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流动人口范围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02
流动人口申报责任
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03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途径: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登记。
①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②居住在租住房屋(或公租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登记证明或租房协议(合同)、房主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联系电话等;
③居住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统一代办的,需提供登记人员花名册;
④居住在亲属、朋友家中的,需提供租住情况说明、房主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联系电话等;
⑤大中专学生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学籍证明或其他在校就读证据材料。
2.通过网上自主申报。
点击“微警务”进入“个人中心”,登记手机号码,输入验证码,完成身份认证。
②居住登记申报。
点击进入“微警务”,点击“热门应用”中的“居住证业务”或者选择“全部业务”中“户籍业务”的“居住证业务”,选择“居住登记申报”。查看“办理须知”后,点击“申报”,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提交”信息。
③居住证申领。
进入“居住证申领”界面,点击“申报”,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提交”信息。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居住证信息后,即可生成电子居住证,进行“亮证”应用,同时,群众申领居住证后,可通过“办理进度查询”查看办理进度。
“爱山东”APP
首页搜索“居住证申领”,点击进入。
② 居住登记申报。
点击弹窗“去申报”,选择“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提交”信息。
③居住证申领。
再次进入“居住证申领”界面,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提交”申领居住证。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居住证信息后,即可生成电子居住证。
04
出租房屋申报责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05
处罚规定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途径
群众如发现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通过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重点清查。如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未申报登记,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物业公司、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罚。
特此通告!
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
2026年3月2日
附:
◆本文来源:hi0543综合平安滨城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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