购烟花爆竹送至本市某某区楼地下车库处储存,并通过抖音留言、微信等方式加价销售至本市某某区、松江区及浙江省等地买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万余元。
2025年1月22日,被告人单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扣押烟花爆竹若干,货值约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单某已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采纳控辩双方建议对被告人单某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各类烟花爆竹均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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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