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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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背靠背付款”是总包方与分包方(或实际施工人)之间常见的付款约定,核心是“总包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对应工程款后,再向分包方支付款项”。
那么, 如果约定背靠背付款,合同无效业主破产的,总包方要付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主张被告上海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虽然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上海某建设公司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且双方对涉案工程已经结算,应以原被告之间的结算值作为上海某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涉案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已经竣工,上海某公司与青岛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也于2015年12月19日已经审计完成,无论从合同无效的角度还是公平角度,上海某公司应当将尚欠的工程款支付给上海某建设公司。
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给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时办理完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但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上海某公司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总包方付款责任的核心逻辑是“公平原则+风险合理分担”,既禁止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转嫁风险、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也兼顾总包方的合理追偿权益。对分包方而言,需固定证据、督促总包方行权;对总包方而言,需规范约定条款、积极履行追偿义务,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各方权益平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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