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转自:女侠丁律师
一、前言
匹配《普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焦点问题》,对应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0则。
二、房屋租赁案例10则
1.某快餐公司诉宝清县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黑05民终744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2.张某甲、朱某乙等诉邵某、朱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1)沪02民终4427号
裁判要旨:(1)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的上述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相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该义务。(2)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导致次承租人发生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次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各自预防和防范风险发生的能力予以认定。
3.文某华、陈某莎诉江苏某果超市公司、某果超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皖18民终1886号
裁判要旨: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同的履行,但该主张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是形成诉权,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江门市纯某某装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足浴城、苏某盛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粤民申4430号
裁判要旨: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时,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至于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相关规定来判定。
5.某商业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0)沪02民终3179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王某诉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7.陈某诉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渝04民再5号
裁判要旨:(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8.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3)吉民再158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9.上海某工贸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48号
裁判要旨: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的约定独立于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的违法性仅影响租赁协议效力,不影响双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效力。
10.某建材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0)沪02民终3014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承诺办理相关特殊证照或许可证并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租赁双方书面约定满足条件后双方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较之一般房屋租赁合同具有租赁标的特定化,办理证照、许可证专业化,签订前期协议涉及利益金额巨大等特点。特殊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装修的,可以参照承租人装修合同解除、无效时立法精神和处理原则,即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充分考虑出租人的资质、营业范围、行业情况,双方过错大小等情况,谨慎平衡当事人利益。
三、结语
上述案例库裁判规则,以“安全为底线、诚信为核心、效率为导向”重构房屋租赁市场的权责配置,其价值不仅在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更在于:
为当事人提供行为预期:出租人需提升房屋合规管理能力,承租人应审慎评估装修投入风险;
为行业治理注入法治基因:通过案例规则倒逼租赁合同标准化,减少因约定模糊导致的纠纷;
为营商环境优化奠基:以司法确定性保障租赁市场稳定性,促进物尽其用与交易安全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