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公安

2024年9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在一处废弃房屋内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462箱,抓获嫌疑人娄某某。

经查,2024年9月11日,娄某某花费42795.41元从外省购买了462箱烟花,因其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期,便找寻了一处废弃房屋非法储存烟花并伺机出售。后经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该废弃房屋属于禁燃区域,屋内安全设施缺失,安全管理空白,消防安全隐患较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5年10月,该案件移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审查起诉。2026年7月1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在禁燃区域经营、储存462箱烟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经法庭审理,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娄某某拘役三个月。

以案释法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一旦遭遇明火极易引发爆炸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将烟花爆竹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并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储存条件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161-2022)。本案中,娄某某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与经营活动,既未取得零售经营资质,又将烟花产品储存在不符合标准的场所,该行为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经营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存在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风险。

来源:厅治安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