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号称“DIY炒股机器人”的软件,六年非法经营额高达3000余万元,还能直接“黑”进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实时下单。这起看似单纯的非法经营案,在静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细查之下,竟牵出另一重隐蔽的犯罪线索。面对层层技术壁垒,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技术”融合办案机制,以一场“解剖式”技术实验完整还原侵权链条,在公安机关移送单一非法经营罪的基础上,依法追加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时间拨回2011年,钟某等人创立A公司,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情况下,以“DIY炒股机器人”为噱头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证券投资建议等服务。其间,A公司还向网络黑客韩某购买外挂程序编入自家炒股软件,非法接入某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实时交易,借此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300余万元。2023年4月,某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供应商报案,同年6月,静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A公司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敏锐察觉异常:“正常情况下,未授权的炒股软件无法直接接入券商交易系统,但A公司的软件能直接黑进系统实时下单。”顺着这条线深挖,检察官发现其核心交易程序与交易系统供应商享有著作权的D软件核心交易程序较为相似,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难题的破解早有伏笔。针对新型案件技术壁垒高、专业跨度大的特点,静安区检察院于2021年1月率先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先后选聘23名覆盖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电子数据等领域的技术调查官作为“外脑”。依托院内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联合技术调查辅助团队、公安侦查人员召开案件会商,开出“权属清单”“同一性清单”“链条清单”三份取证清单,明确非法接入时间在权属登记之后,委托鉴定机构开展代码比对,并建议深挖上游、抓捕提供外挂程序的韩某。
鉴定意见很快反馈:A公司涉案程序中的核心交易文件与D软件相关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然而核心交易文件仅是D软件的一小部分,能否认定对整体程序的非法复制发行,存在较大难度。检察官随即转换思路:不从“复制了多少”入手,而从“避开了什么”发力——著作权法保护的不只是作品本身,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2024年1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技术调查辅助团队邀请技术调查官高峰参与技术攻坚。经联合研判设计,一场包含静态剥离、动态实验、全链还原三阶段的“解剖式”技术实验就此展开。静态剥离阶段,技术调查官确认权利人使用加壳保护将核心交易程序放进“保险柜”;动态实验阶段,联合鉴定机构搭建与案发状态一致的实验平台,证明D软件服务器会实时对核心交易程序文件进行完整性校验,“哈希值就相当于程序的‘数字指纹’,指纹不对,立刻拒之门外”;全链还原阶段,检察官结合上游外挂提供者供述、权利人技术演示与鉴定机构分析报告三条线索,完整拆解出剥去加密外壳、篡改安全检测代码、劫持系统调用、绕过防护策略、伪造身份标识的侵权路径。
2024年7月,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钟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自技术调查官制度推行以来,静安区检察院选聘知识产权方向技术调查官3人,辅助参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20余件。就在钟某案入选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的同一年,该院办理的侵犯《繁花》等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同样引发关注——面对服务器设在境外、被告人零口供、平台频繁换名伪装的难题,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技术”,以代码同源比对、密钥特征匹配、电子数据哈希校验等技术手段,在海量数据中锁定铁证,清晰呈现4000余部侵权影视作品的传播事实。这是全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首次经四级院协同调用最高检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的案件,为跨境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静检方案”。
数字时代的检察工作,既是法律的较量,也是技术的比拼。静安区检察院正持续把算力转化为检察办案的战斗力,让技术力量穿透司法认定的层层壁垒,以更专业的法律监督守护数字经济发展。
原标题:《代码也能“开口说话”?静安检察官用技术实验拆穿3000万炒股软件黑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