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发现字不是自己签的,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
「法律解答」
经验主义会告诉你,谁否认谁证明。而相信这条箴言你就错了。
在法律上有两个概念:举证责任和举证必要。
前者是法律明文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谁就得最终承担证明不了的不利后果,这个责任通常不会在原被告之间转来转去。
后者则是动态的,它看的是在具体的庭审阶段,而后者往往是由裁判者来决定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裁判者依职权调查、询问以及当事人举证。
具体而言是指,倘若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在裁判者内心形成一定内心确信具有相当有说服力,或裁判者内心有合理怀疑证据提供方、陈述一方隐瞒了真实情况,即裁判者初步相信了他的说法或对证据形成了怀疑——即一方证据还不够完整充分,还需要进一步予以确认。
此时,倘若代理人对案件的走向和裁判者的倾向发生了错误的预判未能适时补充相应的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稳固裁判者的确信,则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倘若裁判者对内心确信的多少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即是否达到了证据的证明标准,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更为常见(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刑事诉讼中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此时裁判者会根据情况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询问,从而产生更严格或不合理的举证要求。
可见,对于举证必要这个概念,代理人以及裁判者均可能会犯错,更何况对法律不精通的当事人了,最终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
例如张三拿出一张借条李四在庭审上予以否认这不是真的,此时张三就得想办法证明它确实是真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真实性,原则上原告有责任证明证据是真的,如果需要鉴定,那申请鉴定的义务也在原告。
这个时候,倘若裁判者发现李四可能是在胡说八道,认为其没有提供任何合理正当理由,或者张三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即没有笔迹鉴定的必要性,此时裁判者则会要求李四提供反驳的证据,故而申请鉴定的“必要”无疑会落到李四这,由李四申请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就意味着,倘若当事人自己上,或者代理人自己也搞不清该谁申请笔迹鉴定,那么最好的做法是请法官直接释明应当由哪一方申请笔记真伪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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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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