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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周德山与刘桂珍系夫妻关系,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周明辉(被告)、次子周明轩(原告)、三子周明杰(被告)、四子周明丽(被告)、小女周明霞(被告)、长女周明芳(已故)。刘桂珍于1994年去世,周明芳于2004年去世,被告赵伟、赵娜系周明芳之子女,周德山于2016年去世。

涉案核心财产为一号房屋(周德山名下老宅基地房屋)及拆迁安置房二号房屋(60平方米)。一号房屋系周德山名下宅基地房屋,2014年,周德山与腾退人甲公司、乙村民委员会签署《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腾退,可享受安置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后协议约定赠与的安置房为60平方米),周德山为唯一被安置人口。

2014年8月14日,周德山(赠与人)与周明轩、周明杰、周明丽、周明霞(受赠与人)签署《赠与协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拆迁后,拆迁安置的60平方米楼房(二号房屋)赠与周明轩,同时对拆迁补偿款作出分配,明确未赠与长子周明辉及已故长女周明芳的继承人(赵伟、赵娜)。

原告周明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有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各方抗辩意见分歧较大:被告周明辉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赠与协议》无效,理由为周德山年老不识字、无民事行为能力,签字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系原告与其他受赠人恶意串通签署,且周德山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宅基地补偿系周德山与刘桂珍共同财产),同时认为赠与协议系实践性合同,安置房未办理登记交付,协议未成立;被告赵伟、赵娜亦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自身应享有继承权;被告周明杰、周明丽、周明霞认可《赠与协议》有效,周明杰提出原告起诉构成滥用诉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周明轩委托律师提交《赠与协议》原件、《腾退补偿协议书》、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及房屋确认材料、周德山签字确认的房屋归属说明等证据,佐证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明辉虽质疑周德山签字真实性,却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周德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协议存在恶意串通。

裁判结果

确认赠与人周德山与受赠人周明轩、周明杰、周明丽、周明霞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周明轩成功确认《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为后续办理拆迁安置房(二号房屋)的权属登记、实现赠与权益奠定基础;各被告的无效抗辩均未被采信,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梳理赠与协议效力、固定核心证据、反驳无理抗辩的优势,为拆迁房屋赠与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提供了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周德山是否构成无权处分、赠与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协议是否为实践性合同。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符合法定要件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第二,《赠与协议》的真实性与赠与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周明辉主张周德山年老不识字、无民事行为能力,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且经法院询问,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房屋归属说明、周德山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字痕迹,能够确认《赠与协议》系周德山真实意思表示,周德山签署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签字捺印真实有效。

第三,无权处分抗辩的认定。周明辉主张周德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刘桂珍的遗产),但刘桂珍于1994年去世,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已随死亡终止;涉案被腾退的一号房屋系1997年重新建设,发生于刘桂珍去世之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周德山作为唯一被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房(二号房屋)享有完整处分权,不构成无权处分。

第四,赠与协议的性质认定。周明辉主张赠与协议系实践性合同,因安置房未登记交付而未成立,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涉案《赠与协议》系诺成性合同,各方签字捺印后即成立生效,不动产赠与的登记交付系物权变动要件,并非协议生效要件,协议约定的赠与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第五,恶意串通的认定。周明辉主张原告与其他受赠人恶意串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结合周明杰、周明丽、周明霞的陈述及协议内容,能够确认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效力”这一高频复杂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受赠人提供维权参考。

锁定赠与协议核心要件,夯实胜诉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是确认《赠与协议》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一是协议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亲笔签字捺印,无篡改、伪造痕迹,结合其他签字文件佐证签字真实性;二是赠与人签署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村委会证明、房屋处置记录等证据,反驳“年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抗辩;三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明确赠与财产系赠与人合法财产,无无权处分情形。专业房产律师可精准审查赠与协议的效力要件,提前预判抗辩风险,为协议效力认定提供有力支撑。

整合核心佐证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的多项抗辩,我们重点整合四类证据:一是《赠与协议》原件,直接证明协议的成立;二是《腾退补偿协议书》及村委会证明,确认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反驳无权处分抗辩;三是周德山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字样本、房屋归属说明,佐证其签字真实性及民事行为能力;四是其他受赠人的陈述,印证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反驳恶意串通指控。

精准反驳无理抗辩,强化我方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四大核心抗辩,我们逐一突破:一是反驳“无权处分”,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继承、涉案房屋系赠与人单独所有,赠与人具有完整处分权;二是反驳“无民事行为能力”,强调被告无证据佐证,且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三是反驳“实践性合同”,明确赠与协议系诺成性合同,签字即生效,登记交付仅为物权变动要件;四是反驳“恶意串通”,结合协议内容及当事人陈述,无任何证据证明串通行为,该抗辩不成立。

厘清拆迁安置房赠与的特殊性,规避维权风险。拆迁安置房赠与不同于普通房屋赠与,需重点关注三点:一是确认赠与人对安置房的合法处分权,核查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房屋产权归属,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协议无效;二是明确赠与协议的生效条件,区分协议生效与物权变动的不同,避免因未办理登记而误认为协议无效;三是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及拆迁相关材料,留存赠与人签字样本,便于应对签字真实性、民事行为能力等争议。

拆迁房屋赠与协议核心风险提示。此类案件中,受赠人需重点防范几类风险:一是签订赠与协议时,确保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好有见证人在场,留存签字录像、谈话记录,避免后续被质疑意思表示真实性;二是明确赠与财产的合法性,核查房屋产权、拆迁安置资格,确认赠与人无无权处分情形;三是妥善保管赠与协议、拆迁协议、产权证明等全部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无法反驳对方抗辩。

最后,若您正面临拆迁房屋赠与协议效力争议、老年人签署协议的真实性认定等问题,切勿拖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介入。律师可协助您审查赠与协议效力、收集核心佐证证据、反驳对方无理抗辩、参与诉讼维权,顺利实现拆迁安置房的赠与权益,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产继承、拆迁房屋、赠与协议效力认定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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