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1年底至2022年8月,徐某某等三人因在诈骗聊天群内“炒群”烘托虚假盈利气氛,被指控诈骗罪,后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害人任某某被骗516167元,徐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02885.68元。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孟秀律师担任徐某某辩护人,围绕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展开辩护。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孟秀律师执业15年,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及刑民交叉领域,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与辩护、检察院阶段不起诉论证、缓刑及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作为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孟秀在本案侦查阶段即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又促成缓刑结果,体现了其在刑事程序各环节的实务把控能力。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起看似普通的“炒群”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三名被告人中最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徐某某,却在侦查阶段即获得取保候审,并最终被判处缓刑。这起案件的反差之处在于:检察机关最初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变更指控事实与罪名;三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有的被采纳、有的被驳回;帮助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成为量刑的关键变量。徐某某的辩护人孟秀——一位长期专注刑事辩护的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在本案中全程参与了从取保候审申请到庭审量刑辩护的各个环节。本文将依据山东省滨州某法院(2024)鲁16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所载事实,如实还原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审理历程与裁判逻辑。
二、纠纷起因:聊天群里的“炒群”链条
2021年12月,徐某某按照上线人员安排,下载“某APP”等软件,加入特定聊天群,开始按照上线指示在群内发布固定话术、虚假的充值及返利截图,假装完成“任务”,以此烘托虚假盈利气氛。这一行为在行业内被称为“炒群”,目的是为上线人员实施诈骗活动制造可信环境。
2022年2月,徐某某介绍赵某某1加入同一链条,赵某某1以相同方式参与“炒群”。2022年4月,毋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三人的操作模式高度一致:使用上线提供的素材,在诈骗群内发布虚假消息,按约定获取佣金。至2022年8月案发,被害人任某某被骗516167元。徐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02885.68元,赵某某1违法所得共计34710.4元,毋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9341元。
三、审理纪实:从诈骗罪指控到罪名变更
(一)立案与强制措施阶段
2022年8月29日,赵某某1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毋某某被取保候审。三人均在侦查阶段未处于羁押状态,徐某某的辩护人孟秀——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在强制措施环节即介入案件,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公诉机关指控与变更
滨州市滨城区某检察院最初以诈骗罪对徐某某、赵某某1提起公诉,以另一份起诉书对毋某某提起公诉,于2024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18日,检察机关以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事实及罪名,将三人的行为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建议对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三)庭审交锋:辩护意见的采纳与驳回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两案合并审理。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孟秀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二是徐某某已缴纳违法所得。赵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1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意见。毋某某的辩护人同样提出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1、毋某某独立完成在诈骗聊天群中发布虚假消息、制作并发布虚假截图的行为,获取佣金,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对二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对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到案后如实供述”意见,法院指出毋某某在公安机关三次供述中均称自己只是做任务、发布的截图是真实的,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予采纳。赵某某1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对其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徐某某、赵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三人积极预缴罚金、缴纳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变更后的指控一致: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按照上线安排下载软件、加入聊天群、发布固定话术和虚假截图,为上线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导致任某某被骗516167元;徐某某介绍赵某某1加入,毋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三人分别获利。案发后,徐某某、赵某某1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徐某某预缴罚金5万元,赵某某1预缴罚金3万元,毋某某缴纳违法所得9341元并预缴罚金15000元。
法院认为,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判决: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赵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人缴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终点,而是辩护工作的起点。本案中,徐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被取保候审,但最终是否能够适用缓刑,仍取决于庭审阶段对量刑情节的充分举证与论证。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孟秀律师执业15年,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耕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尤其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论证及缓刑辩护。作为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孟秀在本案中围绕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情节展开辩护,法院最终对徐某某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获得采纳。
对于在网络平台从事“炒群”“刷单”等兼职的人员,本案的警示在于: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同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聊天群内发布虚假截图、烘托盈利气氛,并非“无关紧要的辅助工作”,而是可能被认定为独立的帮助行为。一旦涉案,应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关注罪名变更与量刑协商,在审判阶段围绕从轻情节充分举证。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孟秀提醒,刑事案件中程序节点环环相扣,每一阶段的辩护工作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