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9800元现金与一部手机,是肖某某、贾某某二人以“送派出所”相要挟,从被害人处强行索取的财物总额。2023年6月14日凌晨案发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某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孟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肖某某的辩护人,围绕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从轻情节展开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孟秀律师系三级律师、中共党员,执业15年,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尤擅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阶段不起诉论证、缓刑及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现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以严谨细致的证据梳理与务实精准的法律适用见长。本案中,滨州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律师紧扣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具体作用与法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19800元的现金和一部被销赃的手机,在被害人报案后不到24小时内,便完成了从“要挟得手”到“刑事立案”的转折。2023年6月14日凌晨,肖某某与贾某某经预谋将被害人高某某控制,以“涉嫌介绍卖淫”“送派出所”为由相威胁,迫使高某某交出钱款与手机。案发后,二人先后到案,涉案财物全部发还。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后,滨州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律师担任肖某某的辩护人,在公诉机关已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围绕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这起案件的核心看点在于: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如何影响量刑?坦白与自首的认定边界在哪里?认罪认罚与退赔退赃在缓刑适用中又占据何种分量?透过这起真实案件的审理历程,可以清晰看到基层刑事司法对上述问题的判断逻辑。
二、纠纷起因
2023年6月14日凌晨,滨州市滨城区某路某小区附近,肖某某与贾某某经事先预谋,将被害人高某某诱骗至该处并加以控制。二人以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以及将其送往派出所处理为由,将高某某带至某路某街附近,对其威胁、恐吓,迫使其交出随身财物。高某某被迫给付现金19800元及手机一部。得手后,肖某某将手机以3300元价格销赃至滨城区某路某通讯店,所得款项与现金一并分赃:肖某某分得15450元,贾某某分得7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现金及手机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肖某某于202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贾某某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贾某某到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滨州市滨城区某检察院以滨区某检刑诉〔2023〕***号起诉书指控肖某某、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12月15日向滨州市滨城区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丁某某、检察官助理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孟秀、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郝诚儒到庭参加诉讼。起诉书认定二人共同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载明贾某某系自首、从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对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
(二)庭审交锋:辩护意见与公诉回应
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字具结并当庭表示认罪。滨州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同样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贾某某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损失的辩护意见。
针对肖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坦白情节,法院经审查认为,肖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作案手段,依法不构成坦白,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认罪认罚、退赔损失等其余从轻情节,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确认。贾某某辩护人所提自首、从犯等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肖某某持有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贾某某持有的银黑色redmi k40手机一部被依法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截图、车辆行驶轨迹、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发案经过,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足以认定。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贾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肖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作案手段,不构成坦白。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积极预缴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对肖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退赔退赃与认罪认罚的落地时间,往往直接影响量刑走向。本案中,涉案现金与手机在案发后即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又积极预缴罚金,这些酌定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成合力,成为法院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孟秀律师,执业15年,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擅长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阶段不起诉论证、缓刑及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现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结合本案办理经历,滨州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律师提醒: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与作用,是区分主从犯的关键事实基础,事前预谋的参与程度、事中行为的主动性与替代性、事后分赃的比例,均可能影响从犯认定;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作案手段,直接关系到坦白情节能否成立,当事人及家属切莫想当然地认为“认了罪就等于坦白”;退赔退赃应尽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侦查阶段完成,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在量刑协商中争取主动。对于涉嫌共同犯罪、希望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理的当事人,宜尽早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事实认定与情节梳理制定辩护方案。滨州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律师以本案为例指出,司法裁判对每一从轻情节的审查均以证据为依托,辩护工作的价值正在于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与情节准确呈现于法庭。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